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知识产权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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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26〕5号)相关规定,我局将从2026年6月1日起开展2025年度知识产权资助申报工作。请符合资助条件的权利人于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7月30日期间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308室(璧城街道中山南路205号),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26〕5号)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联系人:杨舒迪,联系电话:81677633)
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推进质量强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鼓励提升产品质量,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璧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璧山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以下简称“权利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是指对新获得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等的权利人给予的财政资金资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公平公正、注重绩效原则。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资助的组织、实施;财政管理部门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拨付及监督。
第四条 如国家、重庆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市场监管部门可会同财政管理部门调整资助项目及标准,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资助资金优先使用专项资金兑付,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可分批次兑付。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标准
第五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申请人为相应第一权利人,资助均为一次性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六条 质量品牌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家奖项: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权利人资助 200 万元、100 万元。
(二)市级奖项:对新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资助 100 万元、50 万元。
(三)区级奖项:对新认定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资助 50 万元、30 万元。
第七条 标准化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家奖项:对新认定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资助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对国家级标准化试点建设项目通过验收的权利人资助 10 万元/个。
(二)市级奖项:对新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权利人资助 5 万元。
(三)其他资助: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权利人资助 100 万元/项、50 万元/项、20 万元/项、10 万元/项;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权利人资助 10 万元/项、5 万元/项、3 万元/项、1 万元/项。对主导制定入选国家部委团体标准培优计划的权利人资助10 万元/项;被 3 家以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用且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经评审认定的权利人资助 2 万元/项。
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和专利资助范围、标准
(一)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人资助 15 万元/件。
(二)专利奖项: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权利人资助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权利人资助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新获得重庆市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权利人资助 10 万元、5万元、2 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资助范围、标准
(一)专利转化:企业将其拥有或引进(不含许可)的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转化,推动产值提升的,按 2 万元/件进行资助,同一项目资助不超过 10 万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主贷为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不超过 20 万元,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 36 个月,其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按 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 5 万元。
第十条 知识产权其他项目资助范围、标准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项目的权利人资助 10 万元;对首次被评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权利人资助 3 万元。
(二)知识产权项目:对通过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的,配套给予每个项目 20 万元资助。对通过市级专利导航、风险预测预警、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 5 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范围、标准鼓励申报建设市级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运营平台(中心),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的 50%予以配套资助。鼓励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
案成立的公共服务平台(中心)并按要求开展公共服务的,按 10万元/年给予资助。对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运行满一年以上且无非正常专利代理的资助 10 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人才资助范围、标准
对取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并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连续任职1年以上的资助1 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资助资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等政策要求。
(二)近 3 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责任事故、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有良好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四条 申报质量品牌、标准化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质量品牌和标准化资助申请表(附件 1)。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国外、国家以及重庆市相关认定文件、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和专利奖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地理标志产品和专利奖资助申请表(附件 2)。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专利奖相关认定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报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及其他项目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及其他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3)。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高价值专利转化资助提供专利产品备案证明、企业近三年财报、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项目开展及成果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提供质押登记通知书、贷款合同、还款明细、评估费及担保费支付凭证等材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项目)、知识产权项目资助提供有关认定文件、奖励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报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师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知识产权服务与专利代理师资助申请表(附件 4)。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运营平台(中心)、公共服务平台(中心)、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提供相关认定(备案)证明文件;专利代理师资助提供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近期(1 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八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每年开展一次,采用后资助方式,资助范围为上一年度(即:公历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新获得(或认定)的权利人。团体标准资助申报期限为发布后 24 个月内,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资助申报期限为取得专利权后 36 个月内。申报时间为每年 6 月 1 日至 7 月 30 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资助资金申请采取权利人自愿申报原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权利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申报,
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
(二)受理。区市场监管局按要求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核查,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申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人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或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
(四)公示。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若收到异议,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再次审核;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以上一年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审核。
第四章 拨 付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批准后区财政局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权利人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代理机构和人员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 年5月9 日起施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23〕1 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按国家或重庆市新政策执行。同一权利人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资助,按最高标准执行。区内其他政策与本办法重复或交叉的,按照从优、
不叠加的原则执行。对国家或市级重大知识产权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资助。
附件:
1.璧山区质量品牌和标准化资助申请表
2.璧山区地理标志产品和专利奖资助申请表
3.璧山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及其他项目资助申请表
4.璧山区知识产权服务和专利代理师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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