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适当性义务典型案例】线下销售、线上下单,规避双录的行为违反适当性义务
【基本案情】
王某先后在某银行购买若干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全部赎回后,王某产生本金损失。王某诉至法院,主张某银行理财经理在自己办公区代其操作购买产品,未对其进行风险等级评估,未告知产品为高风险基金,未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违反适当性义务,要求银行赔偿其全部本金及利息损失。某银行辩称,王某具有十余年理财经验,同期在多家银行购买理财及基金产品,具有丰富的投资知识。案涉产品均通过网银或手机银行线上购买,购买界面已完整展示产品信息及风险提示,王某风险评估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且系王某主动联系理财经理咨询并自主决定购买,银行未进行不当推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存在通过“线下销售、线上下单”方式规避录音录像义务的违规行为。根据银行业监管规定,有销售人员介入营销推介的,应当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王某多次前往理财经理办公室咨询产品并听取建议,银行存在明显的线下推介行为,却引导王某通过线上渠道完成交易,且无法提供办公区监控证明不存在代客操作。
金融机构对其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某银行仅以线上系统存在风险评估记录及产品风险提示为由,主张已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王某充分说明了产品结构、投资范围及核心风险,亦未证明线上操作确系王某本人独立完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适当性义务履行存在瑕疵。考虑到王某十余年理财经验,且其同期自某银行处购买的案外基金有盈利情况,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王某作为投资者未尽到自身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失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基于双方过错程度,最终判决:酌定某银行赔偿王某部分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线下销售、线上下单”模式下金融机构应当停止自助终端认购操作,转至销售专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则,对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和规范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销售行为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充分考虑金融市场正常波动和投资者自身注意义务,合理划分各方的过错责任。
【白宇飞律师】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白宇飞律师(+v:byflvshi)毕业于外交学院,国际法硕士学位,辅修金融学专业。擅长金融资管、投资权益保护、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公司劳动合规和公司争议解决。参与过多家央企的债务重组项目,为数家国内顶尖的互联网公司提供过诉讼法律服务,服务过多家大型国有资管公司、多家国内头部互联网公司,已独立承办案件上百件,涉及:股权转让、股东异议之诉、承揽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案涉案标的数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