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告

20262月,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拜城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时,检出的不合格样品涉及我县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拜城县***超市经营的牛板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212,湖北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拜城县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依法对拜城县***超市经营的牛板筋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你点我捡”活动。2026316日,我局收到湖北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牛板筋”的检验报告(NoCCIC12602339),抽样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6317日执法人员向拜城县***超市送达编号为NoCCIC12602339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一份检验报告,当事人接到该检验报告后,对该批牛板筋不合格的结论表示认同,并未提出复验的要求。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与抽样检验同批次(剩余的)10袋牛板筋未销售完。经查证,该批牛板筋是当事人于2026121日从拜城县福乔超市购进,当时购进共计20袋,购进价格为3.5/件,进货价70元,销售价格为3.8/袋,销售10袋,合计38元。当事人购进牛板筋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现场向执法人员现场提供牛板筋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所涉及的上级批发商已进行了询问,经询问,上级批发商也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够提供牛板筋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牛板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能主动说清涉案“牛板筋”的来源,能按要求保存进货票据,及时与供货商索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牛板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积极,至今我局未收到当事人的相关投诉,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之规定,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属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当中当事人提供了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能证明其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或故意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人身或财产损害,且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10“爱辣多宝牛板筋”,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情况。拜城县***超市对经营的食品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拜城县**水果蔬菜店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28,湖北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拜城县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依法对拜城县**水果蔬菜店经营的辣椒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310日,我局收到湖北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辣椒”的检验报告(NO:CCIC12602314),“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6312日执法人员向拜城县**水果蔬菜店送达编号为NO:CCIC12602314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一份检验报告,当事人接到该检验报告后,对该批辣椒不合格的结论表示认同,并未提出复验的要求。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该批辣椒是当事人于202624日从新疆自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10件,购进价格为75/件,合计750元,当时货款结算方式是手机小程序付的,截止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之日无库存。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进货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够提供辣椒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食品农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能证明其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采该批购辣椒时,已查验了供货方提供的食品农产品合格证,认为该批次辣椒为合格的,并不知晓其农药残留项目不合格,无主观过错或故意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人身或财产损害,且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其行为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之规定,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属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当中当事人提供了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能证明其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或故意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人身或财产损害,且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情况。拜城县**水果蔬菜店对经营的食品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拜城县**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0208日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拜城县广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山药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均为2.45/kg20260310日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CCIC12602320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食品名称为山药,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6312日执法人员依法向拜城县**水果蔬菜店送达编号为NO:CCIC12602320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一份检验报告,当事人接到该检验报告后,对该批山药不合格的结论表示认同,并未提出复验的要求。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与抽样检验同批次(剩余的)38.05公斤山药未销售完。经查证,该批山药是当事人于202627日从阿克苏贾东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44.7公斤,购进价格为6.5/公斤,销售价格是8/公斤,共销售了6.65公斤,库存有38.05公斤,货值金额为38.05公斤×8/公斤=304.4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进货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够提供山药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食品农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能证明其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采购该批山药时,已查验了供货方提供的食品农产品合格证,认为该批次山药为合格的,并不知晓其农药残留项目不合格,无主观过错或故意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人身或财产损害,且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其行为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之规定,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属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综合本案当中当事人提供了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能证明其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或故意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人身或财产损害,且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38.05公斤,不予行政处罚。

(三)整改情况。拜城县**商贸有限公司对经营的食品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18

编辑丨唐   敏

责编丨廖   磊

审核 | 张   凯

终审 | 陈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