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营销“踩雷”之后:舆论可以愤怒,法律必须冷静 | 时评


OPPO营销“踩雷”之后:舆论可以愤怒,法律必须冷静 | 时评

OPPO营销“踩雷”之后:舆论可以愤怒,法律必须冷静 | 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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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5年5月8日,母亲节前夕,OPPO发布的一则营销文案如一块巨石投入平静的湖面,激起千层巨浪。“我妈有‘两个老公’,一个是我爸,另一个一年见两回”。

这原本只是一个借用饭圈用语、试图展现母亲追星爱好的创意表达,却在公共舆论场中引发了山呼海啸般的批评。

中广协随即发表声明,措辞严厉地将其定性为“以扭曲亲情、低俗玩梗、猎奇博眼球的方式制造话题”,直指其“曲解家庭伦理、调侃亲情关系,颠覆大众对母爱与家庭亲情的传统认知”,并郑重呼吁全行业“抵制低俗、庸俗、有悖公序良俗的营销乱象”¹

武汉大学竟也罕见发声,公开点名该校毕业生、涉事文案操刀者余某,严正声明其行为“严重牴牾敝院一以贯之的立德树人育人理念。我们极不认同此文案之内容”²

针对此事,OPPO两度致歉,将高管直降两级,本年度绩效不高于C,从本月起冻结调薪36个月;³

一场关于品牌营销边界的全民讨论,由此轰轰烈烈展开。

更有法律观察者言之凿凿,该事件大概率将触发行政处罚,声称若严格依据《广告法》,依据《广告法》,市场监管部门可主动立案,责令OPPO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而且还可以罚款,罚款额度大概率在20万—60万之间。

法律的利剑,已然悬于头顶。

但在我看来,舆论的惊涛骇浪之下,法律人应当保持一份沉静的理性。当我们透过情绪的迷雾,以法律的视角审视这一事件,不由得产生疑问:世间道德千千万,究竟哪些是法律所调整的公序良俗?公众一时的普遍情绪是否就是法律上的公序良俗?行政处罚真的仅凭舆论愤怒就能启动?这些问题,不仅关乎一个品牌的命运,更关乎每一个市场主体在表达与创新中的自由空间。

因此我认为,当道德的狂风骤雨惊涛拍岸,法律应当是堤防,而非浪头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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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上的公序良俗

世间道德如汪洋大海,浩瀚无垠。然而,并非所有的道德都能成为法律的评价标准,更不是所有的道德失范都应由法律来制裁。法律如同堤岸,虽源于大海,却必须守住自己的边界;若堤岸淹没于海水之中,则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法治的独立价值便荡然无存。

那么,什么是法律上的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典》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为公序良俗的界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方向。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道德意义上的公序良俗与法律意义上的公序良俗,绝非同一概念。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曾言:法律上的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所构成,是由公共利益、社会道德等社会基本价值观所构成的,凝聚了特定时期的社会基本共识。

如果说道德的公序良俗是一片辽阔的高地,随时代流转而不断更新,承载着社会向善向上的价值引领。法律的公序良俗,就是从这片高地中划出的一条底线,它只将那些维系社会共同体存续、不可退让的最基本伦理秩序,上升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道德可以谴责轻浮与失礼,法律却只制裁对基本人伦秩序的实质性冲击;道德可以因时因地而变,法律的公序良俗则必须保持必要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简言之,道德的公序良俗指向“应当更好”的期待,法律的公序良俗指向“不可突破”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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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一时的普遍情绪不等于法律上的公序良俗

区分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内涵后,一个更尖锐的问题随之浮现:在OPPO事件中,全网汹涌的愤怒,是否就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违背公序良俗”?舆论的多数决,能否直接构成法律惩罚的正当性基础?

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舆论,本质上是公众情绪的集中表达,是流动的、易变的。今日的众怒,或可成为明日的笑谈;此群体的禁忌,或可是彼群体的日常。在饭圈文化中,“老公”是对偶像的一种戏称,使用者心照不宣地知道这只是一种表达喜爱之情的方式。然而,当这一用语脱离私人圈层、进入公共传播领域时,其语义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不了解饭圈文化的受众眼中,“老公”就是其本义。品牌在母亲节这一特殊节点使用这一表述,客观上造成了“母亲有两个丈夫”的歧义,这正是这场舆论风暴的根源。

然而,这种因语境错位引发的“冒犯感”,首先属于道德情感的范畴,它呼唤的是批评、谴责、市场反制,而非必然召唤法律的利剑。

法律上的公序良俗,不应是微博热搜上的瞬时情绪,而应是一种历经时间淬炼、跨越代际与圈层、为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共同守护的底线伦理。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所揭示的,违背善良风俗的核心在于“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这里的“背离”,绝非普通的不敬、调侃或品味不佳所能企及,而是必须达到对社会基本人伦纽带构成实质性冲击的程度。

在法律实践中,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通常指向几类严重情形:例如,为维持婚外情而进行的赠与,它直接挑战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又如,约定的报酬与重大人身伤害风险挂钩的“人体实验”协议,它践踏了生命伦理的底线;再如,严重限制个人基本自由的契约,它侵蚀了人格尊严的核心。这些行为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并不是违背了某种高尚的道德理想,而是触及了维持社会最基本秩序不可退让的底线。

