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冠清、陈健: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作者:郭冠清(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陈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当代经济研究》2022年第7期
摘要:人在实践活动中,通过认识客观规律而构造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以及生产力具有重要的反推动作用,认识越充分,上层建筑的推动作用越大。法律上层建筑也遵循这一规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向更高水平迈进的过程也是法治化不断完善的过程,法治规范引导的主动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在指导思想下进行的,指导思想属于思想上层建筑,随着对客观规律把握程度的不断提高,指导思想驾驭社会主义建设的能力也不断提高,无论经济建设还是法治建设都是如此,使得社会主义建设能够更好更快地进行,更加主动地发挥出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共同构成新时代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导思想的双支柱。
关键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
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2017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两者同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组成部分,存在着密切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更高水平迈进,法治的保障作用越来越重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习近平法治思想同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起着根本指导作用。
一、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与生产力发展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生产力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先决条件和现实基础,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自己的关系是单向的,生产力一元决定论是一个错误的命题[2]。对此,恩格斯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确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的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3],这里不仅对“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误解进行了批判,而且还指出了上层建筑的重要性,并直接指明了法的重要性。唯物史观真正关注的不是物而是人,人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社会是人的实践和交往活动的产物,人在实践活动中又具有主观能动性,能够通过认识客观规律来主动改造世界,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以及生产力都具有推动作用。随着人们实践的不断深入,客观规律的认识能力不断提高,这种推动作用也会越来越强,从而主动推动生产力发展,加快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可见,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是人的社会历史进程的最本质特征。上层建筑是人主动创造的产物,上层建筑比经济基础有更高的自觉性,反映着人对社会经济客观规律的认识,随着认识的加深,上层建筑的推动作用也会更重要。
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建立在资本主义发达生产力基础上,现实中社会主义首先在落后国家出现,落后生产力成为既定前提,那么建设社会主义就是一个强调在认识客观经济规律前提下的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上层建筑起到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甚至是决定的作用。毛泽东指出:“从世界的历史来看,……都是先把上层建筑改变了,生产关系搞好了,上了轨道了,才为生产力的大发展开辟了道路,为物质基础的增强准备了条件。”[4]习近平总书记也谈到:“对生产力标准必须全面准确理解,不能绝对化,不能撇开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来理解生产力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提出的一系列‘两手抓’,包括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稳定,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等,都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要求的。”[5]当然,人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上层建筑推动经济基础和生产力,也必须以认识和尊重生产力发展客观规律为前提。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6]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这都说明了首先改变上层建筑,以此改造落后的生产关系,再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般规律。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思想、观念)上层建筑,而在意识形态领域,存在一元的指导思想,在这个思想指导下构筑政治和法律等制度,形成特定的上层建筑。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事业的指导思想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人接力探索、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7],这些指导思想随着时代进步不断演进,反映了随着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事业的不断开展,对其客观规律认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也不断深化和提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就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建设,构筑与新时代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进而有力推动经济基础乃至生产力发展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属于经济基础,它并不是在经济发展的各种历史轨迹中自发游弋而形成的,而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党的十四大上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正式提出的。政党属于上层建筑,在党的领导下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再次印证了通过上层建筑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再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一般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生产力水平的巨大飞跃,则说明了在正确指导思想指引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挥出主动性创造性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主线,同样,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8]。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其走向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标志是制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从制度层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之更加系统完备、成熟定型,法治是基础性的制度保障。从法治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化的方案,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9]。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是一个辩证历史过程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中,从商品经济的发展历史看,体现为法律的正式交易规则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强。马克思谈到:“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10],指出了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和深化,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会完善。反过来,得到法律保障的商品交换关系,是规定了交换双方对等的一组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关系,随着交换关系的复杂化,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复杂化,契约的有效执行愈加需要法律的保障,更加完善的法律也会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更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是一个历史过程,法律同样遵循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历史规律。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经济基础有推动作用,特别是当法律制度越完善,法治水平越高,这种积极的推动作用就越明显,它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的能动性就越大,而这种能动性正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强调上层建筑的主动作用的具体体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法治化水平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更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的这个本质不断显现的过程,这一过程生动说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化之间的辩证关系。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中国采取了渐进式改革,市场的出现和市场经济的形成是从原来计划体制的缝隙中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本身也处于各种摸索的过程中,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这一新事物,法律制度的建设必然是一个针对市场经济的新事物新情况而不断建立,和针对更新的事物和情况再进行相应法律改革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符合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过程,在初期,人们对事物客观规律不熟悉,社会实践尚不能充分总结经验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更多地受到客观的制约。在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的发展意味着国有制之外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在当时的法律制度建设中,由于外商投资对法律有明确的需求,法制建设也较多关注到这方面需求,当时率先形成的“外资三法”,奠定了我国吸引外资的法律环境基础。同时,对于多种经济成分保护自身权益的需求,我国在1980年代先后完成了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工作,初步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要求。
相较之前改革更多地具有探索的性质,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改革目标,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一次理论突破,使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变得体系化和清晰化,从而有力推动了中国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建设也走向了体系化和清晰化,如果说党的十四大之前中国的法制建设更多体现为是为了跟上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呈现单点推进的特点,在党的十四大之后,法律制度建设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框架的指导下,法律的制定更加系统全面,开始形成之间相互配合的法律体系,更加呈现出立体推进的特点,从而更加主动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和进行制度引导,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市场经济的能动性和反作用开始变得明显,愈加重要。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随后国家开始系统推进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设。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把之前的法制改为了法治,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相比之前法制建设实践中主要着眼于法律条文的完善,这也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法治化进程必要的第一步,法治建设是对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巩固与提高,是法律制度建设的更高阶段,着眼点从法律法规有没有,发展到法律法规对不对,以及执行的好不好。从法制到法治,也反映了法律制度建设从原来跟随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到主动为市场经济创造环境、提供保障的重大改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提出后,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动性日益得到体现,使得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得到更多更可靠的法律保障,进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在基本经济制度方面,1999年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加强了对私有产权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上升有一个过程,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共存,并且多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这又意味着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保护的一视同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也保护公有制经济的产权,后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期间颁布的公司法和国有企业资产法等法律为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保障国有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2001年,中国加入WTO ,在法律法规上,这意味着在诸如国民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等方面要与国际规则接轨,这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治建设,反过来这也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紧密联系,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从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的法治不断进步发展,法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联系不断变得紧密,一个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形成,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①,中国法治建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EB/OL].http: / /www.scio.gov.cn/ztk/dtzt/62/3/Document/1035422/1035422.htm.
