旅游消费更放心!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旅游景区、旅行社、酒店民宿、餐饮、购物、交通、娱乐等旅游相关经营者:
为规范呼和浩特市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透明、诚信的旅游消费环境,促进呼和浩特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市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暂行规定》(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
各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识醒目。
1.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在入口、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交通(缆车、观光车等)、停车、导游、游乐项目等所有服务价格。门票公示必须包含类别、价格、包含项目、减免政策、淡旺季时段等,门票提价应提前6个月公布。严禁将门票与景区内交通等服务捆绑销售。核心项目暂停开放,必须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2.餐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通过菜单、价目表等方式清晰标示菜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严禁使用“时价”“面议”。销售烤全羊、手把肉等地方特色食品,必须标明成品或食材的重量。提供团餐、套餐,必须标明所含具体菜品、主食等,总价不得高于所含单品总价之和。鼓励推行“餐前消费确认”。
3.住宿经营者:应在总台等醒目位置公示所有房型的当日房价、结算起止时间、退订变更条件、加床费等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标明最终结算价格。
4.商品销售经营者:应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标示商品名称、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在景区、购物点、交通枢纽等场所销售金银珠宝、玉石、名贵中药材等商品,必须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消费结算清单》,列明品名、单价、总价。
5.旅行社:在经营场所公示的旅游线路产品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包含总报价、行程、费用构成、自费项目等。有偿导游服务应单独明码标价。
二、严格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严禁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1.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误导性价格比较;
2.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3.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
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5.通过积分、礼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不公开折价计算办法,或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使用;
6.其他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
三、规范促销活动
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促销活动,应当显著标明期限和条件。折价、减价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明基准。未标明的,基准为促销前七日内在本经营场所的最低成交价。前七日内无交易的,以促销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四、法律责任
各经营者应按照本告诫书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旅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或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将依法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展示“美丽青城、草原都市”的良好形象。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李琛瑶 初审/宋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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