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在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特此公布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5年度查办的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以此警示更多经营者合法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一:伊宁县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调和油案 

2024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监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在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某粮油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检,该粮油店销售的由伊宁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苏麻、红花、苏籽油调和油的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4年12月31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抽检不合格调和油进行召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1.8L/瓶的胡麻、红花、苏籽油调和油12瓶;2.没收违法所得252元;3.处以罚款16000元。

【警示意义】过氧化值是衡量油脂被氧化程度的指标。群众摄入过氧化值超标的植物油,会在体内产生自由基,自由基过多会破坏人体细胞的正常结构和功能,引发炎症反应,长期食用可能会影响心血管健康,还与一些慢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存在关联。

案例二:伊宁县某药店使用劣药案

2025年3月20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药店现场执法检查时,在该药店的中药饮片区柜台的抽屉里发现标识为白茅根(批号230501,生产日期20230527,有效期20280526)的中药饮片已生虫,被污染。

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药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劣药(中药饮片白茅根0.97kg);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警示意义】本案是伊宁县查处药店经营被污染、生虫中药饮片的药品安全典型案例。中药饮片直接关系群众用药安全,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有效防范了用药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了公众健康。该案有力警示全县药品经营主体严格履行药品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储存养护,严守药品安全底线,对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案例三:伊宁县某养生服务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年3月25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英塔木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收到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0日在伊宁县某养生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开展伊犁州“两品一械”协同检查时存在的问题。在该店营业区地面纸箱内存放有魅娜偲多效精华液154盒(标识:广州姿三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1ml*2支,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017,批准文号:奥G妆网备字20212110,限期使用日期:2025/03/18),在化妆品货架上摆放洗发露(规格300ml/瓶、标签上无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29瓶,共计2个品种超过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洗发水29瓶,魅娜偲多效精华液154盒);2.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警示意义】本案是查处养生服务场所经营过期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典型案例。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及时消除化妆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该案警示各类化妆品经营主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储存管理责任,严守化妆品经营安全底线,有力规范辖区化妆品市场秩序。

案例四:伊宁县某卫浴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案

2024年8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伊宁县某卫浴店对其销售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生产单位: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传祺好太太,规格型号:JSQ28-14,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样数量2台。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热水产率不符合GB6932-2015标准,依据《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8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该案件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以上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二台(其中一台为抽检备样)暂未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720元(柒佰贰拾元整),2.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台。

【警示意义】本案是查处质量问题产品的典型案例。家用燃气热水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案的依法查处,有力震慑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保障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辖区产品市场秩序。

案例五:伊宁县某供排水有限公司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15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宁县某供排水有限公司进行计量器具监督抽检。2025年7月29日,伊犁哈萨克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的饮用冷水水表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的2块饮用冷水水表示值误差项目不符合JJG162-2019《饮用冷水水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水表2块;2.没收违法所得422.9元;3.赔偿消费者8.499元;4.罚款600元。

【警示意义】本案是查处供水企业使用不合格饮用水水表的民生计量典型案例。水表计量准确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该案依法查处,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公用事业企业严格落实计量器具管理责任,确保计量器具准确可靠,切实守护民生计量公平公正。

案例六:伊宁县某包装有限公司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锅炉)案

2025年5月26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某包装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1台承压蒸汽锅炉,设备型号为:DZL2-1.25-T,出厂编号为:TG10091,额定蒸发量(热功率)为2t/h的链条炉排生物质锅炉,该型号锅炉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于4月准备开工生产时发现之前的燃油锅炉有故障,维修需要时间较长,因此启用了该锅炉,使用30日左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2.罚款30000元(叁万元)。

【警示意义】本案是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承压蒸汽锅炉的特种设备安全典型案例。承压蒸汽锅炉属高危特种设备,使用淘汰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案依法查处,既严厉震慑了特种设备违法使用行为,也考量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整改的情节,兼顾惩戒与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守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七:伊宁县某香氛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水

