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代理销售服务合同》范本及写作要点

01
一份《私募基金代理销售服务合同》并非简单的授权书或渠道确认函,而是连接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之间权利、义务与风险边界的操作系统。它在金融业务链条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代销业务启动的法律依据,也是风险隔离的第一道防火墙。
从作用来看,该合同首先界定了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性质,明确管理人与代销机构各自的身份地位,防止因法律关系模糊而出现责任真空。更重要的是,它对销售行为边界作出实质性约束——例如禁止误导宣传、禁止承诺收益、禁止越过合格投资者程序等,从而将监管规则(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适当性管理办法》)转化为可操作的合同义务。此外,合同还承载着募集结算资金划转路径、反洗钱职责分配、信息披露责任划分等具体功能,是业务落地不可或缺的操作手册。
其意义与重要性在当前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监管导向下尤为突出。一旦代销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出现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虚假陈述或不当推介,投资者维权路径往往首先指向基金管理人,而管理人能否向代销机构有效追偿,关键即在于合同条款是否严谨、责任链条是否闭环。换句话说,这份合同决定了风险事件发生后,损失由谁最终承担。此外,在监管部门检查中,也是验证管理人是否合规委托、是否尽到选任义务的核心证据之一。
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掌握撰写与审核此类合同并非简单的模板填空,而是一项融合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与监管政策的综合技能。市场上大量代销纠纷并非因为双方恶意违约,而是因为合同对“销售行为是否越界”“责任触发条件”“证据留存义务”等缺乏明确约定。因此,学习写作该合同,本质上是训练如何将模糊的合规要求转化为精确的法律权利义务,是金融非诉律师从“写条款”走向“控风险”的必经一步。只有真正理解代销业务中的资金流、信息流与责任流,才能写出一份既促成交易、又守住底线的合同。下面分享一份《私募基金代理销售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仅供各位参考。
02
甲方(代理销售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基金管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双方秉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本合同所述的私募基金产品代销业务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履职行:
第一条 合同目的
1.1 甲乙双方应当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相互促进、公平诚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代理销售业务。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守所有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1.2 双方的合作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第二条 用语和定义
本合同中所有未有特别定义的词汇应有如下含义:
2.1 甲方服务客户/甲方客户:是指由甲方介绍或推荐,并最终成功购买乙方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
2.2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3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款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4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决定、通知。
2.5 产品:乙方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的私募基金产品。
第三条 基金产品
3.1 基金产品、价格、期限、投资方向等具体要素描述详见附件。
3.2 产品风险等级:________级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____级别的合格投资者。
第四条 服务内容
4.1 本合同所指的代销服务系指:
(1)甲方向特定投资人推介乙方设立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
(2)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业务。
4.2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订立的关于私募基金代销业务的整体合作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凡乙方委托甲方代销的乙方发行管理的任何一只私募基金,均适用本合同。但本合同的签订并不代表甲乙双方已就乙方已经或将来发行管理的全部私募基金自动形成委托代销关系。
4.3 乙方委托甲方代销其发行管理的具体某一个或若干个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标的私募基金”)时,甲乙双方应就甲方代销各标的私募基金的事宜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名称以届时实际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准),明确甲方代销的私募基金的名称、各项费用收取标准等事项。补充合同生效后,甲方为乙方的相应标的私募基金提供代销服务。
4.4 甲方代销的标的私募基金的具体情况以标的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合同(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内容为准。
第五条 代理销售服务费
5.1 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代理销售服务费(含税价款)包括:
(1)认购费:乙方投资人实缴投资额的1%(价外收取),乙方应当于专项基金募集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管理费分成:乙方投资人实缴投资额的__%(价内收取,管理费返还,按照管理费50%的比例提取),乙方应在收到专项基金向其支付的每期管理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投资期管理费分成。
5.2 业绩报酬分成=乙方投资人实缴投资额超额收益部分的20%*30%。乙方应在收到专项基金业绩报酬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业绩报酬分成。
第六条 合同期限
6.1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本合同期满30日前,合同任一方或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延续次数不超过三次。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应当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任何一方均有责任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或者客户的信息,不得有损害对方的市场形象与商誉的行为;
(2)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操作。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甲乙双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反洗钱制度和反贿赂制度;
(4)甲乙双方应当在推介和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严格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合作;
(5)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私募基金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均属其自身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甲乙双方应当遵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乙方应当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合理设定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甲方应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提示甲方客户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甲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甲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7)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客户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客户提出的调解;
(8)乙方不向甲方提供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考虑因素等信息、或者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甲方有权拒绝代销乙方产品。如因乙方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级不合规或者不合理,导致甲方被监管机关处理或被客户举报、投诉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造成甲方声誉损失的,乙方应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此项赔偿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9)发现业务环节(包括数据、信息传输)出现差错或延误时,积极协助、配合对方解决。
7.2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为履行代销义务有必要知悉的基金相关信息、基金发行、推介、销售进展等情况,其所推介客户的认购缴款情况,但无义务核实前述信息的真实、有效、准确及完整;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答或解决代销过程中客户有关认购本私募基金份额的与乙方有关的问题或投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培训、营销支持及签约支持等工作;
