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工具:现金|存款(同业)|存单市场(NCD、银发-大额可转存单;存:表内-活期 |通知|结构性;现金:公募基金类|银行/理财子 等)


金融市场工具:现金|存款(同业)|存单市场(NCD、银发-大额可转存单;存:表内-活期 |通知|结构性;现金:公募基金类|银行/理财子 等)

现金|存款(同业)|存单市场

一、短期现金产品(一年以下)

现金产品:现金产品是指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流动性高、风险极低的金融产品,主要用于投资者的日常现金管理和短期资金存放。根据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现金产品可严格分为 ** 银行表内存款类(法律保本)和资管类(非保本)** 两大体系,这是最本质的区别。重要前提:2022 年资管新规全面实施后,除银行表内存款和国债等政府信用产品外,所有资管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市场上所谓的 “准保本” 产品只是历史表现稳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本。

1-银行表内存款类产品(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50 万以内 100% 保本)

A-活期存款

官方定义:根据《储蓄管理条例》,活期存款是指不约定存期、储户可随时存取、银行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的存款。期限:无固定期限起存金额:1 元人民币计息方式:按日计息,按季结息2026 年最新利率:全国统一为 0.05% 年化特点:流动性最强,收益最低,适合存放日常零用钱

B-通知存款

官方定义:根据《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标准期限:1 天通知、7 天通知起存金额:个人 5 万元,单位 50 万元计息方式:按实际存期和对应利率计息2026 年最新利率:1 天通知约 0.2%-0.3%,7 天通知约 1.0%-1.5%特点:流动性介于活期和定期之间,收益高于活期

C-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短期)

官方定义:根据《储蓄管理条例》,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是指约定存期、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存款。标准期限:3 个月、6 个月、1 年起存金额:50 元人民币计息方式:按存入日挂牌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按活期利率计息2026 年最新利率:3 个月约 0.8%-1.0%,6 个月约 1.0%-1.2%,1 年约 1.2%-1.5%特点:收益稳定,提前支取损失利息

D-零存整取定期存款(1 年期)

官方定义: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零存整取定期存款是指约定存期、每月固定存款、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存款。标准期限:1 年起存金额:5 元人民币计息方式: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息2026 年最新利率:约 0.9%-1.1%特点:适合每月有固定结余的投资者

E-定活两便存款

官方定义: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定活两便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银行根据存款实际存期按规定计息的存款。期限:无固定期限起存金额:50 元人民币计息方式:存期不满 3 个月按活期计息;满 3 个月不满半年按 3 个月定期利率打六折;满半年不满 1 年按 6 个月定期利率打六折;满 1 年以上按 1 年定期利率打六折特点:兼顾流动性和收益性

F-大额存单(短期)

官方定义: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 13 号),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标准期限:1 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1 年起存金额:个人 20 万元,机构 1000 万元计息方式: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定期付息2026 年最新利率:1 个月约 0.9%-1.0%,3 个月约 1.0%-1.2%,6 个月约 1.2%-1.4%,1 年约 1.4%-1.6%特点:利率高于普通定期存款,可转让、可质押

G-结构性存款(短期)

官方定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 号),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标准期限:1 个月、3 个月、6 个月、1 年起存金额:1 万元人民币计息方式:本金保本,收益浮动2026 年最新收益:保底收益约 0.5%-1.0%,最高收益约 2.5%-3.5%特点:本金受存款保险保护,收益与挂钩标的表现相关

2-公募基金类现金产品(证监会监管,非保本,R1 风险等级)

A-货币市场基金

官方定义: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5〕第 120 号),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在基金名称中使用 “货币”、”现金”、”流动” 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摊余成本法 + 影子定价净值:始终保持 1 元流动性:T+1 赎回,T+0 快速赎回(单日限额 1 万元)2026 年最新收益:7 日年化约 1.2%-1.8%代表产品:天弘余额宝、易方达易理财、华夏现金增利

B-场内货币市场基金

官方定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需通过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或申购赎回。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货币 ETF):既可以在场内申购赎回,又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支持 T+0 回转交易代表产品:华宝添益(511990)、银华日利(511880)申赎型场内货币市场基金:只能在场内进行申购赎回,无法在二级市场买卖,赎回 T+0 可用代表产品:汇添富收益快线(519888)、华夏保证金(519800)交易兼申赎型货币市场基金:深交所特有,既可以 T+0 交易,又可以 T+0 申赎代表产品:易方达保证金(159001)、招商保证金快线(159003)

C-重要货币市场基金

官方定义:根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42 号),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者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入选条件: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 2000 亿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 5000 万个首批名录:天弘余额宝、易方达易理财、南方现金通等 14 只产品监管要求:更高的流动性资产比例、更严格的投资集中度限制、更高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

3-银行/理财子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银保监会监管,非保本,R1 风险等级)

A-开放式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官方定义:根据《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 号),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 “货币”、”现金”、”流动” 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

投资范围:与货币市场基金完全一致估值方法:摊余成本法 + 影子定价净值:始终保持 1 元流动性:T+1 赎回,T+0 快速赎回(单日限额 5 万元),支持 7×24 小时赎回2026 年最新收益:7 日年化约 1.5%-2.2%代表产品:招商银行朝朝宝、工商银行添利宝、建设银行净享、中银日积月累

B-封闭式超短期理财产品

官方定义:银行或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固定期限在 7-90 天、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高等级债券的理财产品。标准期限:7 天、14 天、21 天、30 天、60 天、90 天风险等级:R1-R2流动性:封闭期内不可赎回,到期自动到账2026 年最新收益:年化约 1.8%-2.5%代表产品:招商银行周周宝、工商银行月月盈、建设银行乾元 – 日新

4-券商现金管理工具(证监会监管,非保本,R1 风险等级)

A-券商保证金理财产品

官方定义: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股票账户闲置资金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通常在收盘后自动将闲置资金转入理财产品,开盘前自动转回股票账户。运作模式:自动申购、自动赎回流动性:T+0 可用(股票交易时间)2026 年最新收益:7 日年化约 1.3%-1.9%代表产品:华泰证券天天发、国泰君安现金管家、中信证券现金增值

B-券商收益凭证(短期)

官方定义:根据《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规定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标准期限:14 天、30 天、60 天、90 天风险等级:R1-R2收益类型:保本固定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2026 年最新收益:保本固定收益型约 1.5%-2.0%,保本浮动收益型约 1.5%-3.0%特点:证券公司以自身信用发行,安全性较高

5-交易所场内现金工具(证监会监管,部分保本)

A-国债逆回购

国债逆回购:国债逆回购是指资金融出方将资金借给资金融入方,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国债作为质押,到期还本付息的交易行为。标准期限:1 天、2 天、3 天、4 天、7 天、14 天、28 天、91 天、182 天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起存金额:沪市 10 万元起,深市 1000 元起计息方式:按实际占款天数计息2026 年最新收益:平时约 1.5%-2.0%,季末、年末等资金紧张时点可达 3%-5%特点:安全性等同于国债,操作简便,到期自动到账

B-短期国债(贴现式)

短期国债(贴现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国家债券,以国家信用为担保。标准期限:3 个月、6 个月、1 年发行方式:贴现发行(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面值兑付)交易场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柜台市场2026 年最新收益:3 个月约 1.2%-1.3%,6 个月约 1.3%-1.4%,1 年约 1.4%-1.5%特点:无风险,利息收入免税

