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解读】山东电力市场规则2026修订版——零售市场运营
一、规则概述
第十二章”零售市场运营”是《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中规范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交易行为的核心章节,共设两节(零售交易、零售套餐),包含第12.1.1条至第12.2.36条共58个条款。
本章的核心框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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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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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餐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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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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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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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突出特点在于:一是建立了完整的”套餐—合同—偏差—解约”闭环管理机制;二是为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设置了专门的聚合套餐类型;三是通过价格封顶机制和冷静期制度强化零售侧风险防控。
二、零售交易
2.1 交易规则
交易周期与方式(第1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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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交易以年、月为周期组织,常态化开市 -
两种交易方式: -
标准化零售套餐交易:售电公司发布套餐 → 用户自主选择 → 平台自动生成合同 -
双边协商零售交易:用户发起邀约 → 售电公司录入合同信息 → 用户确认 → 双方签章
交易约束(第12.1.7-12.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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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交易参照现货市场价格上下限设置各时段价格上下限约束 -
排他性规则:同一交易周期内,零售用户只能向一家售电公司购电,以交易单元为最小单位签订零售合同,且全部工商业电量均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
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零售用户必须签订包含分时价格的零售合同(第12.1.9条)
分时约束机制(第12.1.10-12.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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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合同须符合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分时电价政策要求 -
分时约束机制包括峰谷时段、浮动比例等 -
零售市场分时约束机制峰谷时段参考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峰谷时段制定 -
零售平台应具备分时约束机制校验功能
套餐发布要求(第12.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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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家售电公司至少发布两种不同类型的标准化零售套餐 -
其中至少一款为价格联动类零售套餐 -
目的:满足不同类型零售用户的差异化需求
辅助决策(第12.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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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机构在签订流程中提供套餐比价辅助决策功能 -
用户在确认签约前,可根据自身历史用电负荷特性进行同类型套餐比价分析
2.2 绑定关系
基本绑定规则(第12.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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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经营主体绑定(第1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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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其聚合资源之间应签订零售合同(或聚合服务合同) -
相关要求及签订方式参照零售市场执行
集团用户绑定(第12.2.27条、第12.2.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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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用户的偏差考核费按集团分(子)户结算期内实际用电量比例分摊 -
解约金由电网企业按集团户各分(子)户实际电量占集团户总电量比例分摊
2.3 合同签订
合同类型与范本(第12.1.2-1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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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合同是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两种交易方式签订的明确电量、电价、电费等权责的合同统称 -
电力交易机构编制零售合同(或聚合服务合同)范本,经山东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标准化零售套餐交易流程(第12.1.5条):
售电公司制定套餐 → 电力交易机构校验 → 自动发布
↓
零售用户自主选择套餐
↓
平台自动生成零售合同
↓
零售用户签章 → 合同生效 → 次月起执行
双边协商零售交易流程(第12.1.6条):
零售用户选择售电公司并发起邀约
↓
售电公司将合同信息录入平台(须符合零售套餐技术要求)
↓
电力交易机构校验通过 → 推送至零售用户
↓
零售用户确认 → 平台自动生成零售合同
↓
双方共同签章 → 合同生效 → 次月起执行
时间要求(第12.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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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在电力交易机构每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完成次月及以后月份零售合同签订、变更、续约和解约 -
零售用户所含所有交易单元签订零售合同截止日期及解约方式应保持一致
身份认证(第12.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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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变更、续约、解约的确认环节,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章等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合同生命周期管理(第12.1.16-12.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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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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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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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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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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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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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法履行(第12.1.20条):电力交易机构可依据解约约定、法律法规、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处理,同时报告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
