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店及集贸市场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几种情形


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店及集贸市场可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几种情形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经营性健身、休闲场所。
宾馆是为客人提供住宿及餐饮、会议、健身和娱乐等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公共建筑。
商店是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
集贸市场是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主要用于各类农产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等现货商品,定期或长期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
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 351812025)的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店及集贸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 原有防火分区面积被改变,大于 GB 55037 的规定值;

b) 违反 GB 55037 的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c) 安全出口的数量不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

d) 未按 GB 55037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按照附录 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

e) 消防救援口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需要注意的是,若有下列情形,则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或作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

a) 消防技术标准修订引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b) 建筑、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且经现场检查确认无现实火灾风险;

c) 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消除,且当场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