中国短期现金产品官方汇总对比表(2026年5月)

银行表内存款活期存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负债✅ 50 万以内 100%R1极强0.05%

银行表内存款7天通知存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负债✅ 50 万以内 100%R1强(需提前 7 天通知)1.0%-1.5%

银行表内存款1年期定期存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负债✅ 50 万以内100%R1中(提前支取按活期)1.2%-1.5%

银行表内存款1年期大额存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负债✅ 50 万以内100%R1中(可转让)1.4%-1.6%

银行表内存款:1年期结构性存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负债✅ 本金 50万以内 100%R1-R2低(不可提前支取)0.5%-3.5%

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国证监会公募基金R1极强(T+0 快赎 1 万)1.2%-1.8%

公募基金:场内货币ETF中国证监会公募基金R1极强(T+0 交易)1.3%-1.9%

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类理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理财R1极强(T+0 快赎 5 万)1.5%-2.2%

银行理财90天封闭式理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理财:R1-R2低(封闭期不可赎回)1.8%-2.5%

券商工具保证金理财中国证监会券商资管R1极强(股市开盘可用)1.3%-1.9%

券商工具90天收益凭证中国证监会券商负债✅ 本金R1-R2低(不可提前赎回)1.5%-3.0%

交易所工具:7天国债逆回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交易R1强(到期可用)1.5%-5.0%

交易所工具:1年期短期国债财政部政府债券R1中(可交易)1.4%-1.5%

重要监管说明

存款保险制度:所有银行表内存款产品均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存款账户本金和利息合计在 50 万元以内的部分,100% 全额赔付。

资管新规要求:所有资管产品(包括货币基金、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均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实行净值化管理,投资者自担风险。

T+0快速赎回限额:货币市场基金单日单账户快速赎回限额为 1 万元,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单日单账户快速赎回限额为 5 万元。

禁止投资范围: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均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等。

二、同业存款产品(一年以下)

同业存款产品: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 [2014] 1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 号),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属于短期同业存款,是金融机构调剂短期资金余缺、优化负债结构的重要工具。核心区别: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标准化、可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同业存款是金融机构之间一对一协商的非标准化存款,不可转让。市场规模:截至 2025 年末,中国银行业同业存款余额约 28.7 万亿元,其中短期同业存款占比超过 85%。

结算性同业存款:金融机构之间因办理支付结算、资金清算等业务需要而产生的同业存款,主要用于满足日常支付清算需求。标准期限:活期为主,也可根据结算需要约定短期定期交易主体:所有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核心特点:与支付结算业务直接相关资金流动性要求高利率通常较低典型场景:银行间清算备付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保险资金托管等

非结算性同业存款:金融机构之间为调剂资金余缺、获取利息收入而开展的同业存款业务,与支付结算业务无直接关联。标准期限:1 天、7 天、14 天、1 个月、2 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1 年交易主体:所有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核心特点:以投融资为主要目的利率市场化程度高是银行主动负债的重要渠道最新监管:2026 年三季度起将实施利率自律管理,上限为 “同期限 Shibor+10 个基点”,高利率存款规模占比不超过 10%

同业活期存款:不约定存款期限,金融机构可以随时存取的同业存款。标准期限:无固定期限,随时存取交易主体:所有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核心特点:流动性最强利率相对较低最新监管: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如中债登、上清所、中证登)的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参考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0.35%)合理确定其他非银金融机构的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参考 7 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当前 1.4%)合理确定管理结果纳入 MPA 评估考核

同业定期存款(短期)):金融机构之间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到期支取本息的同业存款。标准期限:7 天、14 天、1 个月、2 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1 年交易主体:所有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核心特点:期限固定,收益稳定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高于同业活期存款可提前支取,但提前支取利率原则上不应高于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0.35%)最新监管:2026 年三季度起将实施利率自律管理,上限为 “同期限 Shibor+10 个基点”

同业通知存款:金融机构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同业存款。标准期限:1 天通知、7 天通知交易主体:所有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核心特点:流动性介于活期和定期之间利率高于活期存款,低于同期限定期存款适合短期闲置资金管理

同业协定存款:金融机构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基本存款额度,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的同业存款。标准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效期通常为 1 年交易主体:金融机构与银行之间核心特点:兼顾流动性和收益性利率高于活期存款适合有稳定资金沉淀的金融机构

银行间同业存款: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存款业务。标准期限:1 天 – 1 年交易主体: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核心特点:交易规模大利率相对较低是银行间调剂资金余缺的主要方式

非银同业存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存款业务。标准期限:1 天 – 1 年交易主体: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核心特点:利率通常高于银行间同业存款资金波动性较大是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最新监管:2024 年 11 月起纳入利率自律管理,活期利率上限参考 7 天逆回购利率

结构性同业存款(短期):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同业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标准期限:1 个月、3 个月、6 个月、1 年.交易主体:金融机构与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之间;核心特点:收益与挂钩标的表现相关\风险高于普通同业存款;纳入表内核算,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监管要求:商业银行需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杜绝 “假结构” 设计中国政府网

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短期):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约定利率和期限的大额存款业务。标准期限:1 年以内(含 1 年);交易主体: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核心特点:存款金额大\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可提前支取,但需支付违约金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负责资金的存管、清算和交收的业务。标准期限:活期为主;交易主体:证券公司与指定存管银行之间;核心特点:属于结算性同业存款资金安全性高利率通常较低

三、存单(NCD,银行间市场核心产品)

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的、证明存款人在该机构拥有一定金额存款的债权凭证。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属于短期存单,是金融机构主动负债管理和投资者现金管理的重要工具。核心分类:中国短期存单市场形成了 “同业存单(机构间)+ 大额存单(零售 / 企业)+ 结构性存单(创新型)+ 外币存单(跨境)”的产品体系。截至 2025 年末,中国存单市场总规模超过 45 万亿元,其中同业存单占比约 75%。

A-同业存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 20 号)及 2017 年修订版,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核心特点:所有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 1 年(2017 年 9 月 1 日起禁止发行 1 年以上同业存单)标准化、可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易转让是银行主动负债的最主要渠道可作为质押品参与银行间回购交易

产品列表(标准期限:1 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1 年)

固定利率同业存单:发行时确定固定利率,到期按固定利率还本付息的同业存单参考同期限 SHIBOR 定价发行方: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方:银行间市场成员、基金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浮动利率同业存单: SHIBOR 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定期调整利率的同业存单基准利率 + 点差同上同上

最新监管动态:2026 年同业存单备案额度管理可能改革,或将与金融债额度合并管理发行利率受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约束,与同期限 Shibor 挂钩纳入银行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监管指标

B-大额存单(面向个人与非金融机构)

大额存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 13 号),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核心特点:纳入存款保险保障范围(50 万元以内 100% 赔付)可转让、可质押、可提前支取利率通常高于同期限普通定期存款

产品列表(短期,一年以下)

个人大额存单:1 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1 年20 万元起(部分银行已降至 10 万元甚至 5 万元)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

机构大额存单:1 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1 年1000 万元起同上同上

计息与支取规则: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定期付息提前支取通常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银行支持靠档计息)可在银行内部转让平台进行转让

最新市场动态:2026 年 “短期限 + 可转让” 已成为大额存单标配国有大行 1 个月期利率约 0.9%-1.0%,1 年期利率约 1.4%-1.5%中小银行利率普遍高于国有大行 0.1-0.2 个百分点

