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可同时参与电能量与辅助服务市场,调频上限12元/MW


山东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可同时参与电能量与辅助服务市场,调频上限12元/MW

2026年5月8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正式发布《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这份文件标志着山东电力市场在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机制上迈出关键一步,为储能电站、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等资源明确了市场准入路径、价格形成机制和结算规则。
一、市场成员界定:谁可以参与?
新规将新型经营主体明确纳入市场成员范畴,包括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微电网等。这些主体以”交易单元”为单位参与市场注册、交易组织、结算和信息披露全流程。
交易单元的划分标准
  • 新能源场站(含配建储能)

    :原则上以项目为交易单元
  • 独立新型储能

    :以场站为交易单元
  • 分布式储能

    :以项目为交易单元
  •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

    :以聚合单元为交易单元,可聚合分布式电源、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力用户等资源
  • 分布式电源

    :以项目为交易单元
技术门槛要求
新型储能参与市场需满足最低功率和持续时间要求:
虚拟电厂的聚合单元分为三类:分布式发电类储能类负荷类。其中,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的可调节能力暂定为不低于1MW、连续调节时间不低于1小时,可选择以削峰或填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出清。
二、现货市场:报量报价成为主流
参与方式
新规确立了报量报价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现货市场的主要方式:
  • 新能源场站(含配建储能)

    :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
  •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

    :报量报价参与,过渡阶段可自愿选择参与日前市场出清
  • 分布式储能

    :可独立或以聚合方式报量报价参与
  • 虚拟电厂

    :以聚合单元为单位报量报价参与,未申报的调节量负荷类聚合单元默认不参与
  • 分布式新能源(含配建储能)

    :可选择报量报价参与,或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
市场选择灵活性
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新型储能、抽水蓄能、虚拟电厂等)拥有灵活的市场参与选择权:
  • 同时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
  • 也可按日仅参与电能量市场或辅助服务市场
这种设计赋予了经营主体根据市场信号和自身运营策略动态调整的权利。
三、辅助服务市场:调频与爬坡先行
现阶段,山东辅助服务市场暂只开展调频(二次调频)和爬坡辅助服务的集中交易,备用等服务将适时开展。
调频辅助服务价格机制
采用基于调频里程的单一制价格机制,按效果付费:
  • 调频费用计算公式

    :出清价格 × 调频里程 × 性能系数
  • 价格区间

    :上限12元/MW,下限0.1元/MW
  • 参与原则

    :新型经营主体按自愿原则参与
联合出清机制
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实行联合出清。当技术支持系统不具备条件时,两者暂独立出清。
对于同时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的储能类资源(如独立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储能类聚合单元),需在日前可靠性机组组合及发电计划申报的可调功率和荷电范围(SOC)基础上预留功率和荷电量,以确保调频能力的可用性。
四、容量补偿机制:市场化分配
发电侧容量补偿费用分配
发电侧主体的市场化容量补偿费用按照月度市场化可用容量占比进行分配:
其中:
  • 全网发电侧市场化容量补偿费用

     = 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 ×(省内发电侧市场化电量 – 新能源机制电量)
  • 全网发电侧月度市场化可用容量

     = Σ当月发电侧主体日市场化可用容量 / 当月总天数
新型经营主体的可用容量计算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的日市场化可用容量计算公式为:
日市场化可用容量 = 储能电站核定放电功率 × K × H / 24
  • K(日可用系数)

     = 电站当日运行及备用状态下的小时数(计划检修、临故修时间不计入)/ 24
  • H(日可用等效小时数)

     = 电站核定放电功率下的最大连续放电小时数
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可用容量参照执行:
  • 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分布式电源:参照新能源场站执行
  • 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分布式储能:参照独立新型储能执行
  • 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虚拟电厂发电类和储能类聚合资源:按照资源类型分别计算
五、价格机制:节点电价与统一结算点并存
中长期市场价格形成
  • 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中长期市场成交价格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 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
  •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 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现货市场结算价格
  • 发电侧主体

    :以交易单元所在物理节点的节点电价作为现货市场结算价格
  •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电站、虚拟电厂储能类聚合单元(用电侧)

    :以所在物理节点的节点电价作为结算价格
  • 其他用户侧主体

    :暂以统一结算点现货电价作为结算价格
  •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分散资源

    :按照聚合服务合同明确的电能量价格单独结算
发电侧主体价格构成
发电侧主体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
  1. 电能量价格(含相应市场运行费用)
  2. 市场化容量补偿价格
  3. 煤电容量电费
  4. 辅助服务费用
经聚合参与批发市场的分布式电源、分布式储能等,其电能量价格执行签订的聚合服务合同价格。
六、结算机制:运行成本补偿兜底
结算周期
电力市场结算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按日清分、按月结算。
独立新型储能运行成本补偿
新规明确将独立新型储能运行成本补偿费用纳入市场运行费用范围。补偿触发条件为:
  • 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指定运行日结束时刻的荷电状态期望值或调用独立新型储能
  • 电站按调度指令执行
  • 调用期间实时市场充放电收益为负
在此情况下,给予运行成本补偿,确保储能电站不因电网调度指令而承担不合理亏损。
七、政策演进脉络
此次发布的2026年4月修订版,是在2026年3月17日山东能源监管办发布征求意见稿基础上的正式版本。从征求意见到正式发布,山东电力市场规则在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机制上保持了政策连续性,同时也为后续市场深化留下了空间。
八、对行业的影响与展望
对储能行业的意义
  1. 市场准入明确化

    :独立储能和分布式储能的功率门槛、持续时间要求清晰,有利于投资者进行项目规划
  2. 收益渠道多元化

    :可同时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提升了储能的盈利空间
  3. 风险对冲机制

    :运行成本补偿机制为储能电站提供了兜底保障,降低了因电网调度导致的亏损风险
  4. 容量补偿激励

    :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鼓励储能提高可用率和等效利用小时数
对虚拟电厂的推动
虚拟电厂被赋予明确的交易单元地位和聚合能力要求,为其商业化运营提供了制度基础。特别是负荷类聚合单元的削峰填谷参与方式,为需求侧响应开辟了新的市场路径。
对市场深化的启示
山东规则的发布为全国电力市场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随着新能源占比提升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进,更多省份可能会借鉴山东经验,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参与机制。
结语:山东电力市场新规的落地,标志着我国电力市场改革进入深水区。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兴力量正式成为市场主角,这将加速电力系统的灵活调节能力建设,也为相关产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深入理解规则细节、优化运营策略,将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
原文如下: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