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扩散】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为进一步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经营秩序,切实规范全市旅游市场广告行为,保障“最美黄金季·畅游内蒙古”促消费系列文旅活动深入推进,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现就旅游市场广告发布行为进行提醒告诫如下。

一、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旅游广告宣传。

三、旅游广告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四、旅游广告中标明的旅游价格,应当是旅行社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消费者应当支付的所有旅游合同项目费用。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标明。

五、旅游广告不得歪曲历史、恶搞经典、侮辱先烈,损害党和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旅游广告中宣传的旅游项目、价格、旅游线路和时间以及旅行社名称等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旅游者。

七、旅游广告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八、旅游广告不得使用与实景不符的他人网络效果图片和文字用语,虚构接受旅游服务的效果。

九、互联网旅游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旅游服务并附加购买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十、旅游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下一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旅游市场广告行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广告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供稿:周新宇  责编:宋知浩  涉密审核:周新宇总编:王斌  

转发自“赤峰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