D-结构性存单(结构性存款,创新型产品)

结构性存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 号),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中国政府网

核心特点:本质是 “普通存款 + 金融衍生品” 的组合本金受存款保险保障(50 万元以内)收益浮动,不保息纳入银行表内核算,缴纳存款准备金

产品列表(短期,一年以下)

利率挂钩型:1 个月、3 个月、6 个月、1 年R1-R2收益与 LIBOR、SHIBOR、LPR 等利率波动挂钩

汇率挂钩型:3 个月、6 个月、1 年R2收益与美元、欧元、日元等汇率波动挂钩

指数挂钩型:6 个月、1 年R2-R3收益与沪深 300、标普 500 等股票指数波动挂钩

商品挂钩型:6 个月、1 年R2-R3收益与黄金、原油等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挂钩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需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严禁发行 “假结构” 产品(即衍生品部分未实际发生风险交易)销售时需充分披露风险,不得误导投资者

E-外币存单(外币计价的短期存款凭证)

外币存单:外币存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存款凭证,包括外币定期存单和外币大额存单。

产品列表(短期,一年以下)

小额外币定期存单:1 个月、3 个月、6 个月、1 年人民币 50 元等值外币(个人)人民币 1 万元等值外币(单位)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瑞士法郎、澳元、加元、新加坡元

大额外币定期存单:7 天、14 天、1 个月、2 个月、3 个月、6 个月、1 年300 万美元等值外币(单位)中国银行同上

外币大额存单:3 个月、6 个月、1 年5000 美元起(个人)美元、澳元、加元等

核心特点:收益与对应币种的国际市场利率挂钩存在汇率波动风险纳入存款保险保障范围(按人民币折算,50 万元以内)

F-普通定期存单(传统短期存款凭证)

普通定期存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存款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按固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存款凭证。

产品列表(短期,一年以下)

整存整取定期存单:3 个月、6 个月、1 年50 元人民币利率固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可提前支取

零存整取定期存单:1 年5 元人民币每月固定存入一定金额,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定活两便存单:无固定期限50 元人民币存期不满 3 个月按活期计息,满 3 个月以上按同档次整存整取利率打六折计息

通知存款存单:1 天通知、7 天通知5 万元人民币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核心特点:是最传统的银行存款产品利率相对较低,但安全性最高不可转让,只能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中国短期存单产品汇总对比表(2026 年 5 月)

同业存单固定利率同业存单、浮动利率同业存单1M-1Y存款类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专属高(可在二级市场交易)R1中(1.5%-2.0%)

大额存单:个人大额存单、机构大额存单1M-1Y存款类金融机构个人 20 万起,机构 1000 万起中(可转让、可质押)R1中低(0.9%-1.5%)

结构性存单:利率挂钩型、汇率挂钩型、指数挂钩型1M-1Y具备衍生品资格的商业银行1 万元起低(不可转让,一般不可提前支取)R1-R3浮动(保底 0.5%- 最高 3.5%)

外币存单:小额外币定期存单、大额外币定期存单、外币大额存单7D-1Y商业银行50 元人民币等值外币起低(不可转让,可提前支取)R1-R2中(美元 1 年期 2.5%-3.5%)

普通定期存单整存整取、零存整取、通知存款3M-1Y商业银行50 元起低(不可转让,可提前支取)R1低(0.25%-1.25%)

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的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结构性存款和普通存款的监管。会计核算:所有存单产品均纳入银行表内核算,其中同业存单在 “应付债券” 科目核算,其他存单在 “吸收存款” 科目核算。增值税政策:个人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存单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风险提示:同业存单存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结构性存款存在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外币存单存在汇率波动风险所有存单产品均受存款保险保障,但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

一、“货币市场-”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监测管理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25〕283号、2025-07-28发布

(六)同业存款

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规程》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1〕235号2021-07-17发布

关于修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指引》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0〕307号2020-10-25发布

A-线上外币同业存款

关于推出线上外币同业存款业务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19〕394号2019-11-29发布

B-系统

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交易平台同业存款功能更新和存单路演iDeal功能上线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2〕360号2022-11-15发布

关于新一代本币交易平台到期违约债交易、同业存款、iDeal交易、发行服务等功能优化上线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2〕270号2022-08-16发布

关于新一代本币交易平台新增做市支持、交易备案、同业存款优化、存单路演优化等功能上线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12-17发布

关于新一代本币交易平台发行认购、同业存款及预发行等功能上线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07-08发布

关于推出瑞士法郎、俄罗斯卢布和韩元外币拆借及外币同业存款交易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汇交发〔2020〕358号2020-12-04发布

C-外币同业存款成员

外汇交易中心关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银行间外币同业存款成员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6〕98号2026-04-30发布

外汇交易中心关于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成为银行间外币同业存款成员的通知:中汇交发〔2026〕52号2026-03-11发布

外汇交易中心关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银行间外币同业存款成员的通知:中汇交发〔2026〕50号2026-03-09发布

外汇交易中心关于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银行间外币同业存款会员的通知:中汇交发〔2025〕384号2025-10-10发布

(七)同业存单

关于修订《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2017-08-30发布

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交易平台同业存款功能更新和存单路演iDeal功能上线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2〕360号2022-11-15发布

关于新一代本币交易平台新增做市支持、交易备案、同业存款优化、存单路演优化等功能上线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12-17发布

关于提供外币同业存单交易服务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1〕155号2021-05-14发布

A-发行交易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的公告:2016-06-21发布

关于发布《疫情防控专项同业存单发行规程》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市率发〔2020〕1号2020-02-18发布

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12-07发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同业存单发行实行有偿服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14〕324号2014-12-25发布

关于扩大大额存单发行主体范围的通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市率发〔2015〕5号2015-07-30发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优化同业存单发行系统功能的通知:中汇交发〔2014〕204号2014-08-28发布

关于同业存单发行系统升级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12-11发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在本币交易系统提供同业存单发行交易功能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13〕335号2013-12-06发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同业存单发行系统新增利率招标等功能的通知:中汇交发〔2014〕64号、2014-03-18发布

关于同业存单发行人使用信息自助披露平台上传文件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2〕269号2022-08-19发布

B-曲线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存单AA收益率曲线的通知:2016-10-08发布

关于丰富CFETS同业存单曲线期限暨合并同业存单(AAA+)和同业存单(AAA)曲线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07-27发布

关于发布CFETS同业存单AAA指数和CFETS同业存单AA+指数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1〕295号2021-09-02发布

关于发布同业存单AAA+、AAA和AA+收益率曲线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3-30发布

C-同业存单-标准利率互换合约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1年期同业存单标准利率互换合约的通知:中汇交发〔2025〕74号2025-03-06发布

D-大额存单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已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2015.06.02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改)废止或失效银发〔1996〕405号1996.11.11施行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发布《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2015-06-02发布

修订《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2016-06-03发布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中国人民银行2015-06-02发布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进一步扩大大额存单发行主体范围的通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市率发〔2016〕8号2016-10-20发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调整同业存单参考收益率计算方式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3-26发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售2015年第二期个人大额存单的公告:2015-06-30发布

E-单位定期存单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被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2007-07-03发布

F-个人定期存单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被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4号2007-07-03发布

G-发行计划

关于做好2025年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市率秘发〔2025〕1号2025-01-22发布

关于做好2024年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市率秘发〔2023〕2号2023-12-29发布

