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销售保健品,不是想售就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直播内容若以介绍、推销保健食品为目的,属于通过互联网新媒体形式进行的商业广告活动,受《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制。在该场景下,保健食品销售方通常构成广告主,主播则可能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广告法》第二条)。
结合直播的即时性、互动性特点,以下是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的高危行为:
功效与安全性断言:主播口述“吃了绝对有效”“无毒副作用”“百分百安全”等表述。
疾病治疗功能暗示:声称产品对“三高”、失眠、免疫力低下等有预防或治疗效果,或者利用病例、体验分享暗示疗效。
伪科普引流带货:在讲解健康养生知识时,附加购物链接或引导下单,构成变相发布违法广告。
直播间的比较行为:将所售保健食品与其他药品、其他品牌保健食品进行效果、价格或安全性对比。
主播人设代言:直播中利用主播个人形象、知名度、粉丝信任度进行推荐,将构成广告代言人意义上的推荐证明,而保健食品是绝对禁止使用代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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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食品暗示“增强免疫力”;保健食品宣称“辅助降血糖”等超出批准功能的表述;用“告别失眠”“恢复体力”等医疗用语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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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最高200万)+民事赔偿(退一赔十)+刑事追诉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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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主播(KOL/KOC)、专家、患者推荐;未在直播画面和口播中显著、不间断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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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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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0分钟讲养生,后5分钟带链接;在健康科普直播间下方挂购物车;利用短视频引流至直播间进行保健食品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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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观看人数、刷单、伪造好评、修改直播间互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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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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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播间销售保健食品,合规要求已从单一的广告内容审查,全面升级为覆盖“资质准入——事前审批——直播话术——技术标识——售后存证”的全链路闭环管控。任何未经批准的直播口播或演示,均可能触及多条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