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网络交易监管执法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以案为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
网络交易监管执法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深圳市场监管

2025年以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要求,聚焦网络交易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突出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2025年度网络交易监管执法领域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深圳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尽资质审核、安全保障义务案
01
基本案情
经查,深圳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运营的某APP,提供私域直播服务。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在2025年6月30日前没有专门针对保健品、食品类的虚假宣传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审核库,致使直播平台上充斥大量虚假宣传内容,造成消费者损害。当事人作为私域直播平台经营者,应知晓平台内经营者直播虚假宣传食品、保健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11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3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警示意义
相比公开直播,私域直播封闭性强、传播隐蔽,违规内容极易在熟人圈层中被放大且难以被外部实时监测,平台更需要建立专项审核机制并及时更新,加强审核,做好守门人。
案例二
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查处深圳市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修改平台交易规则未公开征求意见、未提前七日公示修改内容案
01
基本案情
经查,深圳市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实际运营管理某网约车平台,为驾驶员提供来自乘客需求的网约车订单匹配、派送及相关服务。当事人以聚合模式通过某地图软件中的“打车”板块功能及自有应用程序开展网约车平台经营业务。该平台于2025年11月19日修改计费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60,000元罚款。
02
警示意义
平台修改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必须履行“公开征求意见+提前七日公示”法定程序,杜绝违规操作引发合规风险。
案例三
市市场监管局大鹏监管局查处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案
01
基本案情
经查,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该公司利用行为经济学“框架效应”,将保障服务设为默认同意选项,常规充电流程难以查看页面底部服务细则,执法人员通过订单详细费用倒查发现违法线索。该公司利用“即时倾向”(偏好当下便利)和“损失厌恶”(避免取消的麻烦)影响消费决策,经对20名消费者进行行为模拟测试发现,消费者通过微信扫码进入小程序,在默认勾选充电保障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均点击“立即充电(包含保障服务)”直接开始充电,界面并未弹出任何充电保障服务的购买确认环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025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大鹏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02
警示意义
商家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严禁将搭售商品或服务设为默认同意,必须以显著方式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案例四
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查处深圳市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未定期核验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户真实信息案
01
基本案情
经查,深圳市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运营管理某网络交易平台,未定期对平台内入驻商户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02
警示意义
平台需建立常态化核验更新机制,确保入驻主体信息真实有效。从源头防范“幽灵外卖”、伪造资质、证照过期等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五
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查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自建网上商城虚假宣传案
01
基本案情
经查,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发送内容不实的短信,引导消费者访问其网上商城,并在商城中通过编辑后台数据,虚标商品评论数量、伪造实时销售动态、设置虚假积分倒计时等多种手段,进行误导宣传。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四)、(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12月,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警示意义
严禁通过虚假引流、虚构用户评价、伪造交易动态、虚假计时等方式,对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经营数据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六
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查处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播间虚构交易案
01
基本案情
经查,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24年9月开始,陆续与多名第三方网络主播签署《直播带货合作协议》《直播推广服务协议》等合同,约定由主播在某平台为其店铺推广并销售相关商品。与此同时,为提升在平台的销量数据,当事人安排员工在直播期间进行刷单操作,具体刷单行为表现为安排员工通过虚构交易、虚假下单等方式,人为提高商品的销量数据,并在直播过程中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销量信息,以吸引消费者购买,违背了商业宣传的真实性原则,误导了潜在消费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00元罚款。
02
警示意义
平台要建立刷单监测机制,对退货占比异常、疑似涉及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的商品及时管控,督促商家核验商品质量,确保销售商品符合要求。
案例七
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查处王某在直播间虚假宣传商品案
01
基本案情
经查,王某(以下简称当事人)利用家人朋友的身份证号通过“乘风万象奢品”“乘风中古名包”等直播间进行箱包直播销售。当事人在明知产品实际材质不是真皮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高销售量,多次将所售箱包的材质表述为“真皮”,实际所售箱包来自“HP 高奢”“TW轻奢女包”等网络平台店铺,通过对相关产品的不同抽成获取相应利益。执法人员通过举报线索、直播间情况分析、举报人提供视频截图、检测报告、协查函复函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调查核实其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
2025年11月,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02
警示意义
平台需强化直播间内容管理,严禁商家对商品性能、材质、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导宣传。
案例八
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深圳市宝安区某商行在某超大型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01
基本案情
经查,深圳市宝安区某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某超大型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网店,于2025年“六一”儿童节前夕囤积并出售侵犯“Ty”注册商标专用权毛绒玩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通过平台协查、购样鉴别等方式开展调查,并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90133个,货值逾700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已涉嫌构成犯罪。
2025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02
警示意义
平台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侵权商品排查,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入网销售。
案例九
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查处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多个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
01
基本案情
经查,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利用其在多个网络交易平台运营的自媒体账号,持续发布“套路”“割韭菜”“坑”“背刺”“圈套”“毒害”等一系列针对竞争对手产品的文章和视频,均明显带有对竞争对手产品的负面评价倾向,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误导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025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100,000元的罚款。
02
警示意义
平台需加强入驻主体发布内容的管理,严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案例十
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查处深圳市宝安区某电动车行在直播间宣传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车案
01
基本案情
经查,深圳市宝安区某电动车行在直播间发布视频,宣称可将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提升至80公里/小时、续航里程提升至100公里,涉嫌非法改装。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待售电动自行车18台,其鞍座长度在45厘米至65厘米之间,远超《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661-2018)规定的“鞍座长度≤35厘米”的强制性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5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8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8,096元的行政处罚。
02
警示意义
平台需加强直播内容审核,对商家宣传明显超出国标要求的商品要及时制止,并报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