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诉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将于2026年6月初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能否绕开相关界定“消耗战”是看点


田某诉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将于2026年6月初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能否绕开相关界定“消耗战”是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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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30日,微信公众号【企业专利观察(PRIP)】发布报道《中国法院上半年审理苹果专利及反垄断案清单》。其中披露,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有望在2026年6月9日、10日开庭审理田某诉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原告田某或为消费者,但也不排除是应用软件开发者。
2024年7月4日,第一财经资讯记者李娜发表报道《苹果提出上诉,“消费者诉苹果垄断案”打到最高院》 。根据该报道,苹果公司对此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金某诉苹果公司及其在华联企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的一审判决【(2021)沪73知民初220号】提起上诉,并对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提出质疑。

笔者也曾就该案发表文章【中国法院:苹果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不认为其违反《反垄断法》 | 再次呼吁市监总局及时提醒敦促苹果公司,同等对待中欧市场】,认为该案相关市场界定的论证略显单薄,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较为简单。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项,为原告减轻了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一般应当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款

原告以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为由主张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显著的市场力量的,应当界定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款

原告提供证据足以直接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诉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

  (二)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第四款(略)

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果,原告可以证明:根据与中国监管部门的沟通,苹果公司降低其应用商店在我国市场的佣金费率 ,是苹果公司超脱竞争有效约束的表现,且其长期维持较高的应用商店佣金费率缺乏正当性,因而可以视作为限制、排除竞争效果的一种提现,那么不排除法院会支持原告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承担举证责任,进而搁置原被告双方相关市场界定上的分歧,将庭审更多聚焦于苹果公司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早在2013年,笔者曾在《电子知识产权》2013年第4期,第30页至41页发表文章《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参考德国和欧盟经验简析广东省高级法院一审判决》,指出应当参考欧洲法院早期实践,直接通过通过分析经营者涉嫌超脱竞争约束的行为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进而绕开平台经济领域争议较多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

四.   通过分析经营者涉嫌超脱竞争约束的行为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欧洲法院并不排除在市场结构分析无法就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得出明确的结果时,通过分析企业涉嫌超脱竞争约束的行为,如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来认定被考察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8]。在通过分析腾讯的结构性特征得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初步结论之后,也适宜通过分析涉嫌超脱竞争约束的行为来对此加以印证。

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回眸(2013):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参考德国和欧盟经验简析广东省高级法院一审判决
不过,即便是要界定苹果公司所涉各个相关市场,也不乏国外许多与苹果公司有关的执法、司法实践可供参考。此前,我也曾结合国内相关反垄断法实践,就苹果公司在iOS操作系统涉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问题进行了讨论,如:
未来,不排除会有更多消费者、应用软件开发者会综合参考国内外反垄断法实践,对苹果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向市监总局提起举报,或者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苹果公司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

附:以下与反垄断法诉讼维权相关的PPT摘自《当前七大反垄断热点问题和展望 | 浅谈律师如何开拓反垄断法业务(一)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