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市场(品:交易所|银行间-质押式(通用)|买断式|三方、特殊品-人行公开操作逆回购| 债券借贷(类回购)等 )


金融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市场(品:交易所|银行间-质押式(通用)|买断式|三方、特殊品-人行公开操作逆回购| 债券借贷(类回购)等 )

债券回购市场

债券回购产品

债券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或卖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及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解除质押或返还原债券的交易行为。本质上是以债券为抵押品的短期资金借贷,是中国货币市场交易量最大的子市场(占比超过 70%)。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产品(机构专属)

A-银行间质押式回购(主流,占回购市场 95% 以上)

银行间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解除出质债券上质权的融资行为。核心特点:债券所有权不转移,仅作为质押品冻结在第三方托管机构,交易结束后解冻。产品标准期限:1 天 – 365 天.

质押品范围: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高等级企业信用债等。交易方式:询价交易、请求报价和匿名点击。清算结算:逐笔全额结算(DVP)。

B-银行间买断式回购(开放式回购)

银行间买断式回购(开放式回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中国政府网。核心特点:债券所有权发生转移,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可自由处置债券(如再卖出或质押),只需在到期日归还等量同种债券。产品标准期限:1 天 – 365 天.

功能:兼具融资和融券功能,可用于做空债券、套利交易。

风险:高于质押式回购,存在逆回购方到期无法归还债券的风险。

C-银行间三方回购

银行间三方回购: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自愿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第三方,对担保品进行选取、估值、替换、调整等集中管理的回购交易。标准期限:1 天 – 365 天;核心特点:第三方机构(中债登、上清所)负责担保品的全流程管理;标准化的担保品范围和折扣率;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操作成本;交易主体:银行间市场所有成员,包括境外机构投资者。

交易所债券市场回购产品(个人 + 机构均可参与)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原 “国债逆回购”,2026 年4月正式更名)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质押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返还资金和利息,中国结算解除质押债券的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重要说明:2026 年4月,沪深交易所正式将原市场俗称的 “国债逆回购” 规范统一为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简称 “通用回购”。该业务的质押品已不局限于国债,还包括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用回购(GC 系列):

204001GC0011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204002GC0022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204003GC0033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204004GC0044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204007GC0077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204014GC01414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204028GC02828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204091GC09191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204182GC182182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用回购(R – 系列):

131810R-0011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131811R-0022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131800R-0033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131809R-0044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131801R-0077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131802R-01414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131803R-02828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131805R-09191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131806R-182182 天1000 元1000 元或其整数倍

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撮合。清算结算:中国结算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净额结算。特点:个人投资者可参与,操作简便,安全性高,到期自动还本付息。

(二)交易所质押式协议回购

交易所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要素,并由中国结算提供质押登记和结算服务的回购交易。标准期限:1 天 – 365 天;交易主体: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特点:交易要素(利率、期限、质押品)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灵活性高。

(三)交易所买断式回购

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标准期限:1 天、2 天、3 天、4 天、7 天、14 天、28 天、91 天、182 天;交易主体: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特点:交易量较小,主要用于机构策略交易。

(三)特殊回购产品

A-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逆回购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逆回购: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还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标准期限:7 天、14 天、28 天;交易主体:中国人民银行与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主要为大型商业银行和头部券商)。质押品: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核心功能:中央银行调节市场流动性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

(二)债券借贷(类回购产品)

债券借贷(类回购产品):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中国货币网。标准期限:最长不超过 365 天;交易主体: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类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履约保障品:现金、债券等。功能:主要用于满足市场参与者的融券需求,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

一、“货币市场-”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监测管理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25〕283号、2025-07-28发布

(一)债券回购

1-债券回购: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

1-1债券回购: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2022-01-27

关于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相关条款的通知2022-12-30

关于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施行时间的通知2022-04-20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债券交易及配套安排(2025年1月修订)》的通知2025-01-03

A-债券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12-19

B-质押式回购(通用质押式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式三方回购)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2023-08-15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的通知2022-12-30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通知2022-01-27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的通知2018-07-13

C-债券做市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的通知2022-01-27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债券做市(2024年12月修订)》的通知2024-12-25

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境外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25〕373号2025-09-26发布

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匿名拍卖实施细则》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0〕235号2020-08-27发布

1-2债券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用回购、协议回购、三方回购

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现券、资产支持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关于通用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协商成交的规定暂缓实施)

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12-19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2022-01-27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2021年修订版):2021-07-09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2017-11-17

A-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业务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2018-04-24

B-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业务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2015-02-16

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2022-12-30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2015-02-16

业务指南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报表》的通知:2017-11-17

C-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业务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2004-11-23

业务通知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参与主体认定的通知:2004-11-25

2-债券回购:银行间债券市场

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新一代本币交易平台质押式回购、信用拆借、衍生品等功能优化上线的通知:中汇交发〔2022〕294号、2022-09-16发布

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7-06-05发布

关于升级本币CSTP接口回购业务相关服务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19〕432号、2019-12-23发布

关于公开市场业务债券回购交易工具及起始时间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03[5号]、2003-04-07发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指南》的通知:已被修改(2018)、中汇交发〔2018〕184号、2018-05-24发布

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操作指引》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11-24发布

A-细则|指南|公告

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境外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细则》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5〕373号、2025-09-26发布

境外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申请指南:现行有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09公布\2025.09施行

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5〕第21号、2025-09-15发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合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25〕372号、2025-09-26发布

B-主协议

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7号2012-12-03发布

C-标准折算率

关于修订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债券标准折算率细则》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5〕485号、2025-12-29发布

D-定盘利率

关于推出银银间回购定盘利率(FDR)及相关利率互换交易服务的公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7-05-27发布

关于调整回购定盘利率计算方案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7-17发布

E-通用回购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4〕85号、2024-04-10发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机制优化的通知:现行有效、2025.09.01公布、2025.09.01施行

F-质押式回购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并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的通知(2020):现行有效、中汇交发〔2020〕399号、2020.12.25施行

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4-04-10发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附: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业务规则(试行)):部分废止或失效、中汇交发〔2019〕252号、2019.07.31公布、2019.07.31施行

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X-Repo)操作指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01-05发布

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质押式回购请求报价业务指引》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0〕114号2020-04-27发布

关于修订并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0〕399号\2020-12-25发布

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2017修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17〕140号2017-04-18发布

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盘前交易业务操作指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7-04-21发布

关于推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15〕302号2015-07-30发布

关于公布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第十批机构名单的公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03-01发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新增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品种的通知中汇交发〔2016〕27号2016-01-21发布

