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大曝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大曝光(第六期)


案例大曝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大曝光(第六期)

案例大曝光

(第六期)

聚焦民生领域监管重点,坚守合规市场经营底线!为筑牢青白江市场民生安全防线,规范各类经营主体行为,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药品、化妆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民生重点领域,持续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明确经营红线、敲响合规警钟,守护辖区群众消费安全与市场秩序。

案例曝光

案例一:青白江区耀盛副食店(经营者:刘某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案

青白江区耀盛副食店在青白江区镇南路52号从事食品、日用品销售等经营活动,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登记,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进行销售,且销售时已超过有效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6年1月28日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合规提示: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医用防护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购进医疗器械,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销售医疗器械,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得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

案例二:青白江区新红亮眼镜店(经营者:黄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案 

青白江区新红亮眼镜店在青白江区城厢镇同心中路20、22号从事眼镜销售、验光配镜经营活动,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登记,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6年2月5日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合规提示:

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首次采购医疗器械前,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供货者、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资料。至少包括:

供货者:供货者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销售授权书,以及销售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随货同行单样式(含企业样章或者出库样章)等。

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标签样稿或者图片、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产品标识(若有)等。

以案为鉴知敬畏,守法经营促发展!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将始终坚守监管职责,以严执法、强普法筑牢市场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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