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探店”类营销短视频广告发布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探店达人、网红博主、MCN机构及相关经营者:
为规范“探店视频”等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有关事项依法提醒并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开展互联网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严禁发布下列违法违规广告
(一)严禁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禁止提供的服务发布广告;
(二)严禁以“博眼球”“蹭热点”或者以表演、模仿等抹黑、低俗、色情等吸粉、引流方式发布短视频广告。不得发布借舆情话题、灾难事件等进行商业炒作的短视频广告;
(三)严禁利用探店内容(包括视频、图文、直播等形式)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不得在场景中出现烟草制品展示、使用或暗示性推广行为;
(四)严禁发布发布处方药、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及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含非学科)广告;
(五)严禁发布虚假的打折、降价等广告,商品描述要客观、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开展探店直播或发布推广内容时,应建立自我审查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完善广告内容自查流程,推广前核实商品或服务的资质证明及商家营业执照,确保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功效、虚构体验;
(二)探店内容如具备商业推广属性,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确保消费者清晰识别。
(三)“达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四)仅与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或商家合作,签订规范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及广告责任划分,拒绝与失信企业、无证商家合作,从源头防范违法风险。
各短视频广告活动主体应认真对照合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不规范短视频广告立即进行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探店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科学,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达人探店”等营销类短视频要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一旦发现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热线:12315、12345,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来源:乌兰察布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