G-买断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多券)业务操作指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07-05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2004-04-12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通知:现行有效、银发〔2004〕107号、2004.05.18公布、2004.05.18施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汇交发〔2004〕141号2004-05-24发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签署机构名单的公告2004-05-20发布

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外币买断式回购标准补充协议》的通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市协发〔2019〕167号、2019-12-30发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财库〔2004〕17号、2004-04-08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现行有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2004.04.12公布、2004.05.20施行

H-第三方回购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8号——银行间债券市场第三方回购交易:现行有效、2018.10.09公布、2018.10.09施行

I-绿色业务回购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持绿色业务回购期末报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08-28发布

J-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外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申请指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09-28发布

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境外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细则》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5〕373号2025-09-26发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交易清算结算业务规则》与《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交易清算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现行有效行业规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2025.09.26公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合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25〕372号2025-09-26发布

K-违约处置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汇交发〔2019〕196号2019-06-16发布

L-外币回购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外币买断式回购标准补充协议》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市协发〔2019〕167号2019.12.30施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以境内债券为抵押品的外币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现行有效部门中汇交发〔2021〕227号2021.07.09施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化以境内债券为抵押品的外币回购业务的通知部分废止或失效中汇交发〔2020〕303号2020.11.05施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拓展以境内债券为抵押品的外币回购业务结算方式的通知:部分废止或失效中汇交发〔2020〕155号2020.06.08施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出以境内债券为抵押品的外币回购业务的通知:部分废止或失效中汇交发〔2019〕414号2019.12.03施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丰富外币回购业务模式的通知:中汇交发〔2022〕91号、2022-04-15发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外币回购业务合作的通知:中汇交发〔2021〕212号、2021-07-09发布

M-离岸债券回购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推出债券通项下离岸债券回购交易服务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汇交发〔2025〕43号、2025-02-10发布

O-回购结算

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字〔2025〕214号、2025-09-26发布

P-保险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6号、2009-08-28发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4〕153号、2004-12-24发布

Q-债券托管回购

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失效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280号1997-07-03发布

R-系统和会员

关于开展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平台回购及衍生品市场会员联测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0〕57号2020-03-04发布

关于开展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平台回购及衍生品市场会员模拟联测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0〕90号2020-04-08发布

关于提前做好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平台回购及衍生品市场一期功能上线相关技术准备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0〕88号2020-04-07发布

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银行间外币回购会员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5〕70号2025-02-28发布

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银行间外币回购会员的通知:中汇交发〔2025〕59号2025-02-24发布

外汇交易中心关于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为银行间外币回购会员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4〕89号\2024-03-28发布

3-债券回购:柜台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2016年02月14日

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柜台业务操作规则》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5〕151号、2025年04月27日

一、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7-06-05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用于办理回购业务的债券。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买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以下简称交易成员),融资中心除外。

非金融机构、个人不得参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

第五条交易成员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交易成员债券回购业务的债券托管与结算机构。

参与回购业务的交易成员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存入真实的自营债券。

第七条买方不得在回购期内动用回购债券。

第八条交易成员在进行回购业务时,债券与资金必须足额清算,不得买空和卖空债券;不得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业务;不得通过租券或借券等融券行为进行回购业务。

第九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制定相应规则,对买空和卖空债券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管。

第十条中央结算公司不得向交易成员融券或透支。

第十一条债券回购折算比例(即用于回购的债券与所融资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为规范回购交易行为,交易成员必须签订债券回购主协议。

债券回购主协议应载明以下内容:回购机构的名称与签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与签章,回购的确立与执行,回购中的违约责任。

债券回购主协议由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同各交易成员共同拟定签署,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除回购主协议外,交易双方在每次回购时应以一级拆借市场联网计算机打出的成交通知单作为回购合同。成交通知单上需明确回购债券品种、回购债券与资金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回购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回购主协议的原则。

第十四条回购的期限为: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共计7个品种,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五条回购利率由买卖双方确定。

第十六条回购到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第十七条中央结算公司采取集中托管、统一结算的方式办理回购业务中的债券托管与结算。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债券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根据本规定制定与回购交易相关的业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中央结算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的业务统计数据,并定期为交易成员提供其债券帐户的对帐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上报有关业务统计数字,并向交易成员提供有关的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7号2012-12-03发布

为了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债券回购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当签署《主协议》,并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交易商协会备案。交易商协会应当在备案当日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签署信息告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之间通过一对一方式达成的、基于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的回购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二、 《主协议》签署后达成的债券回购交易适用《主协议》;《主协议》签署前达成的债券回购交易可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统一适用《主协议》。

三、 为保证新旧主协议的平稳过渡,《主协议》发布之日后的12个月为实施《主协议》的过渡期。市场参与者应当在过渡期内尽快签署《主协议》。

在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仍可在原相关主协议下进行债券回购交易;已经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债券回购交易适用《主协议》。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不得进行新的债券回购交易。

四、 交易商协会应当以公告形式向市场参与者发布《主协议》并组织市场参与者签署,同时做好《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备案服务工作。

五、 交易商协会应当加强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主协议》业务培训,强化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参与者建立健全债券回购交易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六、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本公告对业务系统进行相应升级改造,并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订,保障《主协议》实施前后债券回购交易、结算的安全平稳运行。

七、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的公告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通知》(银发〔2004〕107号)在《主协议》签署过渡期结束后废止。

八、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三、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4〕85号、2024-04-10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业务开展、防范操作风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通用回购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参与机构开展通用回购交易时,需自行确定回购金额、利率和期限等要素,对应的担保券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自动选取、结算并进行存续期管理,包括估值盯市和担保券替换等。上海清算所按集中清算方式进行清算结算。

本规程所称参与机构是指取得通用回购交易权限、在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通用回购报价交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1.3 同业拆借中心作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为通用回购业务提供报价交易、信息查询等交易相关服务。

通用回购采用匿名点击交易方式。参与机构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提交匿名正、逆回购限价报价。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关系与额度条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匹配成交,未匹配成交的限价报价可供参与机构点击成交。匹配或点击成交后,上海清算所进行实时承接,并分别成为正、逆回购方的对手方。正回购方无需在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提交担保券。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单,其中载明中央对手方为上海清算所,并由上海清算所提供担保品管理、集中清算等相关服务。

1.4 参与机构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 业务权限

2.1 市场成员开展通用回购业务前,应向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开通通用回购交易权限。

2.2 同业拆借中心根据申请为具备上海清算所通用回购参与资格等条件的市场成员开通通用回购业务交易权限。

2.3 已开通通用回购交易权限的参与机构如不再具备上海清算所通用回购参与资格,同业拆借中心将取消其通用回购交易权限。

第三章 交易参数

3.1通用回购业务开市时段为每交易日的8:00-12:00、13:30-17:00,其中交易时段为9:00-12:00、13:30-15:30。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时段,另行向市场公告。