关于做好2023年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市率秘发〔2022〕1号2022-12-21发布

(八)“银行-定期存款-”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取单位定期存款有关事宜的批复:现行有效行政许可批复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8]18号2008公布2008施行

A-大额定期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废止或失效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447号1996.12.19施行

B-定期储蓄存款|存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办法》的批复:现行有效银复〔1993〕120号1993.05.19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逾期利率的复函:现行有效中国人民银行银货政〔1999〕44号1999.03.18公布1999.03.18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废止或失效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16号1994.12.12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现行有效中国人民银行银条法〔1995〕49号1995.09.22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章程:现行有效1972.04.01施行

C-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管理规定》的通知:现行有效中银司〔2000〕2号2000.03.01施行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现行有效中银综〔1994〕96号1994.07.01施行

中国银行关于丙种外币存款增设七天通知和一个月定期存款档次的通知:现行有效中银综〔1993〕58号1993.04.17施行

D-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工银办〔1998〕84号1998.06.01施行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下发《定期储蓄存款约定到期自动转存试行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工银储字[1993]第20号1993.11.12施行

E-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本外币个人定期存款到期转存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农银发〔2001〕55号2001.05.01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现行有效1996.10.15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现行有效农银发〔1995〕319号1996.01.01施行

F-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现行有效建总发字[1995]第106号1995.09.05施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单位定期存款核算管理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5.06.02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预提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问题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0.06.04施行

G-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人民币定期存款产品服务内容的公告:现行有效、2020.12.14施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大额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1997.03.01施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交银发〔1994〕394号1994.10.31施行

(一)“国库现金-”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1-中央国库现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行有效财库〔2006〕37号2006.01.01施行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收款账户相关信息报备管理的通知:现行有效\2018.01.31施行

A-定期存款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现行有效财办库〔2014〕284号2014.07.01施行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的通知:现行有效\财库〔2013〕53号\2013.04.23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现行有效银发〔2006〕337号2006.09.25施行

B-招投标规则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2025修订):现行有效、财库[2025]25号、2025.10.10施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现行有效\财库〔2013〕15号\2013.01.28施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废止或失效财库〔2012〕342号012.04.12施行

C-质押品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现行有效财库〔2025〕24号2025.09.16施行

D-公开市场-定期存款操作

公开市场业务交易公告[2018]第75号—关于2018年4月20日人民银行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800亿元,无逆回购操作的公告:现行有效2018.04.20施行

38. 公开市场业务交易公告[2017]第162号—关于2017年8月24日开展800亿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不开展公开市场操作的公告:现行有效2017.08.24施行

E-划款要素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关于调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划款要素的通知:现行有效、2017.03.10施行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关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划款要素的通知:现行有效、2009.10.21施行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关于2008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四期)到期划款要素的通知:现行有效、2009.02.01施行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关于2008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三期)到期划款要素的通知:现行有效、2008.10.29施行

F-银行团成员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2024—202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成员名单的通知:现行有效财库〔2024〕7号2024.02.07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建2024—202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的通知:现行有效财办库〔2024〕13号2024.01.12施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2021—2023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成员名单的通知:现行有效财库〔2021〕13号2021.02.24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停止重庆银行等参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资格的通知:现行有效财办库〔2011〕19号2011.03.11施行

G-国库司-操作指令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202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第5期和第6期操作指令的函:现行有效、2026.04.10施行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202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第3期和第4期操作指令的函:现行有效、2026.03.12施行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202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第2期操作指令的函:现行有效、2026.02.03施行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202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第1期操作指令的函:现行有效、2026.01.19施行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2025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第13期和第14期操作指令的函:现行有效、2025.12.22施行

H-结算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业务相关结算收费事宜的通知:现行有效2006.12.06施行

2-地方国库现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现行有效财库〔2017〕8号2017.01.22施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的通知:现行有效财库〔2016〕62号2016.04.06施行

A-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2025):现行有效、财库〔2025〕7号、2025.04.01施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已被修改、财库〔2014〕183号、2014.12.10施行

B-担保品|质押品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业务担保品管理服务指引》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债字〔2017〕33号、2017.03.29施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废止或失效财库〔2015〕129号2015.06.30施行

一、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规程》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1〕235号2021-07-17发布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参与机构之间开展同业存款交易的报价成交行为,确保业务有序开展,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同业存款交易是指参与机构之间通过中国银行间本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本币交易平台)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

1.3 本币交易平台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参与机构提供报价、发行、认购、交易、信息和其他交易服务功能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1.4 参与机构开展同业存款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签署《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和《关于开展同业存款交易的承诺函》,并遵守其相关约定与承诺。

第二章 基本规则

2.1 参与机构

2.1.1 参与机构是指使用本币交易平台开展同业存款交易的机构投资者。

2.1.2 参与机构应在本币交易平台中创建交易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权限。参与机构通过其创建的交易用户在本币交易平台中进行同业存款交易。

2.1.3 参与机构在本币交易平台中的所有操作应以本币交易平台记录为准。

2.2 交易用户

2.2.1 交易用户是指由参与机构创建并支配的,用以在本币交易平台中进行同业存款交易的系统操作账号。

2.2.2 任何通过交易用户在本币交易平台中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是该交易用户所属的参与机构的行为,由该参与机构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

2.3 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是指同业存款交易报价和成交的具体条款,由本币交易平台赋予固定的名称及相关参数。具体见第五章。

2.4 交易方式

本币交易平台为同业存款交易提供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本方报价和对手方确认成交两个步骤。本币交易平台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

2.5 交易协议

《主协议》、交易双方就《主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和本币交易平台出具的成交单构成一笔同业存款交易的完整协议,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6 交易时间

本币交易平台的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T+0结算的同业存款交易的交易时间为9:00-12:00、13:30-16:50;T+1结算的同业存款交易的交易时间为9:00-12:00、13:30-17:00。如遇变更,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

第三章 交易流程

3.1 经办行/产品设置

参与机构可在本币交易平台设置本机构的经办分支行或非法人产品。

3.2 资金账户设置与确认

存出方应在本币交易平台设置本方存出资金账户;存入方应在本币交易平台设置对手方在本方的存入资金账户,由存出方确认后生效。

3.3 限额设置

参与机构可根据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在本币交易平台中预先设定各类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对手方限额、单笔交易限额、交易员限额。

3.4 报价

本币交易平台为同业存款交易提供对话报价方式。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达成交易,向特定交易成员的特定交易用户发出的交易要素具体明确的报价,受价方可以直接确认成交。

3.5 确认成交

参与机构就交易要素、补充条款以及资金账户信息达成一致后可向本币交易平台提交成交请求,若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本币交易平台予以确认成交并生成成交单。成交单应以本币交易平台中的最新记录为准。

交易双方可于成交前在补充条款内约定其他未尽事宜。交易达成后,补充条款的内容列示于成交单上。补充条款不得与成交单上的其他要素相冲突。

根据参与机构在本币交易平台中提交的成员资料,成交单自动显示交易双方的机构信息和资金账户信息。机构信息包括参与机构名称、经办行/产品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住所、达成交易的交易员姓名及联系电话;资金账户信息包括存出资金账户和存入资金账户的资金账户户名、资金开户行、资金账号、支付系统行号。