三、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得到了全方位提升,法治建设的系统性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实现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飞跃。相比之前,新时代也更加注重改革的顶层设计,法治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保障作用也更具基础性、全局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后中央形成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在其中的地位,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个方面全面展开,以法治保障“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并做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为其他基本方略的实施提供了法治保障,报告还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指出了新时代法治工作中立法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和法治的根本目的,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原则。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从宪法高度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局性和根本性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则进一步把产权、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意见》要求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制度化、法治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与此相对应,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法规,并加大了相应的立法、司法的改革力度,这意味着在新时代,法治更加从顶层设计高度,从系统整体角度,更加自觉主动规范、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乃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之更加系统完备、成熟定型。
在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也从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解决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问题,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新发展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推动高质量发展就要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11]新发展理念中,无论是哪一个发展,法治都是贯穿于其中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而且,五大发展理念是一个具有内在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法治确保了五大发展理念的相互贯通和联动,是推动新发展理念整体实现的必由路径。实现高质量发展也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了更高级的阶段,其中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代表的新经济形态对产权保护、契约执行和市场秩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2],以法律制度为代表的正式制度对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也变得愈加重要,这也与法律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推动作用愈加明显相一致。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也必然围绕着塑造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展开。
创新居于新发展理念之首,也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新发展格局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新发展格局要求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要求以创新推动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而我国有利于创新驱动的一大优势是拥有超大规模国内市场,市场规模越大,越有利于创新,打破阻碍国内市场统一性和公平性的各种障碍,成为实现新发展格局要求的重要手段。法治为形成国内大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制度保障,这包括改进平等保护的产权制度,也包括改进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和竞争的相关制度,其中包括加快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以及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这些都是法治保障的范畴。在法律制定上,为引导国内统一市场的发展,法律体系本身也在实现尽可能的统一化。恩格斯说道:“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13]253统一和清晰透明的法律能使法律效力得以充分实现。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了原来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等诸多经济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基础性的综合法律,201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取代了原来的外资三法,成为适应新时代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的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这些法律法规的统一化和基础化也反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成就,也是法律系统化、清晰化的大进步。
“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13],改革是如此,对外开放也是如此。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制度型开放就是以法治为重中之重,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度接轨,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新时代全方位对外开放促成的是国内外市场的一体化,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包括自由贸易协议,主要就是通过法律规范来体现,推动制度型开放,就是实行保护外资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等制度,这些制度都需要通过法治来保障,为对外开放打造一个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环境,适应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地位的趋势,无疑是促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基本保障。对外开放也使中国面临国际环境变换的风险,如何维护国家利益,实现更加安全的发展,是新发展格局下面临的新问题。“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14]在对外开放中维护国家安全需要依靠法治手段,兼顾维护国家安全和保证对外开放的透明度,以法律为武器捍卫中国企业的利益。外商投资法就从法律层面建立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对外开放使中国融入到经济全球化当中,在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带来了综合国力的巨大飞跃,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全球经济治理实质是以得到多数国家认可的规则为中心,相应的国际组织和论坛也在这些规则下行动,这些规则本质上也就是法律规则。“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法治方式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规则的谈判,使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前进,是新时代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建立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的重要制度保障。
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法治起着引领作用,这是因为法治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公开、透明和稳定的制度。新时代改革开放是制度型的改革开放,通过法治塑造制度型改革开放,是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最基本特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提供最根本保障的一个体现。新时代法治建设最大特点和亮点在于全面推进对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公开、透明的产权保护和推行市场竞争审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对应市场经济的“三公”原则,法律制度也具有相应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三公”原则,两个“三公”是完全对应的,没有法律的“三公”,市场经济的“三公”也难以保证。
随着“十三五”规划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顺利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发展阶段, 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十四五规划《建议》的提出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有序进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建设也有更多具体内容,一个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更加成熟定型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必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更积极主动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四、法治政府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也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做到有为政府。而要做到这点,政府的权力边界要在法律限制之下,做到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从而保障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有为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过程一样,政府同为上层建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反过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法治政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保障作用越来越呈现积极主动的推动作用。
“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15]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也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由于市场经济是从原有计划体制缝隙中发展起来的,以及改革具有的渐进特点,加上法制建设需要一个过程,政府职能转变在改革开放初期更多具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进行改革的特点。政府职能转变在当时最重要的是不再直接干预微观经济领域,松开价格管制和给企业自主经营权利,使它们能够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去,为此中国在1988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首次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把一些原来与计划体制密切相关的管理部门做了调整,适应了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法制建设角度,当时政府职能转变中重要政府部门职能确立的法制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方式相对较少。在改革开放初期改革更多是进行摸索,以及计划体制的历史背景下,当时政府职能转变更多依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推动是合理的。