3.2 通用回购业务适用隔夜、2天、3天、4天、5天、6天、7天、14天、21天、28天、91天、182天、365天等期限。每个期限品种对应一个合约品种。

3.3 通用回购业务单笔报价量最低为1000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万元,单笔报价量最高为50亿元。

3.4 通用回购业务的交易清算速度为T+0,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

3.5 通用回购业务的担保券范围及折扣率由上海清算所确定。

第四章 交易关系与额度设置

4.1 参与机构开展通用回购业务需满足上海清算所融入/融出额度要求,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上海清算所日终和日间传输的可融资/可融出额度以及参与机构的通用回购报价交易情况进行交易控制:参与机构每笔正回购交易对应的到期结算金额不得大于实时剩余可融资额度,每笔逆回购交易对应的首期结算金额不得大于实时剩余可融出额度。

4.2 参与机构可根据需要对上海清算所设置对手方限额,在剩余限额范围内进行报价交易。交易达成时剩余限额实时扣减。已用限额为累计额度,交易到期当日返还。

4.3 参与机构的通用回购报价交易应满足交易员限额、单笔交易限额等限额要求。

第五章 用户管理

5.1 参与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为本机构用户赋予通用回购业务相关权限。具有权限的用户可进行通用回购业务报价、成交、交易关系与额度设置等操作。

5.2 任何通过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是该用户所属的参与机构的行为,由该参与机构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

第六章 报价与成交

6.1 参与机构报价时可选择合约品种,具体报价要素包括回购方向、回购利率、交易金额等,不包括担保券信息。

6.2 交易系统开市期间但非交易时段内,参与机构可录入、保存、修改、预提交、撤销通用回购报价。

6.3 交易时段内,参与机构可正式提交通用回购报价,并可在交易时段截止之前对已提交未成交的报价进行修改或撤销,并可冻结有效报价,或激活冻结报价为有效报价。

6.4 每个交易时段截止时,所有未成交的有效报价自动冻结并保存在交易系统,下一交易时段开始时,参与机构可再次提交保存在交易系统内的未成交报价。当日闭市时所有未成交的报价系统自动作撤销处理。

6.5 参与机构在交易时段内的所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

6.6 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高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且满足交易额度条件(包括上海清算所可融资/可融出额度、本方对上海清算所限额、交易员限额、单笔交易限额等)时成交。成交利率为逆回购报价利率,成交量为两笔报价中较小的报价量。若正回购报价量剩余的,剩余报价继续与下一笔最低逆回购报价成交,直至无法成交或正回购报价全部成交。若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高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但是不满足上述交易关系及额度条件,则该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与次低逆回购报价利率比对,依次类推。

6.7 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低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且满足交易额度条件(包括上海清算所可融资/可融出额度、本方对上海清算所限额、交易员限额、单笔交易限额等)时成交。成交利率为正回购报价利率,成交量为两笔报价中较小的报价量。若逆回购报价量剩余的,剩余报价继续与下一笔最高正回购报价成交,直至无法成交或逆回购报价全部成交。若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低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但是不满足上述交易关系及额度条件,则该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与次高正回购报价利率比对,依次类推。

6.8 交易时段内在交易系统中等待的报价,可供所有参与机构点击成交。参与机构对于可成交量大于零的报价,可点击该档价格并填写报价量后进行提交。

6.9 通用回购匹配或点击成交后,上海清算所进行实时承接,交易系统自动生成通用回购成交单。

6.10 成交单一经达成,对参与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参与机构应按照成交单约定完成结算。

第七章 信息展示

7.1 交易系统根据参与机构提交的报价,展示市场最优利率及报价量、最优五档利率及报价量。

7.2 通用回购成交达成后,交易系统展示通用回购成交行情。

7.3 同业拆借中心对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交易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报价信息、行情信息、成交数据、合约要素信息等)享有完全的数据权益,即使该等数据可能是通过参与机构的行为而生成。

第八章 监测与违规处理

8.1 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履行通用回购业务的日常监测职责。

8.2 参与机构发生以下情形的,同业拆借中心可采取口头警告、约见谈话、书面警示、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通用回购业务权限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向人民银行报告。

(一) 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 超限额提交报价导致无法实际达成交易的;

(三) 不按照成交单约定履行的;

(四) 未经同业拆借中心许可违规使用数据的;

(五) 其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情形。

8.3 已达成的交易存在异常情况,按交易结果进行清算结算将对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影响的,交易中心可以撤销交易。

8.4 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同业拆借中心可视情况暂停交易:

(一) 市场价格出现非理性大幅波动破坏市场正常运行;

(二)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突发性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

(三) 监管部门要求暂停交易或其他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公平的情形。

8.5 同业拆借中心对因采取前述规定的措施给任何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同业拆借中心存在重大过错情形的除外。

第九章 附 则

9.1 本规程与《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9.2 本规程未尽事宜,遵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则执行。

9.3 本规程由同业拆借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9.4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机制优化的通知:现行有效、2025.09.01公布、2025.09.01施行

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为更好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顺畅货币政策传导、稳定市场价格、防范市场风险的积极作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联合对通用回购业务机制进行了优化,并于2025年9月1日向市场推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优化内容

参与者范围方面,将通用回购参与者在当前基础上,扩大至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其中,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可直接参与通用回购业务。不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可委托具备会员资质的金融机构法人通过代理清算方式参与。

合格担保券范围方面,在此前已明确债券的基础上,新增国资委管理的实业类公司和优质民营企业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优质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债券。

二、 业务申请

业务优化后,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和代理清算方式参与通用回购业务。符合条件的市场成员可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通用回购业务权限申请表》,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指南》向上海清算所提交通用回购业务申请材料。市场成员应根据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程、指南等规范开展通用回购业务。

三、 联系人信息

(一)同业拆借中心

业务联系:

连 婧 021-38585373

张雅珺 021-38585346

(二)上海清算所

业务申请:

李文明 021-23198642

孙 浜 021-23194917

清算结算:

李思烨 021-23194914

林志华 021-23194831

风险管理:

徐 迈 021-23194702

杜 溦 021-23198843

特此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日

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并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的通知(2020):现行有效、中汇交发〔2020〕399号、2020.12.25施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质押式回购市场交易效率,保障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以下简称“匿名回购业务”)是指:参与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X-Repo系统),于每个交易日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提交匿名正、逆回购限价报价,交易系统根据授信条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匹配成交,未匹配成交的限价报价可供参与机构点击成交。匹配或点击成交的正回购方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以下简称《标准折算率规则》)规定的券种与折算率提交质押券后,交易系统生成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成交单。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包括盘前交易时段和连续交易时段。