3.6 提交结算状态

同业存款交易首次结算后,存入方可在本币交易平台中提交首次结算状态信息以确认收到存出方划付的存款本金,本币交易平台据以更新成交单。

同业存款交易到期支取后,存出方可在本币交易平台中提交到期支取状态信息以确认收到存入方划付的到期支取金额,本币交易平台据以更新成交单。

同业存款交易提前支取后(若有),存出方可在本币交易平台中提交提前支取状态信息以确认收到存入方划付的提前支取结算金额,本币交易平台据以更新成交单。

3.7 补充定期存款账户

存入资金账户不属于定期存款账户的,在同业存款交易首次结算后,存入方应将存入资金账户里的存款本金转存至存出方的定期存款账户,并应及时在本币交易平台补充定期存款账户信息,本币交易平台据以更新成交单。

3.8 成交撤销

交易双方应根据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交易双方确需解除已达成的交易的,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向交易中心申请撤销成交单。

第四章 交易结算

4.1 首次结算

存出方应于首次结算日按照成交单上约定的存款金额由存出资金账户向存入资金账户划付存款本金。

4.2 到期结算

存入方应于到期支取日按照成交单上约定的到期支取金额向存出资金账户划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若交易双方约定不开具纸质“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到期支取时由存入方按照包含定期存款账户的成交单直接向存出资金账户划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4.3 期间付息

非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存入方应按照成交单上约定的付息日和对应的应计利息向存出资金账户划付利息。

4.4 提前支取

交易双方可在交易时约定提前支取相关要素,包括不允许提前支取、允许全额提前支取、允许全额或部分提前支取。

对于交易时约定允许提前支取的同业存款交易,存出方可于交易存续期通过本币交易平台向存入方申请提前支取一次,约定提前支取补偿金额或重新约定该笔交易的存款利率,存入方通过本币交易平台确认后达成提前支取合同,本币交易平台据以更新成交单。交易时约定仅允许全额提前支取的,需一次提前支取全部存款本金;交易时约定允许全额或部分提前支取的,可一次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存款本金。存入方应在提前支取日将提前支取本金和利息扣除提前支取补偿金额(如有)后一并支付。提前支取参照到期支取的流程执行。

第五章 交易要素定义

5.1 成交日期

交易双方就一笔具体同业存款交易达成交易合同的日期。

5.2 经办行/产品

交易双方指定的本方经办分支行或本方管理的非法人产品。

5.3 存款金额

交易双方约定的存款本金,单位为万元。每笔存款交易的最低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最小存款金额变动量为人民币10万元。

5.4 存款利率

以年利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

5.5 存款期限

同业存款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5.6 清算速度

成交日期(T)与首次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数(N),包括T+0和T+1两种。

5.7 付息频率

包括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季付息、按月付息、按双周付息、按周付息五种。后四种付息频率以下统称为非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5.8 首次结算日

首期资金支付的日期,即存出方将资金由存出资金账户划至存入资金账户的日期。首次结算日=成交日期+清算速度(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节假日发生调整的相应更新)。

5.9 首次结算状态

首期资金是否已结算,即存入方是否已收到存出方从存出资金账户划至存入资金账户的存款本金。

5.10 到期支取日

到期资金支取的日期,即存入方将资金划至存出资金账户的日期。到期支取日=首次结算日+存款期限(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节假日发生调整的相应更新)。

5.11 实际占款天数

实际占款天数=到期支取日-首次结算日。

5.12 交易品种

本币交易平台定义的期限品种,包括IBD001、IBD007、IBD014、IBD021、IBD1M、IBD2M、IBD3M、IBD4M、IBD6M、IBD9M、IBD1Y,对应的期限分别为1天、2天-7天、8天-14天、15天-21天、22天–1个月、1个月零1天-2个月、2个月零1天–3个月、3个月零1天-4个月、4个月零1天–6个月、6个月零1天-9个月、9个月零1天–1年。

5.13 应计利息总额

存入方对存入资金支付的利息总和,单位为元,精确到分。应计利息总额=存款金额×存款利率×实际占款天数/360。

5.14 到期支取金额

到期支取日存入方向存出方划付的资金总额,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到期支取金额=存款金额+应计利息总额;

非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到期支取金额=存款金额×(1+存款利率×倒数第二个结息日至到期支取日的实际天数(头尾均不含)/360);

达成全部提前支取的,到期支取金额为零;

达成部分提前支取且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到期支取金额=(存款金额-提前支取本金)×(1+存款利率×首次结算日至到期支取日的实际天数(含头不含尾)/360);

达成部分提前支取且非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到期支取金额=(存款金额-提前支取本金)×(1+存款利率×倒数第二个结息日至到期支取日的实际天数(头尾均不含)/360)。

5.15 到期支取状态

到期资金是否已支取,即存出方是否已收到存入方划至存出资金账户的到期支取金额。

5.16 首次结息日

非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交易,交易双方约定的存款期内结算利息的基准日期。

5.17 首次付息日

非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交易,交易双方约定的存款期内存入方支付利息的基准日期。

5.18 结息日

按季付息或按月付息的交易,为按照付息频率和结息日约定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首次结息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付息频率和结息日约定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没有与首次结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按双周付息或按周付息的交易,为按照付息频率和结息日约定推算的相应周中与首次结息日相同的一日。

5.19 付息日

按季付息或按月付息的交易,为按照付息频率和付息日约定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首次付息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付息频率和付息日约定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没有与首次付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

按双周付息或按周付息的交易,为按照付息频率和付息日约定推算的相应周中与首次付息日相同的一日。

5.20 结息日约定

非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交易,交易双方对结息日推算方式的约定,包括遇节假日顺延、遇节假日或周末顺延、遇节假日或周末不顺延三种。其中,遇节假日顺延指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遇节假日或周末顺延指遇节假日或周末顺延至非周末的下一工作日;遇节假日或周末不顺延指遇节假日或周末不作调整。

本规程所称节假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即周六和周日);周末是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调休为工作日的周六或周日。

5.21 付息日约定

非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交易,交易双方对付息日推算方式的约定,包括遇节假日顺延、遇节假日或周末顺延、遇节假日或周末不顺延三种。其中,遇节假日顺延指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遇节假日或周末顺延指遇节假日或周末顺延至非周末的下一工作日;遇节假日或周末不顺延指遇节假日或周末不作调整。

5.22 应计利息

非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交易,于结息日结算的、于付息日由存入方向存出方支付的利息(最后一个结息日的应计利息计入到期支取金额,不再另外支付),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首期应计利息=存款金额×存款利率×首次结算日至第一期结息日的实际天数(含头含尾)/360;

后续各期应计利息=存款金额×存款利率×上一结息日至本次结息日的实际天数(含尾不含头)/360。

达成提前支取的,系统将按提前支取后剩余存款本金对结息日晚于或等于提前支取日的应计利息予以重算。

5.23 提前支取日

交易双方约定提前支取存款本金的日期。

5.24 提前支取补偿类型

交易双方约定针对提前支取,存出方对存入方的补偿方式,包括约定新利率和约定补偿金额两种。

5.25 提前支取利率

约定新利率的,提前支取利率为交易双方重新约定的利率;约定补偿金额的,提前支取利率为原存款利率。提前支取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

5.26 提前支取补偿金额

针对提前支取,交易双方约定的存出方须向存入方支付的补偿金额,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5.27 提前支取本金

交易双方约定的提前支取的存款本金。

5.28 提前支取后剩余存款本金

提前支取后剩余存款本金=存款金额-提前支取本金。

5.29 提前支取应计利息

提前支取日存入方向存出方支付的利息,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提前支取应计利息=提前支取本金×首次结算日至提前支取日的实际天数(含头不含尾)×提前支取利率/360;

