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市场(品:场内-申赎型 |(财金)交易型、场外-互联网|)、A|B级份额、普通|重要、摊余成本法 、浮动净值型)

货币市场基金市场
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5〕第 120 号),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在基金名称中使用 “货币”、”现金”、”流动” 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核心特点:仅投资于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货币市场工具;风险低、流动性好、收益稳定;是投资者进行短期投资和现金管理的理想工具。市场规模:截至 2025 年末,中国货币市场基金总规模超过 18 万亿元,是公募基金行业规模最大的产品类型。
A-场外货币市场基金(主流,占比 90% 以上)
场外货币市场基金:通过基金公司直销渠道、银行、第三方销售平台等场外渠道进行申购赎回的货币市场基金。
A-1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
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通常具有低门槛、高便捷性的特点。
典型产品: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核心特点:申购门槛低(1 元起购);支持 T+0 快速赎回(单日限额 1 万元);与互联网支付场景深度融合;投资者人数众多,部分产品被纳入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
A-2传统场外货币市场基金
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传统渠道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
典型产品: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嘉实货币市场基金
核心特点: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收益相对稳定;运作时间长,历史业绩可追溯
B-场内货币市场基金(证券账户专属)
场内货币市场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需通过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或申购赎回。
B-1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货币 ETF)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货币 ETF):既可以在场内申购赎回,又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
典型产品:华宝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511990)、银华日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511880)、南方理
B-2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511810)
核心特点:支持 T+0 回转交易(买入当日即可卖出);可作为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交易成本低(无印花税,佣金通常为万分之 0.1-0.3);存在二级市场价格与基金净值偏离的套利机会
B-3申赎型场内货币市场基金
申赎型场内货币市场基金:只能在场内进行申购赎回,无法在二级市场买卖的货币市场基金。
典型产品: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519888)、华夏保证金货币市场基金(519800)、工银瑞信安心增利货币市场基金(519886)
核心特点:申购 T+1 计息,赎回 T+0 可用;每天设置申赎上限;操作简便,适合股票投资者闲置资金管理
B-4交易兼申赎型货币市场基金
交易兼申赎型货币市场基金:深交所特有的场内货币市场基金类型,既可以 T+0 交易,又可以 T+0 申赎。
典型产品:易方达保证金货币市场基金(159001)、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159003)、华夏保证金货币市场基金(159005)
核心特点:交易效率最高、资金使用灵活、适合对流动性要求极高的投资者
C-货币市场基金A级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 A 级份额:面向个人投资者和小额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较高。申购门槛:通常 1 元起购;销售服务费:0.25%-0.3%/ 年;收益水平:相对较低
D-货币市场基金B级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 B 级份额:面向大额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较低。
申购门槛:通常 500 万元起购;销售服务费:0.01%-0.1%/ 年;收益水平:相对较高(比 A 级高 0.2%-0.3%)。
E-普通货币市场基金
普通货币市场基金:未被纳入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范围的货币市场基金,适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一般监管要求。
F-重要货币市场基金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根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42 号),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者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入选条件(满足任一条件):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 2000 亿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 5000 万个;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条件。
首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录(2024年2月公布):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南方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汇添富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现金增值货币市场基金
特别监管要求:更高的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更严格的投资集中度限制、更高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更严格的申赎管理和销售行为规范
G-摊余成本法货币市场基金
摊余成本法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即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核心特点:净值始终保持在 1 元;收益稳定,每日结转;采用 “影子定价” 进行风险控制;市场占比:99% 以上的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此估值方法
H-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
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采用市值法进行估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净值随市场利率波动而变化。
核心特点:净值不固定,可能低于 1 元;收益波动较大;风险相对较高。市场现状:目前仅有少数几只产品,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
I-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类货币市场基金)
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根据《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 号),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心特点:运作模式与货币市场基金高度相似;支持 T+0 快速赎回(单日限额 5 万元);收益通常略高于货币市场基金;;纳入银行理财监管体系
典型产品:
招商银行朝朝宝
工商银行薪金宝
建设银行速盈
中国银行活期宝
J-中国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汇总对比表(2026 年 5 月)
互联网货币基金:场外货币基金、场外渠道、1 元起购、T+1 到账,T+0 快速赎回(单日 1 万);中低、R1
传统场外货币基金:场外货币基金、场外渠道、1 元起购、T+1 到账;中低、R1
交易型货币ETF:场内货币基金、证券交易所、100 份起购(约 100 元)、T+0 交易,T+1 到账;中低、R1
申赎型场内货币基金:场内货币基金;证券交易所、1 元起购、赎回 T+0 可用;中低、R1
交易兼申赎型:场内货币基金;深交所、1 元起购、T+0 交易 + T+0 申赎;中低、R1
A 级份额:按销售服务费;全渠道;1 元起购同上较低、R1
B 级份额:按销售服务费;全渠道;500 万元起购、同上、较高、R1
普通货币基金:按监管重要性;全渠道1 元起购、同上中低、R1
重要货币基金:按监管重要性;全渠道;1 元起购、同上、中低、R1
摊余成本法货币基金:按估值方法;全渠道;1 元起购、同上、中低、R1
浮动净值型货币基金:按估值方法;场外渠道、100 万元起购、T+1 到账、中、R2
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类货币基金;银行渠道;1 元起购、T+0 到账(单日 5 万)、中、R1
重要补充说明
投资范围: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禁止投资范围: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 AA +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税收政策:个人投资者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取得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机构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取得的收益免征增值税。
风险提示:货币市场基金虽然风险较低,但并非保本保收益产品,仍存在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一、“货币市场-”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监测管理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25〕283号、2025-07-28发布
(一)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120号、2015-12-17发布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42号、2023-02-17发布
A-互联网销售|赎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2018-05-30发布
B-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0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2020-10-30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通知:已被修改、证监基金字〔2005〕42号、2005-03-25发布
C-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失效、证监基金字〔2005〕41号、2005-03-25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证监基金字〔2005〕190号、2005-11-21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2005-09-22发布
D-审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持续营销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查意见:证监基金字〔2006〕26号、2006-02-17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持续营销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查意见:证监基金字〔2005〕139号、2005-08-16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营销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查意见:
证监基金字〔2005〕124号、2005-07-13发布
E-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人保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16号、2017-06-23发布
关于准予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53号、2016-09-20发布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35号、2017-05-03发布
关于核准永赢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3号、2014-01-15发布
关于核准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25号、2013-08-27发布
关于核准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78号、2013-09-11发布
F-货币市场基金: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的通知:中汇交发〔2005〕163号、2005-06-21发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的通知:中汇交发〔2005〕161号、2005-06-21发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的通知:中汇交发〔2005〕86号、2005-04-08发

一、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120号、2015-12-17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七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八条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第三章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