1.3匿名回购业务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市场成员。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成员在质押式回购市场的交易情况,为参与机构开通交易系统匿名回购业务权限。在所有参与机构中,交易中心根据市场影响力、交易规模、定价能力、内部风控机制等方面表现确定盘前交易时段的报价机构(以下简称盘前报价机构),为其开通盘前交易时段的报价权限。根据盘前报价机构情况及市场参与情况,交易中心对盘前报价机构实行动态调整。

1.4 参与机构应遵守本细则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则,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进行报价成交,不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市场基本规则

2.1匿名回购业务适用于以利率债为质押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本细则所称利率债包括国债、央票与政策性金融债。质押券的券种、折算率与估值等遵照交易中心发布的《标准折算率规则》执行。

2.2匿名回购业务适用于隔夜、七天、十四天、一个月、三个月质押式回购交易,每个期限品种根据最低报价量以及报价量与成交量最小变动单位的大小分为标准合约和Mini合约。标准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低为1亿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亿元;Mini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低为1000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万元。标准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高为100亿元,Mini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高为50亿元。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推出其他品种合约或者调整合约参数,另行向市场公布。

2.3交易系统每交易日的开市时间为8:30-12:00、13:30-16:50;匿名回购业务的盘前交易时段为8:45-8:55,连续交易时段为9:00-11:30、13:30-16:20,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另行向市场公告。

2.4 匿名回购业务的所有交易清算速度为T+0,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

第三章授信与限额管理

3.1 参与机构在开展匿名回购业务前应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双边授信设置。

3.2 参与机构可选择按关系授信或按额度授信。

3.2.1按关系授信,是指参与机构仅需在交易系统中选择对手方按照正逆回购方向建立授信关系,无需设置具体额度;交易系统视为参与机构可与建立了授信关系的对手方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交易量不受限制。

3.2.2按额度授信,是指参与机构在交易系统中选择对手方按照正逆回购方向建立授信关系,并设置授信额度;交易系统视为参与机构可与建立了授信关系的对手方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且每笔成交的交易量不超过交易系统根据初始授信额度与每笔成交的扣除额度计算的实时剩余授信额度。

扣除额度=交易金额×相应交易品种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由参与机构根据不同交易品种自行设定,但不得超过交易系统设定的上下限。

授信额度类型包括当日授信额度和累计授信额度。当日授信额度在每个交易日内累加扣除,第二个交易日恢复;累计授信额度累计扣除,交易到期当日返还。

3.3参与机构授信对手方的最低数量要求为30家,参与机构根据本细则第3.2条规定完成授信的对手方数量大于等于该数量时被视为完成有效授信。

3.4 授信设置实时生效。参与机构调整授信设置时,其所有有效报价冻结,授信设置调整完成后冻结报价需手动激活。

3.5 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质押式回购交易限额的管理要求,合理安排匿名回购业务的报价量,避免出现超限额成交的情况。

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因超过限额无法达成交易的,交易系统暂停该机构匿名回购业务权限,并视情况予以恢复。

第四章用户与账户管理

4.1 用户管理

参与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为本机构的部分或全部用户赋予匿名回购业务的前台或中后台权限。拥有前台权限的用户可进行报价、成交等操作,拥有中后台权限的用户可进行授信设置等操作。

4.2 债券及资金账户管理

4.2.1 交易系统按照前一日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中参与机构设置的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自动更新相关账户信息,并默认使用前一日参与机构在本币交易系统中维护的首选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为匿名回购业务使用的账户。

4.2.2 参与机构拟变更匿名回购业务默认使用的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信息或新增账户信息的,可在当日通过中后台账户管理界面设置,但变更、新增的账户信息应为本币交易系统中已有的账户信息。变更或新增的账户在匿名回购业务中仅当日可用,次日交易系统仍将默认使用参与机构在本币交易系统中维护的首选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为匿名回购业务使用的账户。

4.2.3 参与机构在匹配或点击成交后拟修改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的,可按照本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服务。

第五章报价与成交

5.1报价

5.1.1盘前交易时段内,盘前报价机构可通过交易系统以订单的形式提交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限价报价,该价格是报价方提交的其可接受的最高正回购利率或最低逆回购利率,其他参与机构不可提交限价报价。连续交易时段内,所有参与机构可提交限价报价。

5.1.2参与机构报价时可选择合约品种,具体报价要素包括回购方向、回购利率、交易金额等,不包括质押券信息。

交易金额应满足具体合约的最低报价量和最小变动单位要求。

回购利率应以百分号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二位。交易系统对回购利率上下限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分别设置提醒与控制功能。参与机构同一用户、同一合约、同一时点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不得高于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

参与机构同一用户在同一时点对同一合约在同一方向的同一价位上只能提交一笔报价,同一时点最多可提交五个不同价位的报价,但单个机构与同一用户每日提交报价的总数量不受限制。

5.1.3 交易系统开市期间但非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参与机构可录入、保存、修改、预提交、撤销报价。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参与机构可正式提交报价,并可在交易时段截止之前对已提交未成交的报价进行修改或撤销,并可冻结有效报价,或激活冻结报价为有效报价。其中,盘前交易时段截止后,盘前报价机构可对未成交的报价进行修改、冻结或撤销,有效报价可顺延至连续交易时段;每个连续交易时段截止时,所有未成交的有效报价自动冻结并保存在交易系统,下一连续交易时段开始时,可再次提交保存在交易系统内的未成交报价。当日闭市时所有未成交的报价作撤销处理。

5.1.4 参与机构报价时,可就多笔报价组合成OCO(One Cancels the Other)订单,OCO订单中任何一笔报价中的任何一部分报价量成交后,其余报价自动冻结并解除OCO订单绑定。

5.2 成交

5.2.1 参与机构在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的所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

5.2.2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高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且满足双方授信要求时成交。成交利率为逆回购报价利率,成交量为两笔报价中较小的报价量。若正回购报价量剩余的,剩余报价继续与下一笔最低逆回购报价成交,直至无法成交或正回购报价全部成交。若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高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但是不满足双方授信要求的,则该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与次低逆回购报价利率比对,依次类推。

5.2.3 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低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且满足双方授信要求时成交。成交利率为正回购报价利率,成交量为两笔报价中较小的报价量。若逆回购报价量剩余的,剩余报价继续与下一笔最高正回购报价成交,直至无法成交或逆回购报价全部成交。若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低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但是不满足双方授信要求的,则该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与次高正回购报价利率比对,依次类推。