现货市场中止(第12.1.21条):按市场中止相关规定执行;市场恢复后原合同有效期内的继续执行;原合同已到期的需重新签订
风险提示(第12.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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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市场风险提示 -
包括高于同类型套餐市场均价(1+H)%超高比例的零售套餐及相应售电公司清单
三、零售套餐
3.1 套餐类型
第12.2.3条将零售套餐分为6类常规套餐和2类虚拟电厂聚合套餐:
3.1.1 固定分时类零售套餐(第1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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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每天24个时段的时段属性(峰段、平段或谷段)及电能量价格 -
须符合分时价格约束机制要求 -
特点:价格确定性强,适合用电规律稳定的用户
3.1.2 现货市场价格联动类零售套餐(第1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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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货市场基准价格P_现货基准t叠加固定价格,形成每天24个时段的电能量价格 -
基准价格P_现货基准t有两种选择: -
选项一:当月t时段现货市场用户侧实时结算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
选项二:当日t时段现货市场用户侧实时结算价格 -
特点:价格随现货市场波动,适合能承受价格风险的客户
3.1.3 混合类零售套餐(第12.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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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固定分时类与现货市场价格联动类按一定电量比例混合 -
明确固定分时类电量比例,比例范围为1%~99% -
其余电量执行现货市场价格联动类价格机制 -
两部分电量的加权平均电价即为每天24个时段的电能量价格 -
特点:兼顾确定性与灵活性
3.1.4 参考价格联动类套餐(第12.2.7条)
价格构成公式:
套餐电能量价格 = 当月零售市场参考价格
+ 当月售电公司(含虚拟电厂负荷类聚合单元)市场运行费用
(运行成本类、市场偏差类)
+ 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均价
+ 封顶价格上浮数值
+ 固定价格(不大于0)
-
固定价格约束:不大于0(即只能下浮或为零) -
特点:以市场参考价格为锚,售电公司通过负固定价格让利
3.1.5 绿电类零售套餐(第12.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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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定分时类、现货市场价格联动类、混合类或参考价格联动类基础上,叠加绿电环境价值(溢价)形成 -
由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负荷类聚合单元与电力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聚合资源签订 -
约定意向绿电电量和意向绿电环境价值
3.1.6 灵活调节类零售套餐(第12.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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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与聚合资源签订 -
电网企业会同市场运营机构制定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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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分布式发电类聚合套餐(第12.2.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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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餐价格 = 虚拟电厂聚合单元所在节点实时市场电能量价格 + 固定价格(下限为0) -
适用于分布式发电类聚合资源
3.1.8 分布式储能类聚合套餐(第12.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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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餐价格 = 虚拟电厂聚合单元所在节点实时市场电能量价格 + 固定价格(下限为0) -
发用两侧需分别约定固定价格 -
适用于分布式储能类聚合资源
3.2 定价方式
基准曲线(第12.2.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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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套餐基准曲线依次确定全天24小时各时段的用电量比例,全天总和为1 -
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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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封顶机制(第12.2.12-12.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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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在全部类型零售套餐中设置可由零售用户选择执行的价格封顶机制 -
封顶机制作为零售套餐结算依据,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
结算规则: -
选择执行封顶机制的用户:当月零售套餐结算费用(仅含电能量电费及套餐偏差考核费用,不含绿电环境价值部分费用)超过封顶机制结算电费时,按封顶机制结算;不超过时,按套餐约定方式结算 -
未选择执行封顶机制的用户:按零售套餐约定方式结算
套餐下架管理(第12.2.1-12.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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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可下架已发布的零售套餐 -
下架后不可恢复,但平台保留相关信息和编号 -
已下架套餐对应的零售合同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
套餐代码规则(第12.2.28条):
套餐代码 = 售电公司编码 + 零售套餐编码
售电公司编码 = 4位英文字母 + 2位阿拉伯数字
零售套餐编码 = 4位阿拉伯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
套餐有效期限(第12.2.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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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费用构成
零售套餐结算费用主要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电能量电费:根据套餐类型对应的定价方式计算,是零售结算的核心费用。
套餐偏差考核费用:适用于固定分时类和混合类(固定分时电量部分)零售套餐,详见下方偏差考核机制。
绿电环境价值费用:仅绿电类套餐涉及,不纳入封顶机制结算范围。
解约金:非日常结算费用,仅在合同提前终止时产生。
3.3.1 偏差考核机制
适用范围(第12.2.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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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分时类、混合类(固定分时电量部分)零售套餐可设置偏差考核 -
两种考核基础:基于基准曲线的偏差考核、基于用户申报电量的偏差考核
