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知道」带货主播虚构剧情“卖惨”营销,消费者能否主张三倍赔偿?
「法律快知道」带货主播虚构剧情“卖惨”营销,消费者能否主张三倍赔偿?
主播通过剧本演绎、虚构悲情故事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未注明剧情演绎,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构成消费欺诈 -刘某某诉高某某、某商贸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高某某为某直播平台主播,经常发布短视频。期间,高某某在直播中编造“王某替夫坐牢,出狱后为寻找儿子和维持生计,让其帮卖产品”“米某独自带女儿寻找亲生父母,女儿突发疾病,为筹医药费,直播间物品愿低价处理”等虚假故事,诱导消费者进行购物。2022年1月2日,刘某某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某宝玉旗舰店”下单购买1件合金吊坠和2件手串,共支付615元,订单详情载明高某某2022年1月2日在直播间推荐。之后,刘某某发现高某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一系列故事情节,但并未注明是作品演绎,让其信以为真,产生购买商品的行为。刘某某以该虚假宣传、卖惨式营销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某商贸公司返还货款615元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因高某某在直播间的宣传而在某商贸公司的店铺下单购买案涉商品,高某某通过在直播间进行剧本演绎的方式营销涉案商品,使刘某某认为其演绎的剧情为真实事件,从而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行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某商贸公司委托高某某销售产品,故某商贸公司作为经销方,应当返还货款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裁判规则】
主播通过剧本演绎、虚构悲情故事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未注明剧情演绎,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构成消费欺诈。商家作为委托销售方,应对推广中的欺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该案警示直播营销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或卖惨营销。
案例来源:南阳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内容来源:法信·裁判规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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