5.2.4 交易系统根据参与机构的授信设置对报价进行过滤,并在成交前检验双方的授信要求。

5.2.5报价部分成交时,交易金额的最小变动单位为标准合约1亿元,Mini合约1000万元。

5.2.6 盘前交易时段和连续交易时段内在交易系统中等待的报价,可供所有参与机构点击成交。参与机构对于可成交量大于零的报价,可点击该档价格并填写报价量后进行提交。点击提交的报价按本细则第5.2条规定的成交规则成交,但部分成交时,未成交的剩余报价量自动撤销。

5.3质押券提交

5.3.1报价成交后,正回购方应根据交易系统发送的成交记录,遵照交易系统发布的质押券及质押券标准折算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提交质押券。交易系统规定时间,盘前交易时段每笔成交自交易系统开盘时间起算,连续交易时段每笔成交自成交时间起算。最后一场提交质押券的时间不得晚于本币交易系统T+0交易的交易时间。

5.3.2正回购方提交的质押券面值根据折算率计算的金额应大于等于到期结算金额,质押券的摘牌日不得早于或等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日。

5.3.3 交易系统自动判断正回购方提交的质押券是否符合要求,无需逆回购方对质押券进行确认。若交易系统判断质押券提交成功的,交易系统生成完整的成交单。

5.4 成交撤销与补救

5.4.1 成交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应按照成交单约定完成结算。

5.4.2 若正回购方未按本细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质押券,或提交的质押券经交易系统判断不合格的,交易双方应友好协商采取相应的补救方法。协商一致的,交易双方可按照本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服务,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交易系统在开市时间结束时对成交作自动撤销处理,交易双方根据本细则第8.2条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六章信息展示

6.1交易系统向参与机构提供匿名回购业务的匹配或点击成交行情。正回购方完成质押券提交后,匿名回购业务的交易纳入本币交易系统汇总行情。

6.2交易系统开市期间但非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交易系统根据参与机构预提交的报价展示各合约全市场最优正逆回购报价利率、报价量和报价笔数。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交易系统根据参与机构提交的报价及双边授信情况,展示市场最优利率、报价量和报价笔数以及最优五档可成交利率、可成交量和报价笔数。

第七章应急服务

7.1 因交易系统、客户终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匹配或点击成交交易的正回购方无法在交易达成起三十分钟内完成质押券提交的,正回购方在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后可在当日16:30之前向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提交质押券。

7.2 若正回购方拟提交的质押券不符合交易中心公布的质押券券种和折算率要求,但逆回购方接受的,正回购方在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后可在当日16:30之前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提交质押券。

7.3 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在匹配或点击成交后拟修改债券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的,应在匹配或点击成交后及时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修改账户。正回购方完成质押券提交后不可应急修改账户信息。

7.4 参与机构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应急表单,填写完成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交易中心场务,作为应急服务的依据。

第八章监测与违规违约处理

8.1交易中心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履行匿名回购业务的日常监测职责。

8.2 正回购方应根据成交记录提交合格的质押券,交易双方应按照成交单履行相关义务。若发生以下情形的,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8.2.1正回购方未按照成交记录、时间要求提交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质押券的,正回购方应向逆回购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补偿金额=交易金额×(成交利率-当日质押式回购相应交易品种收盘加权利率)×1/365。计算出的补偿金额小于等于零的,可不予补偿。

8.2.2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因超过限额无法就成交记录实际达成交易的,超限额的一方应向对手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当超限额的一方为正回购方时,补偿金额=交易金额×(成交利率-当日质押式回购相应交易品种收盘加权利率)×1/365。当超限额的一方为逆回购方时,补偿金额=交易金额×(当日质押式回购相应交易品种收盘加权利率-成交利率)×1/365。计算出的补偿金额小于等于零的,可不予补偿。

8.2.3 交易一方未按照成交单记载履行有关义务的,双方可依据签署的《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进行违约认定与处理。

8.3 发生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匿名回购业务权限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向人民银行报告。

(一)不及时提交合格质押券的;

(二)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超限额提交报价导致无法实际达成交易的;

(四)不按照成交单约定履行的;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其他

9.1本细则与《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未规定的,遵照《债券交易规则》执行。

9.2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交易中心。

9.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4-04-10发布

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2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业务简介

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每日计算交易额度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交易,交易结算全流程均显示上海清算所为对手方,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担保品管理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参与者发生结算违约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二、 合资格债券及保证金率

通用回购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格担保券及折扣率标准请参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债券业务指引》。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率为0.08%。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并予以公布。

三、 业务申请

通用回购业务上线初期,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方式参与业务,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可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业务开展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场成员可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通用回购业务权限申请表》,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指南》向上海清算所提交通用回购业务申请材料。市场成员应根据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发布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程、指南等规范开展通用回购业务。

四、 联系人信息

(一)同业拆借中心

业务联系:

张雅珺 021-38585346

 021-38585481

(二)上海清算所

业务申请:

李文明 021-23198642

清算结算:

李思烨 021-23194914

 021-23198716

风险管理:

 021-23198843

傅云舟 021-23198967

特此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0日

(注:原2019年7月31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维护相关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防范交易清算风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共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对担保券库的债券按照折扣率进行计算,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开展回购交易。开展通用回购交易时,业务参与者需自行确定回购金额、利率和期限等要素,对应的担保券由上海清算所自动选取、结算并进行存续期管理,包括估值盯市和担保券替换等。上海清算所按集中清算方式进行清算结算。

第三条同业拆借中心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为通用回购业务提供报价、交易及信息等相关服务;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和中央对手方,为通用回购业务提供担保品管理、集中清算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上海清算所实行分层净额清算制度。上海清算所负责与清算会员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结算。非清算会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参与通用回购业务,并由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承担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章业务参与者及账户设置

第五条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参与者(以下简称业务参与者),可申请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所有已成为债券净额清算会员的业务参与者,可申请参与通用回购业务。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非清算会员,可向债券净额综合清算会员申请参与通用回购业务,并由综合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报备开通业务权限。

第六条参与通用回购业务前,业务参与者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中央对手方清算相关协议,认可和遵守上海清算所就担保品管理的相关要求,完成与上海清算所的联网并符合规定的其他要求。综合清算会员开展代理清算业务前,还需与非清算会员签订代理清算协议并提交上海清算所备案。

第七条通用回购业务与债券净额清算业务共用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净额轧差后的资金结算;设立保证金账户、清算基金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清算会员缴纳的保证金、清算基金。清算会员应授权上海清算所对上述账户进行直接借记或贷记处理。

第八条上海清算所为通用回购业务参与者在其债券账户下设立担保券库,用于存放业务参与者提交的、拟融资或已融资的债券。

第九条业务参与者应指派两名以上清算专员和一名风控专员,代表其与上海清算所进行业务联系。清算会员对其指派的清算专员、风控专员在上海清算所的通用回购业务活动负责。

第十条上海清算所使用以自身名义开立的清算资金账户、违约处置资金账户和违约处置证券账户,用于办理通用回购业务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存放违约处置时暂不交付的资金和债券。