第十条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第十五条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货币市场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流动性风险控制制度,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四章 宣传推介与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的显著位置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宣传推介材料,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使用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相匹配的表述,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除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者发放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不得片面引用或者修改其内容。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展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业务推广活动,应当事先征得合作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同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混同、比较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及其他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得以宣传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等名义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主体、投资风险以及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名称,不得以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的名义代替基金名称,并对合作业务范围、法律关系界定、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信息保密、合规经营义务、应急处置机制、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合作终止时的业务处理方案、违约责任承担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二)侵占或者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三)欺诈误导投资人;
(四)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五)泄露投资人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
(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及互联网机构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销售过程中,向投资人提供快速赎回等增值服务的,应当充分揭示增值服务的业务规则,并采取有效方式披露增值服务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费用及限制条件等信息,不得片面强调增值服务便利性,不得使用夸大或者虚假用语宣传增值服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要求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基金赎回垫支。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鼓励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条件,自愿增加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提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透明度。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资产配置,构建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投资组合。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基金相关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系统与信息技术系统,加强对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重货币市场基金操作风险的防控,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清算、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制定相关业务操作指引并建立风险识别与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业务操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货币市场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到期日和交易对手的集中度,加强逆回购交易质押品资质和质押品期限的控制,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投资各类银行存款所形成的潜在利息损失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规模相匹配。如果出现因提前支取而导致利息损失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应当使用固有资金予以弥补。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投资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综合运用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信用评级结果,按照审慎原则具体限定不同信用等级金融工具的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货币市场基金已投资的信用类金融工具建立内部评级跟踪制度与估值风险防范机制,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审慎、全面有效的压力测试制度,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与市场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针对压力测试结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将最近一个年度的压力测试工作底稿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遇到下列极端风险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可以使用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一)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付风险;
(二)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持有资产的流动性难以满足赎回要求;
(三)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时,需要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风险资产。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购买相关金融工具的价格不得低于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前述事项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涉及到银行间市场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其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应当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服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相匹配,杜绝片面追求收益率和基金规模,不得以收益率作为基金经理考核评价的唯一标准,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规避本办法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平均剩余期限及存续期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从事或者参与债券代持交易。
第三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托管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实施监督,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做好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净值计价、募集、申购、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推介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等市场行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与托管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由于风险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者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及互联网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宣传推介等活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1〕4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42号、2023-02-17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者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除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更为审慎的特别监管要求和风险处置要求。
第二章评估与确认
第四条货币市场基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 2000 亿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 5000万个;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征的其他条件。
计算前款所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指标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予以合并计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一)基金资产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等;
(二)关联度。包括基金杠杆比例和杠杆规模,同业业务投资余额等;
(三)可替代性。包括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份额占比等;
(四)复杂性。包括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组合资产潜在估值损失等。
中国证监会根据评估结果及相关辅助信息,确定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并按规定公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应当在公示后 3个月内调整完毕。
对于已连续 3 个月不满足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中国证监会可以将其移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
第三章特别监管要求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审慎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对投资者、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影响,遵循长期稳健的经营和投资理念,确保自身投资研究、人员配备、系统运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与危机应对等方面的能力水平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相匹配,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配置专门的投资、研究、交易、风控、合规、运营、稽核等岗位人员,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具有 3 年以上相关岗位从业经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少于 2 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激励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相挂钩。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性建立健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置更为严格审慎的风险控制要求,提高压力测试频次。
基金托管人应当切实履行受托职责,审慎从严监督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两处以上应用级灾备系统。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投资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内部信用评级管理,投资标的和相关决策应当有及时、充分的研究支持。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15%;
(三)持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内部信用评级,以及债券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的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较高级;
(四)涉及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相关质押券等担保品计入第