(1) 基于基准曲线的偏差考核(第12.2.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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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周期:以小时为周期 -
基准值:套餐基准曲线内规定的各考核时段用电量比例Q_p基准
正偏差考核(实际用电量比例 > 基准值):
X1%以内的多用电量 → 免于考核
X1%以外的多用电量 → 按该时段现货实时市场用电侧电量价格的Y1%或固定价格收取
负偏差考核(实际用电量比例 < 基准值):
X2%以内的少用电量 → 免于考核
X2%以外的少用电量 → 按该时段现货实时市场用电侧电量价格的Y2%或固定价格收取
月度总偏差考核费用 = 月内各小时考核费用之和
(2) 基于用户申报电量的偏差考核(第12.2.21-12.2.24条)
可设置三种考核方式:
月度(日)用电总量偏差考核法(第12.2.22条):
基准值:Q_基准 = 用户申报的月度(日)总用电量
正偏差(实际 > 基准):
X1%以内多用电量 → 免考核
X1%以外多用电量 → 按月度加权平均电量价格的Y1%或固定价格收取
负偏差(实际 < 基准):
X2%以内少用电量 → 免考核
X2%以外少用电量 → 按月度加权平均电量价格的Y2%或固定价格收取
月度时段偏差电量考核法(第12.2.23条):
基准值:Q_基准 = 用户申报的某时段月度总用电量
正偏差(实际 > 基准):
X1%以内多用电量 → 免考核
X1%以外多用电量 → 按该时段月度加权平均电能量价格的Y1%或固定价格收取
负偏差(实际 < 基准):
X2%以内少用电量 → 免考核
X2%以外少用电量 → 按该时段月度加权平均电能量价格的Y2%或固定价格收取
月度总偏差考核费用 = 月度各时段考核费用之和
日时段偏差电量考核法(第12.2.24条):
基准值:Q_基准 = 用户申报的日用电曲线中每小时用电量
正偏差(实际 > 基准):
X1%以内多用电量 → 免考核
X1%以外多用电量 → 按该时段现货实时市场用电侧电量价格的Y1%或固定价格收取
负偏差(实际 < 基准):
X2%以内少用电量 → 免考核
X2%以外少用电量 → 按该时段现货实时市场用电侧电量价格的Y2%或固定价格收取
月度总偏差考核费用 = 月内各小时考核费用之和
基准电量申报(第12.2.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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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用户应在零售合同执行前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基准电量申报 -
可在合同执行中对后续月份的基准电量进行修改 -
基准电量作为零售合同缺省参数
免除考核机制(第12.2.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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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解约金机制
解约方式(第12.2.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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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金计算公式(第12.2.31条):
mu = P × b% × (M_总 - M_已执行)
其中:
mu —— 应付解约金
P —— 已执行月份的零售用户套餐费用
b% —— 套餐内约定的解约金系数
M_总 —— 套餐总期限月数
M_已执行 —— 已执行的套餐期限月数
C1 —— 解约金最低金额(市场参数)
C2 —— 解约金最高金额(市场参数)
分段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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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C1、C2均为市场参数,结算时以解约确认时实际市场参数值执行。
集团用户解约金:由电网企业按集团户各分(子)户实际电量占集团户总电量比例分摊。
四、售电公司管理
4.1 资质要求
本章未在零售市场运营章节中直接规定售电公司准入资质(该部分在总则与市场成员章节规定),但对零售业务提出了以下运营要求:
套餐发布义务(第12.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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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家售电公司至少发布两种不同类型的标准化零售套餐 -
其中至少一款为价格联动类零售套餐
信息告知义务(第12.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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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零售用户全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零售合同 -
充分揭示风险 -
按合同约定如实向零售用户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
不得欺诈或误导零售用户
诚信经营义务(第12.2.35-12.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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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积极履行承诺,依法保障零售用户合法权益 -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
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防止信息的不当流动和滥用
合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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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协商交易中,售电公司负责将合同信息录入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第12.1.6条) -
现阶段应符合零售套餐技术要求 -
套餐可设置适用门槛(第12.2.32-12.2.33条)
4.2 履约担保
本章未直接规定履约担保金额(该部分在市场成员章节规定),但涉及以下履约相关机制:
偏差考核费用收取权: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收取月度总偏差考核费用,是售电公司管理批发侧偏差风险的重要手段。
解约金收取权:通过解约金机制保障售电公司在用户提前退出时的利益补偿。
免除考核的审批权(第12.2.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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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或驳回用户免考核申请 -
在D-1日前确认或驳回用户申报电量基准值调整申请 -
逾期未确认的,按驳回处理
4.3 退出机制
套餐下架(第12.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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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可下架已发布的零售套餐 -
下架后不可恢复 -
已下架套餐对应的零售合同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
合同无法履行的处理(第12.1.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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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机构可依据零售合同解约约定、法律法规、仲裁机构裁决或司法机关判决对零售合同进行处理 -
将有关情况报告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现货市场中止时的处理(第12.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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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市场中止相关规定执行 -
市场恢复后原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执行 -
原合同已到期的,零售用户需重新签订零售合同
五、用户侧规则
5.1 用户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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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发布的零售套餐(第12.1.5条) -
零售用户可选择售电公司并向其发起双边协商邀约(第12.1.6条) -
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套餐比价辅助决策功能,用户签约前可进行同类型套餐比价分析(第12.1.13条)
5.2 用户切换规则