第三章合资格债券与折扣率

第十一条上海清算所负责设定可纳入通用回购业务的合资格债券标准。业务参与者应使用合资格债券作为通用回购业务的担保品。

第十二条上海清算所对担保券提供自动选取、估值盯市等集中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者应确保交易存续期担保品价值足额。

第十三条通用回购业务折扣率由担保品折扣率、参与者折扣率和逆周期调节因子等组成。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主管部门要求及相关规定,适时调整通用回购业务的合资格债券和折扣率标准,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第四章担保券库总价值与额度管理

第十四条担保券库总价值基于业务参与者担保券库的债券数量、估值、折扣率等计算。若担保券库总价值不足以覆盖存续期交易的,业务参与者应按上海清算所要求及时补库。

第十五条业务参与者的交易额度包括可融资额度和可融出额度。可融资额度基于担保券库总价值计算,用于管理业务参与者融入资金的规模。可融出额度基于业务参与者申报的可融出限额计算,用于管理业务参与者融出资金的规模。

第十六条业务参与者进行通用回购交易,需满足额度管理要求:即业务参与者每笔正回购交易对应的到期结算金额不得大于实时可融资额度,每笔逆回购交易对应的首期结算金额不得大于实时可融出额度。

第十七条上海清算所每日日间和日终分别为业务参与者计算交易额度,传输至同业拆借中心。每日日间交易休市时段前,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上一工作日日终的额度及机构实时报价交易情况进行额度管理;每日午间休市时段后,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当日日间额度及机构实时报价交易情况进行额度管理。

第五章担保券出入库管理

第十八条业务参与者需通过上海清算所系统主动提交担保券出入库指令,包括入库、日终批量出库、实时出库、替换。担保券出入库处理完成后不实时更新可融资额度,每日日间和日终后,上海清算所统一计算可融资额度,并传输至同业拆借中心进行额度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券入库申请实时处理,担保券入库处理成功后实时计增担保券库总价值。

第二十条担保券出库申请分为日终批量出库和实时出库。日终批量出库可在日间提交申请、日终结算完成后批量处理。实时出库可在日终结算完成后提交并实时处理。担保券出库处理成功后实时计减担保券库总价值。

第二十一条担保券替换申请实时处理,替换处理成功后实时更新担保券库总价值。

第二十二条上海清算所根据合资格债券列表等要求确定强制出库的担保券列表,在满足价值检查条件后自动将债券从担保券库划出。

第六章交易

第二十三条业务参与者需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并遵守同业拆借中心债券回购相关业务细则。同业拆借中心根据机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业务参与者维护通用回购业务交易权限。

第二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为通用回购业务提供报价交易、信息查询等交易相关服务。业务参与者需在额度范围内进行交易,无需约定具体担保券。交易达成后,本币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单,其中显示交易对手为上海清算所,并由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通用回购业务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交易时间为每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5:30。

第七章清算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上海清算所系统实时接收通用回购业务成交数据,并进行风控检查和轧差处理。通用回购业务与债券净额清算业务的资金实行统一轧差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对通过风控检查的成交数据,上海清算所将交易纳入净额处理,并承继应收或应付资金清算结算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上海清算所对通用回购交易头寸进行实时风险监控。上海清算所可视监控具体情形,对业务参与者采取风险提示、追加保证金、暂停通用回购业务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上海清算所对当日结算的净额交易的资金进行最终轧差,计算各清算会员最终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并通知清算会员。

第三十条清算轧差完成后,上海清算所将所有未进行到期结算的回购交易与担保券进行一一匹配。资金结算开始时点,根据日终资金轧差结果完成资金结算。结算截止时点尚未补足应付资金的,进入违约判定,并按第九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业务参与者应以上海清算所发送的业务通知单为依据,严格履行相应义务。业务参与者应及时做好业务通知单的核对工作。如有异议,业务参与者应在结算完成后及时向上海清算所书面提出。非清算会员应由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在结算完成后及时向上海清算所书面提出,上海清算所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章风险准备资源

第三十二条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包括初始保证金、盯市保证金和特殊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自营业务计算自营保证金要求,对综合清算会员的代理业务计算代理保证金要求。

第三十四条初始保证金根据业务参与者作为逆回购方的已融出额度、保证金率等计算,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情况下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时可能产生的损失。上海清算所有权视业务情形调整保证金率。

第三十五条盯市保证金用于弥补清算参与者担保券库总价值不足产生的盯市亏损。清算参与者未按照上海清算所的要求及时补库,或清算会员资信情况发生变化的,上海清算所有权进行盯市保证金追加。

第三十六条特殊保证金用于弥补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回购期限较长、资金融入或融出金额过大、连续假期等情况下清算会员违约对上海清算所可能造成的额外损失。

第三十七条清算基金用于弥补极端但可能的情形下清算会员违约损失中违约会员保证金覆盖不足的部分。上海清算所基于压力测试结果确定或调整清算基金金额。

第九章违约处置安排

第三十八条清算会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在通用回购业务中对上海清算所违约:

(一)清算会员未按时、足额交付结算资产的,构成结算违约。

(二)清算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清算基金的,构成风险准备资源追缴违约。

(三)上海清算所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三十九条清算会员发生违约的,上海清算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暂停或终止违约清算会员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二)冻结违约清算会员自营或代理业务涉及的担保券以及保证金、清算基金等。

(三)逐日计收违约金,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四)启动银行授信等应急机制,完成对未违约方结算。上海清算所当日流动性融入不足的,按照受影响业务参与者最少的原则选择延迟交付方,并逐日进行补偿。

(五)违约清算会员于规定日期、规定时点前足额交纳违约资产、违约金的,上海清算所释放其相应冻结资产。同时,将相应资产偿还授信借出方或延迟交付方,并支付相关费用。未补足交纳的,上海清算所启动后续违约处置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违约清算会员的冻结资产及未结算头寸等。

(六)上海清算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非清算会员对综合清算会员构成违约的,综合清算会员应积极履行担保交收责任。综合清算会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相关记录或说明,并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协助其执行违约处置。

第四十一条综合清算会员代理业务发生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允许其未违约且符合条件的非清算会员移仓。

第四十二条违约处置其他相关安排,参照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市场监测

第四十三条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对通用回购业务的交易、杠杆率、担保品等各类交易、结算信息开展日常监测,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工作。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对通用回购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规定另行公布。