非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且提前支取日在第一期结息日当日或以前的,提前支取应计利息=提前支取本金×首次结算日至提前支取日的实际天数(含头不含尾)×提前支取利率/360;

非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且提前支取日在第一期结息日之后的,提前支取应计利息=提前支取本金×上一结息日至提前支取日的实际天数(头尾均不含)×提前支取利率/360。

5.30 提前支取结算金额

提前支取结算金额=提前支取本金+提前支取应计利息-提前支取补偿金额(如有),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5.31 提前支取状态

提前支取资金是否已支取,即存出方是否已收到存入方划至存出资金账户的提前支取结算金额。

第六章 附则

6.1 交易中心提供同业存款交易的应急成交和应急撤销服务。参与机构因系统或网络故障而无法利用交易系统成交的,或者在交易达成后确有需要进行撤销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向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服务。参与机构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应急表单。

6.2 本规程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6.3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指引》(中汇交发〔202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交易双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达成的同业存款交易(以下简称同业存款交易)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第二条对《主协议》下每一笔同业存款交易而言,《主协议》、交易双方就《主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和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出具的该笔同业存款交易的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就该笔同业存款的完整协议(以下统称同业存款协议)。

就一笔具体同业存款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有效约定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成交单、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三条交易一方在签署同业存款协议之时向另一方做出下列声明与保证:

1. 其系根据成立地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2. 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同业存款协议(及其为一方的与同业存款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并已办妥对其而言属于必要的授权、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代表其订立、履行同业存款协议(及其为一方的与同业存款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签署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已获其充分有效的正式授权。上述行为不违反任何适用于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组织性文件、协议或承诺;

3. 其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同业存款协议所需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同意(若适用);

4. 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5. 其知晓、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交易规范性文件和定义文件;

6. 其已审慎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等,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愿意承担同业存款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第四条交易双方应按照成交单记载的日期、金额及资金账户信息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交易一方在成交单中指定其管理的非法人产品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投资合同等约定确定实际义务主体。

第五条违约情形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违约:

1.存出方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向存入方划付存款本金;

2.存入方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向存出方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包括到期结算、期间付息、提前支取结算,但因存出方支取手续不全等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

3.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重要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4.存入方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破产、被撤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

5.存入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足以危及存款安全的其他情况时;

6.存入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对存出方在同业存款交易中的权利有实质性损害或足以有实质性损害时;

7.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成交单、《主协议》和交易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违约处理

对于《主协议》第五条所列的违约情形的处理如下:

如果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交易双方对违约处理不能协商一致的,须按照以下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1.发生第五条第1款所列违约情形的,非违约方可选择继续履行交易或终止该笔交易。

非违约方选择继续履行交易的,应指定原首次结算日后的下一工作日为新的首次结算日,且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新的首次结算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若违约方未在新的首次结算日履行交易的,非违约方不得再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补偿金额=延迟支付的存款本金×补偿利率×存款本金延迟到账天数/360。

若交易双方无另行约定,补偿利率指在资金支付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www.shibor.org发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曲线中相应存款期限对应的利率水平。

非违约方未指定新的首次结算日或违约方未在新的首次结算日履行交易的,则该笔交易终止,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首次结算日下一个工作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违约方已部分支付存款本金,非违约方应在首次结算日下一个工作日退还违约方相应的金额。

违约金=延迟支付的存款本金×0.0002;

退还金额=已支付的存款本金×(1+存款利率/360×(退还金额实际支付日-首次结算日))。

2.发生第五条第2款所列违约情形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成交单约定的支付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延迟支付的金额×资金延迟到账天数×[MAX(存款利率,补偿利率)+1%]/360;

若交易双方无另行约定,补偿利率指在资金支付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www.shibor.org发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曲线中相应存款期限对应的利率水平。

3.发生第五条第3至7款所列违约情形的,非违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个或多个措施:

要求违约方提交或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或通知。

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损失。

终止与违约方的某笔或所有同业存款交易并指定终止日。

若交易未进行首次结算的,交易双方不再进行资金划付;

若交易已进行首次结算的,存入方应在终止日退还存出方相应的金额。

退还金额=存款金额×(1+上一付息日(无上一付息日的取首次结算日)至终止日的实际天数×存款利率/360)

4.罚息

交易一方未按照第六条1-3款在补偿金额、退还金额或违约金应付日进行支付的,应从该日起(含该日)至实际付款日止(不含该日)的期间向另一方支付罚息。罚息以应付未付的补偿金额、退还金额或违约金为基数,罚息利率若交易双方无另行约定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第七条 终止事件

由于适用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的变动导致履行在一笔同业存款交易下的义务、或遵守关于该笔同业存款交易的《主协议》下的任何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合法或不合规的,交易一方或双方有权终止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变更所涉交易,因此种原因造成损失的,任何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履行在一笔同业存款交易下的义务、或遵守关于该笔同业存款交易的《主协议》下的任何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受影响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应继续履行交易,但交易双方同意终止的除外。

第九条 可分割性

《主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主协议》本身及其余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保密与信息披露

除法律要求外,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交易一方不得将《主协议》以及因《主协议》获得的同业存款交易的另一方的任何信息向任何人士披露。

尽管有《主协议》其他约定,交易一方同意另一方将有关《主协议》以及《主协议》项下交易的信息交互或披露予另一方的关联方、外部专业顾问或服务提供者,但披露方应确保其关联方、外部专业顾问或服务提供者对所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主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与执行,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交易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在《主协议》下或与《主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若交易双方不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交易双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

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一方应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交易中心公告。

第十二条协议的修改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可在补充协议和成交单中对《主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主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但不得修改或排除《主协议》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1、3款以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协议的签署

签署方应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方式签署两份《主协议》,一份由签署方留存,一份送交易中心备案。在签署方有效签署主协议后,主协议在该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

交易双方之间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并于签署日后(含签署日)两个工作日内将补充协议(及其修改)的一份副本送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其他

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或暂停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同业存款交易权限的,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同业存款交易,并执行《主协议》项下有关约定。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主协议》签署页

附件3.关于开展同业存款交易的承诺函

二、关于修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指引》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0〕307号2020-10-25发布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参与机构之间开展同业存款交易的报价成交行为,确保业务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所称同业存款交易是指参与机构之间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

1.3 本币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参与机构提供报价、成交、信息和其他交易服务功能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1.4 参与机构开展同业存款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 自律的原则,签署《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和《关于开展同业存款交易的承诺函》,并遵守其相关约定与承诺。

第二章 基本规则

2.1 参与机构

2.1.1 参与机构是指使用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开展同业存款交易的机构投资者。

2.1.2 参与机构应在本币交易系统中创建交易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权限。参与机构通过其创建的交易用户在本币交易系统中进行同业存款交易。

2.1.3 参与机构在本币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应以本币交易系统记录为准。

2.2 交易用户

2.2.1 交易用户是指由参与机构创建并支配的,用以在本币交易系统中进行同业存款交易的系统操作账号。

2.2.2 任何通过交易用户在本币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是该交易用户所属的参与机构的行为,由该参与机构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

2.3 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是指同业存款交易报价和成交的具体条款,由本币交易系统赋予固定的名称及相关参数。具体见第五章。

