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焦虑工业化”品项营销的法律风险警示与合规路径指引
央视与人民网两大权威媒体对网络热词“碳水脸”及相关营销现象提出尖锐批评,人民网评论将其描述为“精准踩中焦虑生产线”,央视则直接援引科学标准驳斥其伪科学论调,释放出明确且强烈的监管信号:以编造、放大容貌与健康焦虑为核心驱动力的商业营销模式,已触及法律与监管红线,行业合规转型刻不容缓。本律师从项目名称与宣传内容合规化视角,对此进行深入法律剖析,为医美行业相关企业与从业者提供风险警示与实务指引。
一、“概念造品”营销模式的法律定性
“碳水脸”、“精灵耳”、“直角肩”“高颅顶”等营销概念的实质,是将正常人体特征进行“病态化”标签定义,进而虚构消费需求。这套“概念造品—放大焦虑—提供解决方案”的链条,其核心环节已涉嫌违反我国多项市场竞争与广告监管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将缺乏医学依据的“碳水脸”等概念包装成普遍存在的“容貌问题”,并暗示可通过特定医美服务“解决”,本质上是对服务效果、功能及适用情形的虚假描述。权威媒体的公开批评与科学驳斥,已为相关宣传内容的“虚假或引人误解”属性提供了强有力的社会共识与事实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 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具体而言,若对服务的性能、功能、效果等信息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描述,并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即落入虚假广告的范畴。将面部轮廓与摄入主食主观关联并定义为“问题”,进而推广所谓“解决方案”,其宣传内容与客观科学事实严重不符,已完全符合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
二、对消费者权益的实质性侵害
“焦虑工业化”营销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法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法第二十条进一步课以经营者如实、全面告知的义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通过系统性话语建构,将主观审美感受归咎于消费者正常的生理特征或生活习惯,并刻意隐瞒相关“概念”缺乏科学依据的本质,经营者实质上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制造消费者的错误认知与焦虑情绪。这种行为剥夺了消费者基于真实、全面信息作出理性判断和自主交易的机会,严重侵害了其知情权与选择权。同时,该等行为亦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若消费者因受该类虚假宣传误导而接受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其有权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经营者将面临服务费用返还、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三、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持续性的“焦虑营销”将为企业带来多层次、高强度的法律风险。
在行政责任层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及相关规定,对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经营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发布虚假广告的,将面临广告费用数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等处罚。对于医美行业,还需特别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第三条关于发布前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的要求。未取得证明发布广告或广告内容虚假,将招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在民事责任层面,如前所述,受误导的消费者可主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此外,若因不当宣传或操作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机构还将面临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在刑事责任层面,虽然并非所有虚假宣传均构成犯罪,但必须警惕风险的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尽管“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但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医美领域,一旦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严重人身伤害或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排除触发刑事追诉的可能。
四、从“制造焦虑”转向“科学传播”
“碳水脸”事件是一面镜子,映照出行业部分商业模式底层的合规危机。官媒的定性意味着,过去游走于灰色地带的“焦虑营销”话术,其生存空间已被急剧压缩。行业转型路径必须清晰且坚决:
1.彻底重构内容叙事逻辑。必须立即停止将正常人体特征“病态化”的话术体系,摒弃“概念造品—放大焦虑”的旧有模式。所有项目名称、宣传文案、咨询话术均应建立在医学科学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不得虚构、夸大或创造未经科学验证的“新问题”。
2.坚守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与科学性。所有关于项目功效、适应症、安全性、恢复期的表述,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临床数据或权威文献支持。对于尚存争议或效果因人而异的项目,必须进行客观、中立的说明,充分告知风险与不确定性,确保宣传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条的要求。
3.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法务或合规岗位,或聘请外部专业律师,对拟发布的全部宣传材料(包括线上平台内容、线下海报、咨询话术手册等)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确保其符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所有相关规定,从源头杜绝违规内容流出。
4.积极承担行业教育责任。合规机构应致力于传播科学的医美知识、倡导理性的审美观念、展示真实的案例效果。通过科普教育帮助公众建立正确认知,这不仅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更是构建品牌长期公信力、赢得市场信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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