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 | 阿布扎比全球市场《2021年电子交易条例》(节选)


首发 | 阿布扎比全球市场《2021年电子交易条例》(节选)

本文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储雯晔、副教授孙思琪翻译,副教授郑睿校对,正式版本将发表于《国际航贸法律评论》2024年第1辑电子提单立法专题。除阿布扎比全球市场外,专题预计还将译介英国、美国、新加坡、法国、日本、韩国等典型法域的电子提单立法。

译者按:截至2024年8月,目前共有10个法域通过了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rable Records,MLETR)为基础或在其影响下形成的立法:
1. 巴林《关于电子可转让记录的2018年第55号法律》(Law No. (55) of 2018 with Respect to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
2. 伯利兹《2021年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2021);
3. 法国《2024年6月13日旨在提升法国企业融资和吸引力的第2024-537号法律(1)》(LOI n° 2024-537 du 13 juin 2024 visant à accroître le financement des entreprises et l’attractivité de la France (1));
4. 基里巴斯《2021年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2021);
5. 巴布亚新几内亚《2021年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2021);
6. 巴拉圭2021年《关于电子交易、电子单证和电子可转让单证服务的第6822号法律》(Ley Nº 6822 de los Servicios de Confianza para las Transacciones Electrónicas, del Documento Electrónico y los Documentos Transmisibles Electrónicos);
7. 新加坡《2021年电子交易(修正)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mendment) Act 2021),用于修正《2010年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2010);
8. 阿联酋阿布扎比全球市场《2021年电子交易条例》(Electronic Transactions Regulations 2021);
9. 英国《2023年电子贸易单证法》(Electronic Trade Documents Act 2023);
10. 东帝汶《关于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名的一般法律框架的第12/2024号法令》(Decreto-Lei N.º 12/2024 de 13 de Fevereiro Regime Jurídico Geral do Comércio Eletrónico e de Assinaturas Eletrónicas)。
上述法域除英国、新加坡、法国外,多数并非航运国家,甚至包括部分最不发达国家。此类法域的立法内容可能并不限于电子可转让记录,时常涉及电子记录、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但其中关于电子可转让记录的部分,均是直接移植了MLETR的主要规定。为此本文选择其中较具代表性的阿布扎比全球市场《2021年电子交易条例》,选译其中的第五部分“电子可转让记录”和第八部分“一般规定”。虽然本条例的主要规定来自MLETR,但本文在参考MLETR中文本的同时,对于部分译法进行了调整,以期更为准确地呈现法条的真实含义。同时,为显示本条例与国际立法的对应关系,本文相应注明了各条对应的国际立法条文,包括MLETR及《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

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bu Dhabi Global Market, ADGM)成立于2013年,系阿联酋设于首都阿布扎比市的金融自由区,旨在推动阿布扎比成为全球商业和金融中心,促进中东、非洲和亚洲经济发展。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有其自身的法律,本文翻译的《2021年电子交易条例》即为其中之一。

阿布扎比全球市场
2021年电子交易条例(节选)

目  录
第一部分  电子记录
第二部分  电子合同
第三部分  电子通信
第四部分  电子签名
第五部分  电子可转让记录
第六部分  电子见证
第七部分  排除适用

第八部分  一般规定

第五部分  电子可转让记录

16. 电子可转让记录[MLETR第2条]

电子可转让记录具有与有形的书面形式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7. 可转让单证或票据[MLETR第10条]

(1)法律要求或允许可转让单证或票据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电子记录即为符合要求:

(a)该电子记录包含可转让单证或票据必须记载的信息;并且

(b)采用了一种可靠的方法:

(i)指明该电子记录为单一电子可转让记录;

(ii)使得该电子记录能够在自其生成至其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或有效性期间被置于控制之下;并且

(iii)保持该电子记录的完整性。

(2)电子记录完整性的评价标准是,除正常传送、存储和显示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修改外,电子可转让记录包含的信息,包括自其生成至其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或有效性期间产生的任何经授权的修改,是否仍然完整且未经更改。

18. 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控制[MLETR第11条]

(1)法律要求或允许占有可转让单证或票据的,如果使用了一种可靠的方法满足以下条件,对电子可转让记录而言即为符合要求:

(a)使得某人享有对该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排他控制;并且

(b)指明该人为控制人。

(2)法律要求或允许转移对可转让单证或票据的占有的,转移对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控制,对电子可转让记录而言即为符合要求。

19. 时间或地点[MLETR第13条]

法律要求或允许在可转让单证或票据中指明时间或地点的,如果使用了一种可靠的方法在电子可转让记录中指明时间或地点,即为满足要求。

20. 背书[MLETR第15条]

