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和保护共青团、少先队标志标识的提醒告诫书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和保护共青团、少先队标志标识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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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和保护共青团、少先队标志标识的提醒告诫书

各生产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者及相关经营主体:

共青团、少先队标志标识(团旗、团徽、红领巾、队旗、队徽、星星火炬图案及相关特有名称等)是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重要象征,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严肃性和规范性。为维护其纯洁性,坚决遏制违规生产、销售、商业化使用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标志标识

1.生产、销售团旗、团徽、红领巾、队旗、队徽等标志标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如红领巾GB/T28846-2022),确保尺寸规格、图案样式、颜色材质符合规定。

2.严禁生产、销售破损、污损、褪色或“拉链式”“简易版”等不符合规范的红领巾及其他团、队标志标识。

3.经营单位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核验产品执行标准、质量检测报告等材料,杜绝无标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二、严禁将团、队标志标识用于商业活动

1.严禁利用团、队标志标识及特有名称(如“共青团”“少先队”“红领巾”“星星火炬”等)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商标注册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2.严禁在商业广告、商品包装、促销宣传、招牌标识、网络营销等商业活动中,使用或变相使用团、队标志标识及相关元素。

3.严禁以团、队标志标识为噱头开展商业炒作、娱乐营销,或用于私人聚会、商业庆典等非组织正式场合。

三、严禁损害团、队标志标识形象

1.不得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任何方式侮辱团、队标志标识。

2.不得将团、队标志标识用于低俗娱乐、网络恶搞等损害组织形象的场景,不得篡改、歪曲标志标识图案样式。

3.互联网平台不得发布、传播违规使用团、队标志标识的内容,应及时清理违法违规信息。

各经营主体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整改违规行为,自觉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