回到OPPO文案。它以饭圈俗语,在母亲节这一特殊节点,将”母亲”角色与”两个老公”的表述并置。这种行为确实触碰了善良风俗中关于家庭伦理的敏感神经。然而,这种不适是否已经达到背离社会公德、动摇婚姻家庭根基的严重程度?它究竟是主观上挑战社会底线的“恶意”,还是因表达笨拙、语境错位而导致的失当?这二者之间,便是行业自律、道德谴责与法律制裁的分界地带。中广协的抵制声明,是道德与行业规范层面的清晰表态;而法律的介入,则需要更为慎重的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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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成为情绪的打手,行政处罚需要审慎

事件发酵后,有一种声音迅速高涨:应当对OPPO予以行政处罚,以儆效尤。这种呼声背后,是一种朴素的正义感,人们认为既然品牌犯了错,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正义感本身值得尊重,但法治的逻辑要求我们进一步追问: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启动处罚的程序是否正当?处罚的尺度是否合理?

《广告法》第57条规定,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能仅依据简单的事实判断,而必须论证,对事件作出法律评价:文案为何属于“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而非仅仅是一般性的表达不当;文案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何种程度,需要通过行政处罚来纠偏而非仅由行业自律或市场机制来调整;若要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金额是多少,裁量的依据是什么。

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中,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非舆论的情绪波动。若仅凭舆论愤怒就启动行政处罚,实质上是让法律成为道德情绪的打手。社会舆论是分裂的、流动的、易变的。当法律不再是中立、客观、理性,那么,今天舆论可以要求对OPPO进行处罚,明天舆论也可能要求对另一个品牌进行更严厉的处罚;万幸,在中国市场经济的数十年历程中,尚未曾有过一个原本经营良好的品牌,纯粹因为舆论裹挟下的行政处罚而走向幻灭。这表明法律并未轻易沦为情绪的工具,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卓有成效的。一旦法律沦为情绪的奴隶,所有市场主体都将失去可预期的行为标准,只能在不确定的恐惧中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事实上,OPPO已经为其文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品牌声誉受损、高管职级直降、相关物料全部下架。这些后果中,有来自市场的惩罚,有来自行业的压力,也有来自内部的问责。多种机制的协同作用,已经对这一不当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制约。甚至于连文案作者的母校都站出来,说甚么“严重牴牾”,让这位文案作者几乎社死。在此背景下,执法机关切忌头脑发热,务必需要审慎,并且是慎之又慎。行政处罚的启动,必须以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前提,以充分的论证过程为保障,以合理的裁量幅度为约束。若仅凭舆论情绪就挥舞法律的大棒,不仅会伤害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更会损害法治本身的权威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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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一个健康的社会,既需要道德的高地来引领风尚,也需要法律的底线来守护秩序;既需要对不当行为进行批评和纠正,也需要为创新表达保留空间和宽容。

大江大河之所以磅礴,是因为它既有堤岸的约束,又有河床的深邃;大海之所以辽阔,是因为它既能容纳百川奔流,又能保持自身的沉静。法律亦当如此,它应当像大江大河一样,守住底线但不僭越高地;像大海一样,保持沉静但不失力量。让道德的归道德,让法律的归法律,各司其职、各守其界、各尽其能,这才是法治社会的成熟姿态,也是我们对OPPO事件最冷静、最客观、也是最全面的回答。

法律不应该是道德情绪的打手。它应该是社会底线的守护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在惊涛骇浪中保持沉静,在众说纷纭中守住理性,在时代变迁中不忘初心。


1.中国广告协会《秉持广告创作价值追求恪守行业营销正向导向——中国广告协会就母亲节低俗博眼球广告发声https://mp.weixin.qq.com/s/Nt7GnojqjMfiQCh60tOyqA

2.政事儿《武汉大学发表声明》https://mp.weixin.qq.com/s/9uUPs_3_w33Vh3PhLABBaQ

3.界面新闻:《OPPO发布问责通告,高级副总裁职级直降两级》https://mp.weixin.qq.com/s/3-dtS26cmEBvyUOaAjORbw

4.某律所公众号:OPPO母亲节文案翻车:一句玩梗,可能要罚100万?》https://mp.weixin.qq.com/s/G7VEnJIJj0k_GwdEgZGFLg

5.理论周刊:《王利明:对公序良俗还应当有更为明确的价值指引》https://mp.weixin.qq.com/s/7GDxVrPWSQmwvfFmc3DwJA

END

《金刚经》卷首语:“如是我闻”,如闻律师事务所藉此得名。本所发展至今,已逐步成为以金融投资、健康产业、新文化产业、军工科技、能源矿业等为重点服务行业;以政府公共事务、不良资产处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投融资与并购、商事与刑事重大争议解决和风险化解、涉外法律服务等为专业特色;以政府机构、上市公司、央企与地方大型国企、世界 500 强外企为主要客户,具有专业深度,资源整合能力和社会知名度的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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