2.4 交易方式

本币交易系统为同业存款交易提供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格式化询价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本币交易系统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

2.5 交易协议

《主协议》、交易双方就《主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和本币交易系统出具的成交单构成一笔同业存款交易的完整协议,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6 交易时间

本币交易系统的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T+0 结算的同业存款交易的交易时间为9:00-12:00、13:30-16:50; T+1结算的同业存款交易的交易时间为 9:00-12:00、 13:30-17:00。如遇变更,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

第三章 交易流程

3.1 经办行/产品设置

参与机构可在本币交易系统设置本机构的经办分支行或非法人产品。

3.2 资金账户设置与确认

存出方应在本币交易系统设置本方存出资金账户;存入方应在本币交易系统设置对手方在本方的存入资金账户,由存出方确认后生效。

3.3 限额设置

参与机构可根据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在本币交易系统中预先设定各类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对手方限额、单笔交易限额、交易员限额。

3.4 报价

本币交易系统为同业存款交易提供对话报价方式。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达成交易,向特定交易成员的特定交易用户发出的交易要素具体明确的报价,受价方可以直接确认成交。

3.5 格式化询价

格式化询价是指交易成员与对手方相互发送的一系列对话报价所组成的交易磋商过程。交易成员可在交易系统允许的轮次内询价。超过允许轮次而仍未确认成交的,格式化询价结束。

3.6 确认成交

参与机构就交易要素、补充条款以及资金账户信息达成一致后可向本币交易系统提交成交请求,若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本币交易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生成成交单。成交单应以本币交易系统中的最新记录为准。

交易双方可于成交前在补充条款内约定其他未尽事宜。交易达成后,补充条款的内容列示于成交单上。补充条款不得与成交单上的其他要素相冲突。

根据参与机构在本币交易系统中提交的成员资料,成交单自动显示交易双方的机构信息和资金账户信息。机构信息包括参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住所、达成交易的交易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传真;资金账户信息包括存出资金账户和存入资金账户的资金账户户名、资金开户行、资金账号、支付系统行号。

3.7 提交首次结算状态

同业存款交易首次结算后,存入方可在本币交易系统中提交首次结算状态信息以确认收到存出方划付的存款本金,本币交易系统据以更新成交单。

3.8 补充定期存款账户

存入资金账户不属于定期存款账户的,在同业存款交易首次结算后,存入方应将存入资金账户里的存款本金转存至存出方的定期存款账户,并应及时在本币交易系统补充定期存款账户信息,本币交易系统据以更新成交单。

3.9 成交修改或撤销

交易双方应根据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交易双方确需变更或解除已达成的交易的,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向交易中心申请修改或撤销成交单。

第四章 交易结算

4.1 首次结算

存出方应于首次结算日按照成交单上约定的存款金额由存出资金账户向存入资金账户划付存款本金。

4.2 到期结算

存入方应于到期支取日按照成交单上约定的到期支取金额向存出资金账户划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若交易双方约定不开具纸质“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到期支取时由存入方按照包含定期存款账户的成交单直接向存出资金账户划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4.3 期间付息

非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存入方应按照成交单上约定的付息日和对应的应计利息向存出资金账户划付利息。

4.4 提前支取

交易双方可在交易时约定提前支取相关要素,包括是否允许提前支取、允许全额提前支取或允许全额及部分提前支取。

对于交易时约定允许提前支取的同业存款交易,存出方可于交易存续期通过本币交易系统向存入方申请提前支取一次,约定提前支取补偿金额或重新约定该笔交易的存款利率,存入方通过本币交易系统确认后达成提前支取合同,本币交易系统据以更新成交单。交易时约定仅允许全部提前支取的,需一次提前支取全部存款本金;交易时约定允许全部及部分提前支取的,可一次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存款本金。存入方应在提前支取日将提前支取本金和利息扣除提前支取补偿金额 (如有)后一并支付。提前支取参照到期支取的流程执行。

第五章 交易要素定义

5.1 成交日期

交易双方就一笔具体同业存款交易达成交易合同的日期。

5.2 经办行/产品

交易双方指定的本方经办分支行或本方管理的非法人产品。

5.3 存款金额

交易双方约定的存款本金,单位为万元。每笔存款交易的最低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最小存款金额变动量为人民币10万元。

5.4 存款利率

以年利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

5.5 存款期限

同业存款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5.6 清算速度

成交日期(T)与首次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数(N),包括T+0和T+1 两种。

5.7 付息频率

包括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季付息和按月付息三种。

5.8 首次结算日

首期资金支付的日期,即存出方将资金由存出资金账户划至存入资金账户的日期。首次结算日=成交日期+清算速度(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节假日发生调整的相应更新 )。

5.9 首次结算状态

首期资金是否已结算,即存入方是否已收到存出方从存出资金账户划至存入资金账户的资金。

5.10 到期支取日

到期资金支取的日期,即存入方将资金划至存出资金账户的日期。到期支取日=首次结算日+存款期限(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节假日发生调整的相应更新)。

5.11 实际占款天数

实际占款天数=到期支取日-首次结算日。

5.12 交易品种

本币交易系统定义的期限品种, 包括 IBD001、IBD007、IBD014、IBD021、IBD1M、IBD2M、IBD3M、IBD4M、IBD6M、IBD9M、IBD1Y, 对应的期限分别为1天、 2天-7天、 8天-14天、 15天-21天、22天-2个月、 1个月零1天-2个月、 2个月零1天-3个月、 3个月零1天-4个月、4个月零1天-4个月、 6个月零1天-9个月、 9个月零1天-1年。

5.13 应计利息总额

存入方对存入资金支付的利息总和,单位为元,精确到分。应计利息总额=存款金额×存款利率×实际占款天数/360。

5.14 到期支取金额

到期支取日存入方向存出方划付的资金总额,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到期支取金额=存款金额+应计利息总额;

按季或按月付息的,到期支取金额=存款金额+最后一个付息日的应计利息;

达成全部提前支取的,到期支取金额为零;

达成部分提前支取且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到期支取金额=(存款金额-提前支取金额 )× (1+存款利率×首次结算日至到期支取日的实际天数/360)

达成部分提前支取且按季或按月付息的,到期支取金额=(存款金额-提前支取金额 )× (1+存款利率×倒数第二个付息日至到期支取日的实际天数/360)

5.15 首次付息日

按季或按月付息的交易,交易双方约定的存款期内存入方第一次支付利息的日期。

5.16 付息日

按季或按月付息的交易,为按照付息频率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首次付息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付息频率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没有与首次付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节假日发生调整的相应更新。

5.17 应计利息

按季或按月付息的交易,每个付息日存入方应向存出方支付的利息(最后一个付息日的应计利息计入到期支取金额,不再另外支付),单位为元,精确到分。应计利息=存款金额×存款利率×上一付息日 (无上一付息日的取首次结算日)至本次付息日的实际天数/360。

5.18 提前支取日

交易双方约定提前支取存款本金的日期。

5.19 提前支取补偿类型

交易双方约定针对提前支取,存出方对存入方的补偿方式,包括约定新利率和约定补偿金额两种。

5.20 提前支取利率

约定新利率的,提前支取利率为交易双方重新约定的利率;约定补偿金额的,提前支取利率为原存款利率。提前支取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

5.21 提前支取补偿金额

针对提前支取,交易双方约定的存出方须向存入方支付的补偿金额,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5.22 提前支取本金