第四十五条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各类有关时间或时点要求、相关比率进行调整,公告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质押式回购请求报价业务指引》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0〕114号2020-04-27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持续发展,提高货币政策传导和回购交易效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质押式回购请求报价业务(以下简称请求报价业务),是指资金交易商对资金请求方的资金请求进行回复,资金请求方确认并提交质押券等要素后,资金交易商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 请求报价业务参与机构应为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市场成员。交易中心根据质押式回购市场交易情况,为参与机构开通质押式回购请求报价业务权限,其中市场影响力较大、交易对手覆盖面较广、具有较高资金定价能力和主动传导货币政策责任意识的参与机构可向交易中心申请成为资金交易商。

第四条 资金交易商维护可向其发送资金交易请求的机构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参与机构也可向资金交易商申请加入请求报价白名单。

第五条 交易日8:00-12:00、13:30-17:00,可进行资金请求、请求回复、回复确认操作,交易日9:00-12:00、13:30-17:00,可进行提券及成交操作;请求报价最小交易单位为1000万,最小变动单位为10万,质押券最小券面总额10万元,质押券最小券面变动单位10万元。

交易中心如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参数,另行向市场公告。

第六条 资金请求方可向资金交易商发出资金交易请求,资金交易请求要素包括回购期限、请求量、请求有效时间。

第七条 请求有效时间内,请求资金交易商对收到的资金交易请求进行回复,回复要素包括回复量、回购利率、回复有效时间,资金回复量不得大于资金请求量。

第八条 回复有效时间内,资金请求方对收到的回复进行确认,不可对收到的回复进行修改,交易双方按确认的要素完成交易。

第九条 资金请求方对回复确认后,应及时提交质押券等要素,资金交易商确认成交后交易系统出具成交单,交易双方应按照成交单履行结算义务。

第十条 资金交易商应及时维护请求报价白名单,对收到的资金交易请求积极回复,并在收到质押券等要素后及时确认成交。资金请求方应合理发送请求报价,及时确认收到的回复并补全质押券等要素。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请求报价业务进行日常监测管理,定期统计分析请求报价成交情况,对资金交易商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质押式回购请求报价业务权限等措施。

(一)回复确认后单方面不及时提交质押券等要素的;

(二)不按照成交单约定履行结算义务的;

(三)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遵照《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实施。

八、关于修订并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0〕399号\2020-12-25发布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质押式回购市场交易效率,保障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以下简称“匿名回购业务”)是指:参与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X-Repo系统),于每个交易日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提交匿名正、逆回购限价报价,交易系统根据授信条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匹配成交,未匹配成交的限价报价可供参与机构点击成交。匹配或点击成交的正回购方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以下简称《标准折算率规则》)规定的券种与折算率提交质押券后,交易系统生成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成交单。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包括盘前交易时段和连续交易时段。

1.3匿名回购业务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市场成员。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成员在质押式回购市场的交易情况,为参与机构开通交易系统匿名回购业务权限。在所有参与机构中,交易中心根据市场影响力、交易规模、定价能力、内部风控机制等方面表现确定盘前交易时段的报价机构(以下简称盘前报价机构),为其开通盘前交易时段的报价权限。根据盘前报价机构情况及市场参与情况,交易中心对盘前报价机构实行动态调整。

1.4 参与机构应遵守本细则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则,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进行报价成交,不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市场基本规则

2.1匿名回购业务适用于以利率债为质押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本细则所称利率债包括国债、央票与政策性金融债。质押券的券种、折算率与估值等遵照交易中心发布的《标准折算率规则》执行。

2.2匿名回购业务适用于隔夜、七天、十四天、一个月、三个月质押式回购交易,每个期限品种根据最低报价量以及报价量与成交量最小变动单位的大小分为标准合约和Mini合约。标准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低为1亿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亿元;Mini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低为1000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万元。标准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高为100亿元,Mini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高为50亿元。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推出其他品种合约或者调整合约参数,另行向市场公布。

2.3交易系统每交易日的开市时间为8:30-12:00、13:30-16:50;匿名回购业务的盘前交易时段为8:45-8:55,连续交易时段为9:00-11:30、13:30-16:20,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另行向市场公告。

2.4 匿名回购业务的所有交易清算速度为T+0,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

第三章授信与限额管理

3.1 参与机构在开展匿名回购业务前应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双边授信设置。

3.2 参与机构可选择按关系授信或按额度授信。

3.2.1按关系授信,是指参与机构仅需在交易系统中选择对手方按照正逆回购方向建立授信关系,无需设置具体额度;交易系统视为参与机构可与建立了授信关系的对手方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交易量不受限制。

3.2.2按额度授信,是指参与机构在交易系统中选择对手方按照正逆回购方向建立授信关系,并设置授信额度;交易系统视为参与机构可与建立了授信关系的对手方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且每笔成交的交易量不超过交易系统根据初始授信额度与每笔成交的扣除额度计算的实时剩余授信额度。

扣除额度=交易金额×相应交易品种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由参与机构根据不同交易品种自行设定,但不得超过交易系统设定的上下限。

授信额度类型包括当日授信额度和累计授信额度。当日授信额度在每个交易日内累加扣除,第二个交易日恢复;累计授信额度累计扣除,交易到期当日返还。

3.3参与机构授信对手方的最低数量要求为30家,参与机构根据本细则第3.2条规定完成授信的对手方数量大于等于该数量时被视为完成有效授信。

3.4 授信设置实时生效。参与机构调整授信设置时,其所有有效报价冻结,授信设置调整完成后冻结报价需手动激活。

3.5 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质押式回购交易限额的管理要求,合理安排匿名回购业务的报价量,避免出现超限额成交的情况。

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因超过限额无法达成交易的,交易系统暂停该机构匿名回购业务权限,并视情况予以恢复。

第四章用户与账户管理

4.1 用户管理

参与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为本机构的部分或全部用户赋予匿名回购业务的前台或中后台权限。拥有前台权限的用户可进行报价、成交等操作,拥有中后台权限的用户可进行授信设置等操作。

4.2 债券及资金账户管理

4.2.1 交易系统按照前一日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中参与机构设置的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自动更新相关账户信息,并默认使用前一日参与机构在本币交易系统中维护的首选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为匿名回购业务使用的账户。

4.2.2 参与机构拟变更匿名回购业务默认使用的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信息或新增账户信息的,可在当日通过中后台账户管理界面设置,但变更、新增的账户信息应为本币交易系统中已有的账户信息。变更或新增的账户在匿名回购业务中仅当日可用,次日交易系统仍将默认使用参与机构在本币交易系统中维护的首选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为匿名回购业务使用的账户。

4.2.3 参与机构在匹配或点击成交后拟修改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的,可按照本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服务。

