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6年第一期)


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2026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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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为导向,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清源”为重点,充分发挥区域协作机制和监督抽检集成效应,查处了一批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行为,警示经营者,现公布三起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平利县某批发部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案

案情简述: 

2025年11月1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陈列销售的塑料购物袋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环保要求不符合GB/T 21661-202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从上门推销商处购进案涉塑料购物袋40包(共1000个),购进价5元/包,在购进时仅索取留存了生产者河南省某塑胶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至检查时案涉塑料购物袋已销售26包,销售价6元/包,库存14包,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2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此案中,当事人受低价诱惑,从流动推销员此类非正规渠道进购产品,仅索取营业执照信息,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此类案件的查处,能够有效警示教育广大商户严守进货查验制度、恪守经营底线,杜绝非正规渠道进货行为。

案例二

平利县某生活超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案情简述:

2025年11月1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陈列销售的壹品梅花杯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委托检验,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容积偏差、负重性能不符合GB/T 18006.1-200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13日从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案涉壹品梅花杯20包后置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库存4包,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提供了在购进案涉壹品梅花杯时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和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壹品梅花杯的违法事实,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涉案产品“壹品梅花杯”,为聚丙烯材质一次性塑料杯,日常生活中常作为饮水杯。该产品容积偏差、负重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容量有限,刚性韧性不足,不能满足盛装需要,用于盛装热饮时,且易造成人身伤害。此案的办理,及时消除了此类安全风险,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和人身安全。

案例三

平利县某植保服务站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案情简述:

2025年11月25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聚乙烯薄膜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委托检验,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断裂标称应变横向项目不符合GB 13735-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4日从安康市某五金批发部购进案涉聚乙烯薄膜1件(共4卷),购进价164元/件。该产品至检查时已销售3卷(含抽样1卷),销售价50元/卷,库存1卷,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27元。当事人现场向本局提供了案涉聚乙烯薄膜的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聚乙烯薄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聚乙烯薄膜用作农用地膜、大棚覆盖膜,可保温保湿、抑草保墒、减少水分蒸发,改善作物生长环境,提升种植产量。此案涉案产品断裂标称应变横向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其柔韧强度不达标,使用中易出现破损、渗漏、开裂,无法满足农业保温保墒、护苗种植需求,存在农业生产安全隐患。该案有效规范农资市场秩序,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压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户切身利益与农业生产安全。

来源:平利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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