(一)项规定的比例且其内部信用评级应当为较高级;其中,涉及同一私募资管产品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六)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规模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有存款期限的银行存款(含协议约定可无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七)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八)投资组合的杠杆比例不得超过 110%;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 5000 亿元
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还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调整以符合以
下要求:
(一)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二)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外,不得开展债券正回购交易。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第八条第(四)项、第(六)项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该类资产投资,不符合第八条其他项及本条前款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无法按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交易行为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不得滥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不得打压交易对手或者融资主体,不得以掠夺性、差别性定价排挤竞争对手。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加强基金规模管控:
(一)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避免出现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的情况;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相关投资者就其赎回行为提前作出约束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单日净赎回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等;
(二)及时主动了解并分析投资者潜在赎回需求,测算资产变现对产品运作和市场秩序的影响,提前调整流动性资产以平稳应对投资者赎回;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慎确认巨额赎回申请,并在发生巨额赎回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必要时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赎回申请规模确定接受申购申请规模、暂停基金申购等规模管控措施。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做好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持有人结构管理、规模管控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面、清晰地揭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风险,不得片面宣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市场占有率、基金经理、历史业绩和申赎便捷性等,不得对其他基金实施歧视性销售等不正当安排。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0%。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机制,每月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全部销售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 2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的 0.25%时可以不再提取。中国证监会结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控制情况,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进一步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或者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股东一次性补足风险准备金。
第四章风险处置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评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各类风险的成因、表现及影响,会同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应对预案,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不同程度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方式和资金来源作出具体安排,并定期评估更新。风险应对预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风险应对预案的有效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数据和信息。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影响基金稳定运作或者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等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证监会将参评基金、评估情况报告以及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指标变化等信息与中国人民银行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基于监测分析情况,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提示风险。
第十五条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重大风险的,由中国证监会牵头相关部门成立风险处置小组,督促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依据风险应对预案等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风险处置。
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根据风险处置小组要求,积极稳妥实施风险处置工作。风险处置期间,除存在确有利于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薪酬,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发放奖金和绩效薪酬;
(二)向股东分红;
(三)对外新增提供借款、担保或者进行重大投资;
(四)允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离职;
(五)其他可能影响风险处置能力的行为。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失误或者技术故障等,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赔偿。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可以用于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支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主要股东、基金托管人等签订协议,约定当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等情形时,可以通过债券正回购交易等方式在一定额度内获得短期融资支持。
第十八条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风险的,或者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第四条中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除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外的基金代销机构;
(二)第四条、第五条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是指持有份额大于 1 的投资者数量;
(三)第五条所称“基金资产净值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是指近一年内基金资产净值变化情况及预计未来一年内变化趋势;
(四)第五条和第八条所称“杠杆比例”,是指基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的比值;“杠杆规模”,包括债券正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及余额等;
(五)第五条所称“同业业务投资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持有的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存款存单、债券等融资工具,以及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及资管产品开展的债券逆回购交易余额扣除担保品公允价值的未担保部分金额;
(六)第五条所称“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是指投资组合中各类证券规模占对应细分市场规模及交易量的比值;
(七)第五条所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是指假设当前市场条件下基金组合全部资产变现所需期限与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所需期限,以及两者的比值;
(八)第五条所称“潜在估值损失”,是指基金组合资产账面估值与相关资产处置价值的差额,该处置价值应当充分考虑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流动性折价等;
(九)第八条所称“金融工具”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金融工具的范围确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 2023 年 5 月 16 日起施行。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2018-05-30发布
为促进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审慎提供赎回相关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除遵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强化持牌经营理念,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非持牌机构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
(二)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三)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四)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用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
二、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投资者的基金赎回申请外,为满足投资者小额、便利的取款需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增值服务,即允许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市场基金赎回申请当日在一定额度内取得赎回款项,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新开展的“T+0赎回提现业务”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于存量的“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规范整改。
(二)除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银行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及个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向银行申请授信等任何方式为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任何机构不得使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新开展的“T+0赎回提现业务”应当按照前述要求执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对于存量的“T+0赎回提现业务”,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规范整改。
(三)严格规范“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强化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严禁误导投资者。一是应以显著方式在该类业务宣传推介材料上增加“该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充分提示风险。二是应以显著方式在该类业务宣传推介材料上公开提示投资者有关提现额度限制、服务暂停及终止情形、让渡收益情况、提供垫支方的机构名称等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条款。三是应在实施暂停或终止提供该类服务、变更额度限制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除应当遵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投资者提供以其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进行消费、转账等业务的增值服务。
(二)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对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进行承诺和宣传,不得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业务信息。
(三)不得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垫支。
四、 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