2025年8月6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值班室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伊宁县某香氛店通过某外卖平台销售的阿玛尼品牌香水价格明显偏低,疑似假冒伪劣产品,希望市监部门进行查处。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销售的阿玛尼牌香水为分装式销售,用以分装的灌装瓶上贴有阿玛尼品牌香水的香水瓶图片及对应的香水名称。现场发现该店无法提供店内香水的进货票据及证明材料,涉嫌侵犯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GIORGIO ARMANI S.P.A.)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于8月7日对涉嫌商标侵权的香水采取了扣押,现场出具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伊县市监强制〔2025〕45号)。同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商标权利人,即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GIORGIO ARMANI S.P.A.)对上述商品进行辨认,9月22日收到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GIORGIO ARMANI S.P.A.)授权的广州纽汇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该店销售的香水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店未对上述辨认结果提出异议,未要求再辨认。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阿玛尼”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水4瓶;2.罚款2000元。

【警示意义】本案是查处外卖平台销售假冒知名品牌香水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执法部门快速响应举报、联动商标权利人鉴定,依法严惩侵权行为,有力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震慑了分装、销售假冒美妆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规范外卖平台商品销售秩序,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美妆消费环境。

案例八:伊宁县某农资经销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肥料典型案例

2025年6月5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化肥行业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伊宁县某农资经销店内销售的嘉特牌藻力特微生物菌剂存在包装标识违规问题,现场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核实,该产品存在两项明显违法情形:一是产品外包装未注明生产日期,也无产品合格证,扫描外包装二维码仅显示企业公众号及产品介绍,无批次具体信息,违反《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中关于国产肥料需标明生产日期或批号的强制性规定;二是产品执行《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国家标准,却在外包装标注了该国标未包含的有机质、腐殖酸、海德马斯矿物质等多项添加物含量,且未标明针对这些添加物检测的有效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违反《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相关强制性条款。

该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肥料产品;2.对剩余14袋嘉特牌藻力特微生物菌剂予以销毁;3.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5%的罚款,共计1593.75元。

【警示意义】本案是查处农资经销店销售包装标识违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肥料的典型案例。化肥质量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该案依法查处,严厉整治农资市场标识乱象,督促农资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肥料销售行为,切实守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辖区农资市场秩序。

案例九:伊宁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5月21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伊宁县云熙府小区附近开展监督检查,在伊宁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内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分内外两间,外间为展示区,内间为体验区和视频宣传区,在内间有8位老年人正在一边观看宣传视频一边体验德卓智激光中频电治疗仪,视频宣传内容宣称高血压、心脏病(植入心脏起搏器患者)和癌症患者(癌症治愈患者)都可以使用德卓智卓智激光中频电治疗仪,并称德卓智卓智激光中频电治疗仪的功能包含可治疗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10000元的罚款。

【警示意义】本案是查处医疗器械公司面向老年人开展“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当事人通过视频虚假宣称治疗仪可治疗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误导老年群体,存在健康隐患。该案依法查处,既震慑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也警示各类医疗器械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切实守护老年人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辖区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案例十:新疆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收取燃气入户安装费案

2025年6月17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参加伊宁县司法局组织开展的“综合查一次”专项行动中对新疆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责令当事人对公司所有项目进行公示。截至2025年7月15日上午,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仅对燃气的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仍未对燃气入户安装费等相关收费的标准及依据进行明示。经当事人反映,因公示栏内只能放一张A4纸,且入户安装费等收费量非常小,故未进行公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是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以公示空间有限、收费量小为由,未明示燃气入户安装费等收费标准及依据,违反价格监管规定。该案依法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价格公示的决心,警示公用事业企业严格履行明码标价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公平透明的价格秩序。

来源: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优丽吐孜·吐尔逊责编:姚瑞林 彭柯欣 主编:李文婷李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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