切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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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交易周期内,零售用户只能向一家售电公司购电(第12.1.8条) -
全部工商业电量均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合同变更(第12.1.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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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方可在合同期内向对方提出更换零售合同申请 -
经对方确认后,签订新的零售合同 -
次月起按新合同执行
合同解约(第12.1.19条、第12.2.30条):
三种解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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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任一方提出,另一方确认 -
用户单方解约:选择含单方解约条款的套餐后可行使 -
解约金解约:支付解约金后解约
时间约束(第12.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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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每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完成次月及以后月份的合同变更和解约 -
所有交易单元的截止日期和解约方式应保持一致
5.3 用户权利保障
价格封顶选择权(第12.2.12-12.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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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用户可选择是否执行价格封顶机制 -
选择执行时,当月结算费用超过封顶金额按封顶金额结算
冷静期保护(第12.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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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选择价格封顶选项时,设置48小时冷静期 -
冷静期内零售合同暂不允许签章
免考核申请权(第12.2.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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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免除基准曲线考核、申报电量考核中的一项或多项 -
可申请调整申报电量基准值
风险知情权(第12.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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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机构发布高于同类型套餐市场均价(1+H)%的零售套餐及售电公司清单 -
通过弹窗确认、短信提醒等多种方式进行风险提醒
5.4 套餐门槛条件(第12.2.32-12.2.33条)
零售套餐可设置以下条件门槛(一项或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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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双边协商零售合同不设置条件门槛。
六、关键参数汇总表
6.1 交易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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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套餐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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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偏差考核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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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风险防控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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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解约金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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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现货市场价格联动基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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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析与建议
7.1 规则亮点
(1) 套餐类型设计兼顾多样性与风险可控性
6类常规套餐 + 2类聚合套餐的体系设计,覆盖了从”完全固定”到”完全联动”的风险偏好谱系。混合类套餐1%~99%的比例范围设计灵活度高,参考价格联动类限制固定价格不大于0则保障了用户不会因售电公司加价而受损。虚拟电厂聚合套餐的专门设置,体现了规则对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零售市场的制度支撑。
(2) 价格封顶机制是零售侧风险防控的核心创新
全部套餐类型均可设置价格封顶机制,且赋予用户选择权,是”市场自由+安全网”的平衡设计。封顶机制仅适用于电能量电费和偏差考核费用,将绿电环境价值排除在外,逻辑清晰——绿电溢价属于自愿购买行为,不应纳入保护范围。
(3) 48小时冷静期制度有效防范冲动签约
对于未选择价格封顶的用户设置48小时冷静期,与金融产品的冷静期制度逻辑一致,在电力零售领域属于领先实践。该机制与套餐比价功能、风险提示机制形成三重保护。
(4) 偏差考核体系层次分明
从考核基础看,既有基于标准化基准曲线的考核(适合缺乏用电预测能力的用户),也有基于用户申报电量的考核(适合有一定预测能力的用户);从考核周期看,覆盖月度、日、小时三个粒度,满足不同精度需求。免考核比例X1%/X2%的设置体现了合理容差理念。
7.2 潜在问题与建议
(1) 偏差考核参数未明确具体数值
X1%、X2%、Y1%、Y2%作为关键偏差考核参数,本章仅给出了机制框架,未明确具体数值。建议在结算实施细则中尽早明确,并考虑不同用户类型(如工业vs商业)的差异化设置。
(2) 参考价格联动类套餐的”当月零售市场参考价格”定义需进一步明确
该参考价格是全市场均值还是特定分类均值?是否包含所有套餐类型?计算方法的不同直接影响套餐定价的公平性和可比性。
(3) 售电公司免考核审批权缺乏制约
第12.2.26条规定售电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或驳回用户免考核申请,逾期未确认按驳回处理。这一规则偏向售电公司,建议增加”逾期未确认视为同意”的默认规则,或由电力交易机构介入争议调解。
(4) 套餐不跨自然年的限制可能造成年末签约困境
12个月最长期限且不跨自然年的规则,意味着每年12月只能签订1个月期限的套餐,次年1月需重新签约。这在12月现货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用户保护不足或售电公司风险集中。建议在条件成熟后尽快放开跨年限制。
(5) 解约金公式中”已执行月份的套餐费用”在首月解约时为0
第12.2.31条第四段规定首月未结算费用前解约应付(C1+C2)/2,但未明确”已执行”但尚未出账的首月费用如何处理。建议在结算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已执行”与”已结算”的界定标准。
(6) 集团用户的偏差考核和解约金分摊机制需要细化
按电量比例分摊的方式在分(子)户用电量差异较大时可能导致不公平——用电量大的子户承担了不成比例的考核费用。建议引入按户均分与按电量比例分摊的混合机制。
7.3 对市场参与者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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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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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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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日期:2026-05-09数据来源:《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第十二章文件文号:鲁监能市场规〔202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