第五章报价与成交

5.1报价

5.1.1盘前交易时段内,盘前报价机构可通过交易系统以订单的形式提交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限价报价,该价格是报价方提交的其可接受的最高正回购利率或最低逆回购利率,其他参与机构不可提交限价报价。连续交易时段内,所有参与机构可提交限价报价。

5.1.2参与机构报价时可选择合约品种,具体报价要素包括回购方向、回购利率、交易金额等,不包括质押券信息。

交易金额应满足具体合约的最低报价量和最小变动单位要求。

回购利率应以百分号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二位。交易系统对回购利率上下限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分别设置提醒与控制功能。参与机构同一用户、同一合约、同一时点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不得高于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

参与机构同一用户在同一时点对同一合约在同一方向的同一价位上只能提交一笔报价,同一时点最多可提交五个不同价位的报价,但单个机构与同一用户每日提交报价的总数量不受限制。

5.1.3 交易系统开市期间但非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参与机构可录入、保存、修改、预提交、撤销报价。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参与机构可正式提交报价,并可在交易时段截止之前对已提交未成交的报价进行修改或撤销,并可冻结有效报价,或激活冻结报价为有效报价。其中,盘前交易时段截止后,盘前报价机构可对未成交的报价进行修改、冻结或撤销,有效报价可顺延至连续交易时段;每个连续交易时段截止时,所有未成交的有效报价自动冻结并保存在交易系统,下一连续交易时段开始时,可再次提交保存在交易系统内的未成交报价。当日闭市时所有未成交的报价作撤销处理。

5.1.4 参与机构报价时,可就多笔报价组合成OCO(One Cancels the Other)订单,OCO订单中任何一笔报价中的任何一部分报价量成交后,其余报价自动冻结并解除OCO订单绑定。

5.2 成交

5.2.1 参与机构在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的所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

5.2.2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高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且满足双方授信要求时成交。成交利率为逆回购报价利率,成交量为两笔报价中较小的报价量。若正回购报价量剩余的,剩余报价继续与下一笔最低逆回购报价成交,直至无法成交或正回购报价全部成交。若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高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但是不满足双方授信要求的,则该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与次低逆回购报价利率比对,依次类推。

5.2.3 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低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且满足双方授信要求时成交。成交利率为正回购报价利率,成交量为两笔报价中较小的报价量。若逆回购报价量剩余的,剩余报价继续与下一笔最高正回购报价成交,直至无法成交或逆回购报价全部成交。若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低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但是不满足双方授信要求的,则该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与次高正回购报价利率比对,依次类推。

5.2.4 交易系统根据参与机构的授信设置对报价进行过滤,并在成交前检验双方的授信要求。

5.2.5报价部分成交时,交易金额的最小变动单位为标准合约1亿元,Mini合约1000万元。

5.2.6 盘前交易时段和连续交易时段内在交易系统中等待的报价,可供所有参与机构点击成交。参与机构对于可成交量大于零的报价,可点击该档价格并填写报价量后进行提交。点击提交的报价按本细则第5.2条规定的成交规则成交,但部分成交时,未成交的剩余报价量自动撤销。

5.3质押券提交

5.3.1报价成交后,正回购方应根据交易系统发送的成交记录,遵照交易系统发布的质押券及质押券标准折算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提交质押券。交易系统规定时间,盘前交易时段每笔成交自交易系统开盘时间起算,连续交易时段每笔成交自成交时间起算。最后一场提交质押券的时间不得晚于本币交易系统T+0交易的交易时间。

5.3.2正回购方提交的质押券面值根据折算率计算的金额应大于等于到期结算金额,质押券的摘牌日不得早于或等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日。

5.3.3 交易系统自动判断正回购方提交的质押券是否符合要求,无需逆回购方对质押券进行确认。若交易系统判断质押券提交成功的,交易系统生成完整的成交单。

5.4 成交撤销与补救

5.4.1 成交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应按照成交单约定完成结算。

5.4.2 若正回购方未按本细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质押券,或提交的质押券经交易系统判断不合格的,交易双方应友好协商采取相应的补救方法。协商一致的,交易双方可按照本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服务,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交易系统在开市时间结束时对成交作自动撤销处理,交易双方根据本细则第8.2条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六章信息展示

6.1交易系统向参与机构提供匿名回购业务的匹配或点击成交行情。正回购方完成质押券提交后,匿名回购业务的交易纳入本币交易系统汇总行情。

6.2交易系统开市期间但非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交易系统根据参与机构预提交的报价展示各合约全市场最优正逆回购报价利率、报价量和报价笔数。匿名点击交易时段内,交易系统根据参与机构提交的报价及双边授信情况,展示市场最优利率、报价量和报价笔数以及最优五档可成交利率、可成交量和报价笔数。

第七章应急服务

7.1 因交易系统、客户终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匹配或点击成交交易的正回购方无法在交易达成起三十分钟内完成质押券提交的,正回购方在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后可在当日16:30之前向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提交质押券。

7.2 若正回购方拟提交的质押券不符合交易中心公布的质押券券种和折算率要求,但逆回购方接受的,正回购方在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后可在当日16:30之前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提交质押券。

7.3 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在匹配或点击成交后拟修改债券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的,应在匹配或点击成交后及时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修改账户。正回购方完成质押券提交后不可应急修改账户信息。

7.4 参与机构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应急表单,填写完成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交易中心场务,作为应急服务的依据。

第八章监测与违规违约处理

8.1交易中心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履行匿名回购业务的日常监测职责。

8.2 正回购方应根据成交记录提交合格的质押券,交易双方应按照成交单履行相关义务。若发生以下情形的,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8.2.1正回购方未按照成交记录、时间要求提交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质押券的,正回购方应向逆回购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补偿金额=交易金额×(成交利率-当日质押式回购相应交易品种收盘加权利率)×1/365。计算出的补偿金额小于等于零的,可不予补偿。

8.2.2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因超过限额无法就成交记录实际达成交易的,超限额的一方应向对手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当超限额的一方为正回购方时,补偿金额=交易金额×(成交利率-当日质押式回购相应交易品种收盘加权利率)×1/365。当超限额的一方为逆回购方时,补偿金额=交易金额×(当日质押式回购相应交易品种收盘加权利率-成交利率)×1/365。计算出的补偿金额小于等于零的,可不予补偿。

8.2.3 交易一方未按照成交单记载履行有关义务的,双方可依据签署的《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进行违约认定与处理。

8.3 发生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匿名回购业务权限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向人民银行报告。

(一)不及时提交合格质押券的;

(二)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超限额提交报价导致无法实际达成交易的;

(四)不按照成交单约定履行的;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其他

9.1本细则与《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未规定的,遵照《债券交易规则》执行。

9.2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交易中心。

9.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