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守食安——内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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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整治网络餐饮突出违法问题,压实平台及商户主体责任,内江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规,强化警示震慑,引导网络餐饮行业规范经营、诚信自律,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现将内江市第二批网络餐饮突出问题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内江市东兴区冒之绝餐饮店网络订单委托加工制作案
2026年4月17日,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外卖平台上东兴区冒之绝餐饮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现场门店关闭并未开展经营活动,但门面张贴着“隔壁蜀三爷取餐”提示,在平台开设的店铺却处于正常接单状态。经核实,当事人分别在两个门面都办有证照,但统一在店招为“蜀三爷”的门店出餐。当事人虽分别办理了两处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证照,但未在自身门店加工制作餐食,擅自将网络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东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给予警告。
案件警示
上述案件中,该商户线上接单、线下委托其他门店代工出餐,属于典型的网络餐饮“幽灵店铺”类违规行为。此举脱离自身加工场所监管,食材管控、操作规范、卫生条件难以保障,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健康权益。同时此类行为逃避日常监管,扰乱网络餐饮公平经营秩序,容易引发消费纠纷与负面影响。本案查处及时纠治线上线下经营不一致乱象,督促商户压实主体责任,对规范网络餐饮经营、守护群众外卖用餐安全具有较强警示作用。
案例二:资中县果然甜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9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外卖平台上果然甜餐饮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该店橱柜内存放的烘焙水果燕麦片、曲奇脆饼干碎等制作小吃的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仍被当事人用于食品加工使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资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橱柜内存放过期原料,反映出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对原料保质期管理松懈、日常检查流于形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排查此类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位,严厉打击使用过期原料的违法行为,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原料定期清查制度,确保每一份餐食的安全可靠。
案例三:内江市东兴区爱吃家餐饮店以鸡肉调制肉冒充猪肉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1日,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爱吃家餐饮店进行线上线下联动核查。执法人员在排查该店外卖平台在售菜品信息时发现,其上架销售的“烤骨肉相连·有骨有肉(骨肉相连)”商品,页面明确标注主料为猪里脊肉。执法人员随即对门店后厨原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到该菜品实际使用的外包装食材为骨肉相连(非即食速冻生制品),其配料表仅标注鸡大胸肉、鸭软骨、饮用水、奥尔良风味腌料等成分,无猪肉成分,与线上宣传严重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行为。东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75.72元,罚款3551.44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上述案件中,当事人用一种食材冒充另一种食材的欺诈行为,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群众健康与经济利益,又破坏餐饮外卖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滋生恶性低价内卷,挤压合规经营商家生存空间。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如实线上展示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诚信守法经营,杜绝以次充好、食材冒充、虚假宣传等消费欺诈行为。
案例四:威远县曼玲粥小吃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白醋案
2026年3月9日,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曼玲粥小吃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食品操作台面现场查获1瓶已开封并用于制作食品的预包装白醋,该产品外包装标签缺失生产日期等关键标识,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查,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制度,无法提供该批次白醋的进货票据、查验记录及使用台账,食品来源与合规信息无法溯源。
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白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上述案件中,该餐饮店采购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白醋,属于典型的标签标识不合规违法行为。无生产日期意味着食品保质期无法追溯,食材是否过期、是否变质难以核查,直接埋下食品安全隐患,威胁就餐群众身体健康。此类行为反映出商户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若放任此类问题,易引发行业效仿,损害网络餐饮消费信任度。本案查处曝光,督促餐饮商户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强化源头管控,对规范餐饮食品采购使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来源:餐饮服务监管科
编辑:综合规划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