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这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次重大飞跃。如果说之前政府职能转变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政府进行价格改革和企业改革,党的十四大之后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部分,政府职能转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指引下更具有了主动性、全局性与综合性,重要部门职能设立开始更加自觉地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引导。经过改革,政府职能在法定授权下转变到宏观调控、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关,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分别进行了规模较大的政府机构改革,这些改革不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更是起到了规范和引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也典型反映了上层建筑的能动作用。
为适应新时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职能,2018年中国启动了新的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此次改革全面遵循了职权法定的法治原则,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遵循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要依法依规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机构和编制,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全会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中涉及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内容交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这反映了此轮机构改革对法治化的遵循,也表明法治政府建设达到了新的高度。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13]。营商环境最重要的就是法治环境,只有通过法治,政府转变职能和“放管服”等改革才能具体落实到实现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上。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转向了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而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体制,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制度基础[16]。与此对应中国新一轮扩大对外开放重点是建立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这包括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通过行政审批和“放管服”改革,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的,加上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享受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的待遇,实现法治化的平等参与和竞争,这将最大程度地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优化的营商环境。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意义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发展理念是否对头,从根本上决定着发展成效乃至成败。”[17]历史唯物主义强调社会发展存在客观规律,更强调人通过实践,在认识客观规律基础上把握和驾驭客观规律而具有的主观能动性。人认识客观规律有个过程,而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越深入,人就越能够自觉地应用客观规律改造世界,实现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党的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指引下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思想同样遵循了这一规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自觉主动地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也不断提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作为全党乃至全国人民不断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的智慧结晶,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思想在新时代达到的新高度,在其指导下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取得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成就。进一步而言,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不是自发推动和进行的,它是在党的领导下主动构筑法律上层建筑的过程,而这又是在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的指引下进行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同样反映了新时代党自觉主动驾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能力达到了新的高度。通过共同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和法治政府建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从改革开放初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言简意赅地表明了从改革开放初期推进法制到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巨大飞跃,使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达到了新的高度。新十六字方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涵盖了从立法到守法的法治全过程,更加强调良法善治的法治核心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达到新境界的重要体现。
经济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法律制度在塑造经济活动的正式规则,形成正式经济制度上起着核心作用,法律越是有效,法治越能彰显,经济关系就越合理,经济发展就越顺畅。全面深化改革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11],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优势。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范畴,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理论范畴[18]。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是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两者共同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起到指导作用,共同为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起到指导作用。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中,首先就强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再就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法治思想首先强调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同样首先强调坚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不仅反映了两者同做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成部分的内在一致性,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互配合,沿着正确方向协同并进提供了根本保证。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优势,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党领导经济工作并不是事无巨细包办一切,而是起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这需要党领导经济工作实现制度化、法治化,这既体现当依法执政的领导地位,也使党能够集中关注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从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需要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习近平法治思想同样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也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14]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切事业的奋斗目标,在新时代,发展的主要矛盾转化为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矛盾,人民群众对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有更美好的期盼,这些需求很多都要涉及到公平正义问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1]。同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新发展理念提出了共享发展的理念,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调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现了全方位的自主开放,推动了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更加注重规则等制度型开放的转变,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带动了改革的全面深化。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就是其中之一中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也将对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大意义。人类命运共同体涉及国际法治,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一是完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另一是通过涉外法治衔接国际法治,在国内法治、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的基础上参与推进国际法治,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也更好地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体系,不仅德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29,法律也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础上。同样,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确立经济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出台经济社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与法治思想在强调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是完全一致的。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20]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系统概括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十三个显著优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其中之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另一个显著优势。“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11],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既起到保障作用,本身也融入到这些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中成为其中的有机成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11],在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也如同鸟之双翼、车之双轮,共同成为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导思想的双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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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冠清,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资本论》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智库办公室主任、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资本论》与当代中国经济、经济思想史、西方经济学。
陈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
(编辑:刘益建、张佶烨;责任编辑:张佶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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