交易双方约定的提前支取的存款本金。

5.23 提前支取应计利息

提前支取日存入方向存出方支付的利息,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提前支取应计利息=提前支取本金×首次结算日至提前支取日的实际天数×提前支取利率/360

按季付息或按月付息的,提前支取应计利息=提前支取本金×上一付息日 (无上一付息日的取首次结算日)至提前支取日的实际天数×提前支取利率/360

5.24 提前支取结算金额:提前支取结算金额=提前支取本金+提前支取应计利息-提前支取补偿金额 (如有),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第六章 附则

6.1 交易中心提供同业存款交易的应急成交、应急修改和应急撤销服务。参与机构因系统或网络故障而无法利用交易系统成交的,或者在交易达成后确有需要进行修改或撤销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向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服务。参与机构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应急表单。

6.2 本指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6.3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指引》(2018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交易双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达成的同业存款交易 (以下简称同业存款交易)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第二条对《主协议》下每一笔同业存款交易而言,《主协议》、交易双方就《主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和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出具的该笔同业存款交易的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就该笔同业存款的完整协议(以下统称同业存款协议)。

就一笔具体同业存款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有效约定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成交单、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三条交易一方在签署同业存款协议之时向另一方做出下列声明与保证:

1.其系根据成立地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2.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同业存款协议(及其为一方的与同业存款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并已办妥对其而言属于必要的授权、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代表其订立、履行同业存款协议(及其为一方的与同业存款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签署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已获其充分有效的正式授权。上述行为不违反任何适用于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组织性文件、协议或承诺;

3.其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同业存款协议所需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同意(若适用);

4.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5.其知晓、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交易规范性文件和定义文件;

6.其已审慎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等,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愿意承担同业存款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第四条交易双方应按照成交单记载的日期、金额及资金账户信息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交易一方在成交单中指定其管理的非法人产品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投资合同等约定确定实际义务主体。

第五条违约情形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违约:

1. 存出方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向存入方划付存款本金;

2. 存入方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向存出方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包括到期结算、期间付息、提前支取结算,但因存出方支取手续不全等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

3. 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重要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4.存入方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破产、被撤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

5.存入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足以危及存款安全的其他情况时;

6.存入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对存出方在同业存款交易中的权利有实质性损害或足以有实质性损害时;

7.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成交单、《主协议》和交易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违约处理

对于《主协议》第五条所列的违约情形的处理如下:

如果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交易双方对违约处理不能协商一致的,须按照以下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1.发生第五条第1款所列违约情形的,非违约方可选择继续履行交易或终止该笔交易。

1) 非违约方选择继续履行交易的,应指定原首次结算日后的下一工作日为新的首次结算日,且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新的首次结算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若违约方未在新的首次结算日履行交易的,非违约方不得再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补偿金额 =延迟支付的存款本金×补偿利率×存款本金延迟到账天数/360若交易双方无另行约定,补偿利率指在资金支付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 www.shibor.org 发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 简称Shibor)曲线中相应存款期限对应的利率水平。

2) 非违约方未指定新的首次结算日或违约方未在新的首次结算日履行交易的,则该笔交易终止,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首次结算日下一个工作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违约方已部分支付存款本金,非违约方应在首次结算日下一个工作日退还违约方相应的金额。

违约金=延迟支付的存款本金×0.0002

退还金额=已支付的存款本金×(1+存款利率/360×(退还金额实际支付日-首次结算日))

2.发生第五条第2款所列违约情形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成交单约定的支付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 =延迟支付的金额×资金延迟到账天数×[MAX(存款利率,补偿利率) +1%]/360;

若交易双方无另行约定,补偿利率指在资金支付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 www.shibor.org 发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 简称Shibor)曲线中相应存款期限对应的利率水平。

3.发生第五条第3至7款所列违约情形的,非违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个或多个措施:

1) 要求违约方提交或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或通知。

2) 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损失。

3) 终止与违约方的某笔或所有同业存款交易并指定终止日。

若交易未进行首次结算的,交易双方不再进行资金划付;

若交易已进行首次结算的,存入方应在终止日退还存出方相应的金额。

退还金额=存款金额×(1+上一付息日(无上一付息日的取首次结算日)至终止日的实际天数×存款利率/360)

4.罚息

交易一方未按照第六条1-3款在补偿金额、退还金额或违约金应付日进行支付的,应从该日起(含该日)至实际付款日止(不含该日)的期间向另一方支付罚息。罚息以应付未付的补偿金额、退还金额或违约金为基数,罚息利率若交易双方无另行约定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第七条终止事件

由于适用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的变动导致履行在一笔同业存款交易下的义务、或遵守关于该笔同业存款交易的《主协议》下的任何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合法或不合规的,交易一方或双方有权终止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变更所涉交易,因此种原因造成损失的,任何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履行在一笔同业存款交易下的义务、或遵守关于该笔同业存款交易的《主协议》下的任何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受影响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应继续履行交易,但交易双方同意终止的除外。

第九条可分割性

《主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主协议》本身及其余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保密与信息披露

除法律要求外,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交易一方不得将《主协议》以及因《主协议》获得的同业存款交易的另一方的任何信息向任何人士披露。

尽管有《主协议》其他约定,交易一方同意另一方将有关《主协议》以及《主协议》项下交易的信息交互或披露予另一方的关联方、外部专业顾问或服务提供者,但披露方应确保其关联方、外部专业顾问或服务提供者对所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主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与执行,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交易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在《主协议》下或与《主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若交易双方不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交易双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

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一方应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交易中心公告。

第十二条协议的修改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可在补充协议和成交单中对《主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主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但不得修改或排除《主协议》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1、3款以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协议的签署

签署方应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方式签署两份《主协议》,一份由签署方留存,一份送交易中心备案。在签署方有效签署主协议后,主协议在该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

交易双方之间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并于签署日后(含签署日)两个工作日内将补充协议(及其修改)的一份副本送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其他

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或暂停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同业存款交易权限的,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同业存款交易,并执行《主协议》项下有关约定。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主协议》签署页

签署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签署机构公章:

签署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附件3:

关于开展同业存款交易的承诺函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本方拟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开展同业存款交易,本方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方知晓、理解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相关交易指引开展同业存款交易,不从事欺诈、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和影响同业存款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2.本方将严格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使用规范操作交易系统,不从事恶意破坏交易系统或影响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3.本方具备开展同业存款交易必要的业务资质和有效、充分的机构内部许可,并已制定适当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本方从事同业存款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

4.本方充分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开展同业存款交易的各类风险。

5.同业存款交易达成后,本方将严格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主协议》、交易双方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主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如有)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履行本方义务。

6.本方因开展同业存款交易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本方充分了解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交易系统中产生的同业存款交易信息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虽然该等信息可能是由参与机构的交易行为而生成的。本方将妥善保管因开展同业存款交易产生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未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许可不对外发布、使用、传播、经营交易信息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使用、传播、经营交易信息。

8.本方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融资类产品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同业存款交易手续费。

本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本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有权暂停本方同业存款交易权限。

承诺方:

承诺方盖章:

日期:

附件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指引

附件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款交易主协议

附件3.关于开展同业存款交易的承诺函

四、关于修订《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2017-08-30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 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 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第九条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条 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第十二条 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同业存单做市商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根据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将适时调整做市商范围。做市商应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第十三条 同业存单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按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第十四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若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第十七条 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分别汇总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情况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五、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2016年06月06日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一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 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