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谈助贷行业数据获取合规要点


结合《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谈助贷行业数据获取合规要点

结合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谈助贷行业数据获取合规要点

PART 01

4月24日,央行、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该《办法》重点填补了助贷行业营销环节的监管空白,而数据获取作为营销获客的核心前置环节,其合规性也被纳入监管框架,明确了刚性要求,推动助贷行业从过去的“野蛮获客”向规范的“合规取数”转型。结合《办法》核心条款,数据获取合规的核心逻辑清晰明确:只有具备合规资质的主体,才能通过合法方式,获取与业务相关的必要数据,且全流程需可追溯、可监管。具体核心合规要点如下:

一、主体合规:

明确取数资格,杜绝无资质介入

依据《办法》规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合法主体仅为持牌金融机构,或经金融机构正式书面委托的第三方平台,这一要求直接界定了数据获取的合法主体范围。自媒体、个人博主、无资质小中介等,不仅不得开展金融产品营销活动,更无权收集、存储或提供任何与金融营销相关的用户数据。同时,第三方平台作为受托主体,需严格遵守《办法》要求,不得将数据获取相关业务多级转包,且需具备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基本的数据安全防护机制,确保数据收集、存储环节的安全性,杜绝因主体不合规引发的数据风险。

二、方式合规:

坚守授权底线,拒绝强制与诱导

数据获取需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基本原则,契合《办法》中营销行为规范的核心导向。严禁通过强制、诱导、隐瞒等方式获取用户数据,不得将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作为浏览金融产品、获取跳转链接的前置条件,禁止默认勾选“同意收集个人信息”“同意数据共享”等授权选项。在获取数据前,需以清晰、醒目、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用户数据收集的范围、用途、保存期限及共享对象(如有),不得用模糊化表述规避告知义务。同时,需保障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用户可随时撤回授权,撤回授权后,相关主体需立即停止对该用户数据的收集、使用,不得变相留存、复用已撤回授权的数据。

三、范围合规:

坚守最小必要,杜绝过度采集

数据收集需严格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收集与金融产品匹配、风控审核相关的必要数据,比如用户基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信贷需求等,不得过度采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如个人社交关系、无关消费习惯、未获专项授权的生物识别信息等。对于征信信息、已有信贷记录等涉金融敏感数据,需通过经授权的正规渠道获取,且需履行严格的用户授权程序。此外,第三方助贷平台不得超出金融机构的委托范围擅自扩大数据收集边界,也不得将收集的用户数据转售、共享给无关第三方,杜绝数据滥用风险。

四、流转与追溯合规:

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全程可核查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将营销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平台的,需承担全部主体责任,不得将违规风险甩锅给第三方,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数据获取环节。金融机构作为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对第三方平台的数据获取、流转、存储等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定期开展合规排查。数据在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之间传输时,需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不得将数据流转给无资质的第三方主体。同时,所有数据获取、流转、使用的相关记录需完整留存,留存期限不得短于营销行为结束后3年,确保数据操作全程可追溯、可追责,契合《办法》中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的要求。

五、行业合规启示

《办法》实施后,数据获取合规将成为助贷行业的生存底线,过去无资质取数、过度采集、诱导授权等违规行为,都将面临监管约谈、整改、处罚等后果,这与金监总局此前约谈头部助贷平台、将“规范营销行为”列为首要整改要求的导向一致。对助贷行业而言,需尽快梳理现有数据获取流程,全面排查违规隐患,关停违规数据获取渠道,完善用户授权机制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加强与持牌金融机构的合规协作,严格遵循《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守四大合规要点,推动行业从“流量驱动”向“合规驱动”转型,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六、免责声明

本文稿基于2026年4月24日八部门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及公开信息撰写,仅用于助贷行业数据获取合规相关知识科普、参考交流,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合规指导或业务建议。

本文稿内容仅为对《办法》相关条款的解读与延伸,不代表任何监管部门的官方立场,亦不保证内容的绝对完整性、时效性。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发生修订,应以最新官方规定为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据本文稿内容开展助贷相关数据获取、营销等业务,应自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法律、合规机构,严格遵守《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行承担因违规操作、理解偏差等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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