法律要求或允许对可转让单证或票据作出的任何形式的背书,如果电子可转让记录包含了背书要求的信息,并且该信息符合第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要求,就电子可转让记录而言即为满足要求。

* 第2条“书面要求”规定:法律要求信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规定了信息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后果的,如果电子记录包含的信息可供日后查用,即为满足要求。
** 第13条“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第1款规定:
电子签名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为有效:
(a)包括当事人之间的任何相关约定在内,对于电子记录生成和传送的目的而言,在全部情形下均可靠且适当;或者
(b)通过其自身或者结合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已经实现第13条第1款a项描述的功能。

21. 变更[MLETR第16条]

法律要求或允许变更可转让单证或票据的,如果使用了一种可靠的方法变更电子可转让记录中的信息,使得经变更的信息本身可被识别,对电子可转让记录而言即为满足要求。

22. 以电子可转让记录替换可转让单证或票据[MLETR第17条]

(1)如果使用了一种可靠的方法转换媒介,电子可转让记录可以替换可转让单证或票据。

(2)为使媒介的转换产生效力,应在电子可转让记录中加入一则表明媒介发生转换的说明。

(3)电子可转让记录根据第22条第1款和第2款一经签发,可转让单证或票据即应归于无效,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4)根据第22条第1款和第2款转换媒介的,不影响当事人基于可转让单证或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23. 以可转让单证或票据替换电子可转让记录[MLETR第18条]

(1)如果使用了一种可靠的方法转换媒介,可转让单证或票据可以替换电子可转让记录。

(2)为使媒介的转换产生效力,应在可转让单证或票据中加入一则表明媒介发生转换的说明。

(3)可转让单证或票据根据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一经签发,电子可转让记录即应归于无效,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4)根据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转换媒介的,不影响当事人基于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部分  一般规定

28. 特定词语和表述的解释

本条例中:

“收件人”是指发件人意图由其接收电子通信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4条e项]

“自动电文系统”包括一种计算机程序或者一种电子或其他自动手段,用以发起一项行动或者全部或部分地对数据电文或执行生成答复,而无须在每次系统发起行动或生成答复时由自然人进行审查或干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4条g项]

“法院”是指根据《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成立法》第13条设立的任何法院。

“创建”包括生成、发送、通信或接收。

“电子”涉及具有电气、数字、磁性、无线、光学、电磁或类似功能的技术。

“电子通信”是指以电子记录方式进行的任何通信。

“电子记录”是指以电子形式创建、生成、发送、通信、接收或保持的记录。

“电子签名”是指附于电子记录或逻辑上与电子记录联系的电子声音、符号或过程,可用于识别签名人并表明签名人对电子记录中包含信息的认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第2条a项]

“电子可转让记录”是指符合第17条要求的电子记录。

“法律”是指《2015年解释条例》定义的法律或附属立法。

“信息”包括数据、文本、图像、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数据库、符号或过程。

“信息系统”是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电子记录的系统。[《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4条f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f项]

“发件人”是指发送电子通信的当事人。

“记录”是指能够以有形或电子形式保留的信息。

“可转让单证或票据”是指在纸张上签发的,赋予持有人要求履行单证或票据中载明的义务的权利,并且有权通过转让单证或票据而转让其中载明的要求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单证或票据。[MLETR第2条]

29. 一般可靠性标准[MLETR第12条]

第1条a项、第17条第1款b项、第18条第1款、第19条、第21条、第22条第1款和第23条第1款要求的方法是指:

(a)根据包括下列情形在内的全部相关情形,使用的方法对于需要实现的功能既应可靠,也应适当:

(i)与评估可靠性有关的任何运行规则;

(ii)确保数据完整性;

(iii)防止擅自访问和使用系统的能力;

(iv)硬件和软件的安全性;

(v)独立机构审计的周期性和范围;

(vi)具有监督机构、资格鉴定机构或自愿体系就方法的可靠性作出的声明;或者

(vii)任何适用的行业标准;或者

(b)通过其自身或者结合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已在事实上实现相应的功能。

30. 跨境承认[MLETR第19条]

(1)即使是在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外创建、签发、使用或执行,合同的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和电子可转让记录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2)本条例的规定概不影响有关合同、签名或者可转让单证或票据的国际私法规则对合同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和电子可转让记录的适用。

31. 提供信息的要求[MLETR第5条]

本条例的规定概不影响适用任何可能要求某人披露其身份、营业地或其他信息的法律规则,也不免除某人就此作出不准确、不完整或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32. 简称、范围和生效

(1)本条例可称为“2021年电子交易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阿布扎比全球市场。

(3)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