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

《仪陇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8日 

仪陇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生产、仓储、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包括主要经营场所、其他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指依据本县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市场主体登记职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  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合法、真实、适用的固定场所。每个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其他经营场所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住所(经营场所)是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定登记事项,市场主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明确和具体。

第七条  下列场所不得用于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未经自规、住建、乡镇(街道)等单位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

(三)无批准或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四)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五)县人民政府纳入征收公告范围内的;

(六)不符合工业园区内产业规划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属于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电子商务、广告设计、软件开发等行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其原有房屋登记机关记载的房屋规划用途。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住宅从事以下行业或项目:娱乐行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医疗器械经营与仓储,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喷绘、屠宰、喷漆、制革、饲料加工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项目。

第九条  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复印件。无法提交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提交以下任一证明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修建及土地使用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安置部门盖章的安置还房卡、公证机构有关公证材料、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二)租赁(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无偿使用)协议、房屋所有人的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加盖出租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提交加盖出租方公章的租赁协议;

(五)租赁(无偿使用)建设用地的,提交租赁合同、用地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六)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市场主体,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除按照本条第(一)(二)项对应提交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八)因镇村建制调整,导致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上载明的地址与建制调整后的地址名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承诺实际经营地址与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上载明的地址属于同一物理地址;

(九)无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经管委、属地乡镇(街道)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

第十条  登记机关依法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市场主体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自规、民政、住建、公安等部门应与登记机关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在线查询、数据比对等方式,实现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标准地址、自建房安全等级鉴定等数据的比对核验。

对住建部门认定为C、D级危房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规范“一照多址”登记管理。在县域内登记的市场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即可,法律法规等规定另有要求从其要求。办理“一照多址”的,登记机关应在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一照多址”字样。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县域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所有实体经营场所全部记载在营业执照上。

第十三条  规范“一址多照”登记管理。同一地址能有效划分物理区间且适宜同址经营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可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经营场所有特定要求的除外。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登记使用同一住所。办理“一址多照”的,登记机关应在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一址多照)”字样。

第十四条  从事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经营,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相关许可证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一致的,可以不再提交合法使用证明材料;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的,市场主体应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平台内市场主体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逐一进行登记。同时通过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并可以同时登记网络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县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指导管理。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依法依规依职权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于利用非(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自规、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二)对于违反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工业园区产业规划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经管委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由住建、市监、自规、房管、公安、应急、生态环境、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四)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

(五)对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仪陇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2.自建房安全风险提示书

注:本文转载自仪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下载:

仪陇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docx

自建房安全风险提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