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护航】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扎实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网络外卖经营乱象,紧盯入网商户资质审核、后厨卫生管理、平台责任落实等关键环节,坚持线上排查、线下核查同步推进,从严整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防范食源性疾病传播的第一道防线。食品经营人员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其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办理有效健康证明,暴露出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作出警告处罚,既体现了“过罚相当、教育优先”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也发挥了行政处罚的警示引导作用。
二、某炒粉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炒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厨房操作台上发现2瓶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食品添加剂是餐饮服务环节的重要原料,其储存、使用和管理直接关系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健康。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不仅可能导致食品变质、风味异常,更可能产生有害物质,带来食品安全隐患,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风险点之一。本案依托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大排查工作开展现场核查,有力打击了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督促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台账管理和定期自查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厨房操作台上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厨房操作台上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调查。
案情评析:食品原料的保质期管理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极易因食材变质、微生物超标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整治内容。本案有力打击了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督促入网餐饮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定期自查制度,规范原料储存与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END
稿 源: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班
通讯员:孙 洁
一 审:朱柳红
二 审:李增煌
三 审:李保国

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扎实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网络外卖经营乱象,紧盯入网商户资质审核、后厨卫生管理、平台责任落实等关键环节,坚持线上排查、线下核查同步推进,从严整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防范食源性疾病传播的第一道防线。食品经营人员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其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办理有效健康证明,暴露出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作出警告处罚,既体现了“过罚相当、教育优先”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也发挥了行政处罚的警示引导作用。
二、某炒粉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炒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厨房操作台上发现2瓶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食品添加剂是餐饮服务环节的重要原料,其储存、使用和管理直接关系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健康。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不仅可能导致食品变质、风味异常,更可能产生有害物质,带来食品安全隐患,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风险点之一。本案依托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大排查工作开展现场核查,有力打击了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督促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台账管理和定期自查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厨房操作台上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厨房操作台上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依法立案调查。
案情评析:食品原料的保质期管理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极易因食材变质、微生物超标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整治内容。本案有力打击了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督促入网餐饮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定期自查制度,规范原料储存与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END
稿 源: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班
通讯员:孙 洁
一 审:朱柳红
二 审:李增煌
三 审:李保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