(3)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足额取得代理销售服务费;
(4)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基金合同、推介材料等资料,独立制定代销策略、方案及业务流程,开展标的私募基金代销业务;
(5)在与乙方合作代销基金的同时,甲方有权选择代理销售乙方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发行的基金产品;
(6)对因乙方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甲方推荐的客户认购乙方产品,经正式确认后,视为甲方就该客户的代理销售工作完成;
(8)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内部标准及内部规则对乙方的管理人资质、公司背景、投资理念、团队情况、业绩表现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意见、甲方的风控要求等对审核标准进行调整。若前述调查结果未能通过甲方风控要求,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乙方在限期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进行整改。乙方经过一轮整改仍未能满足要求或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乙方仍无法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甲方有适当理由认为乙方存在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回函予以说明,若乙方确实存在上述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限期内予以纠正,若乙方非因正当理由而未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偿的权利,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10)法律法规、本合同及补充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推介材料及本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销售人的职责;
(12)甲方在从事代理销售业务时,应采用乙方提供的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推介资料和宣传文案等资料,遵循乙方的规定和要求。乙方应保证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推介资料和宣传文案等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定;
(13)甲方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14)甲方应遵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
(15)甲方应当根据其代销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16)甲方告知客户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客户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甲方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客户仍坚持购买的,甲方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17)甲方负责向客户邮寄基金合同以及其他合同,并要求客户本人签名确认;
(18)甲方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等被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定所禁止的方式和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19)甲方应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利用其现有的营销和服务网络、已经建立的网络系统,开展适当的营销活动;
(2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向客户传达基金相关信息,协助乙方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提供乙方编制的报告材料;
(21)甲方协助乙方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以及解决各类纠纷,并及时向乙方反馈客户的确认信息及要求等。乙方应就该等工作最大限度的向甲方提供帮助和支持。
7.3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的代理销售资质进行审慎性调查,委托甲方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代理销售业务的开办起始日期以及暂停办理业务的日期并书面通知甲方;
(3)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代理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甲方对此予以配合;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客户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5)法律法规、本合同及补充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向甲方提供并更新与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的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销售计划、风险提示书、客户调查问卷、推介资料和宣传文案等资料,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7)乙方应当充分了解其所提供产品、服务的信息 ,并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8)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私募基金产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基金合同当事人情况、投资者人数限制、募集金额限制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在相关信息变更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或甲方关联方的名义或商业标志、商号等对外宣传。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采取甲方及/或甲方关联方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10)乙方应对本基金所投项目及底层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全面了解项目风险。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并承诺其向甲方提供的尽职调报告真实、合法、有效,因本基金产生的项目风险及投资者纠纷与甲方无关;
(11)乙方负责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工作,乙方应保障登记备案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12)积极配合甲方的基金代理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不干涉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的正常代理销售行为;
(13)按照本合同或补充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甲方代理销售服务费;
(14)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的代理业务的开办起始日期及其他开办、暂停办理、终止办理业务的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有特殊情况的,双方协商一致可减少提前通知的时间要求;
(15)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交易数据、甲方或其关联方的资料或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并且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进行直接营销,用于甲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诱导甲方客户到乙方平台或第三方平台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16)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推介材料、本合同及补充合同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甲方披露乙方及基金存在的或潜在的对甲方销售乙方基金具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1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净值(如有)、投资总结、策略报告等资料,并应参与甲方组织的客户见面会和其他客户服务活动;
(18)如乙方需要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认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取得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实施;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
(20)法律法规、本合同及补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销售业务安排
8.1 乙方同意甲方服务客户在认购乙方私募基金产品时,可以通过直接向乙方资金募集账户汇款(即线下销售)的方式认购基金份额。
8.2 乙方收取认购款的募集账户为:
账户名称:? ??? ??。
收款账号:? ??? ??。
银行名称:? ??? ??。
大额支付行号:甲方服务客户采用线下销售方式的,认购资金直接划入乙方募集账户的,收益分配、退出款等款项将由乙方直接分配至该客户的付款银行账户。
甲方服务客户涉及账户信息变更的,甲方须按照乙方要求协助客户进行相关变更操作。
8.3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客户再次购买或者追加认购标的产品的,仍应视为甲方客户,甲方就该等客户再次购买或者追加认购的份额部分享有的代理销售服务费用,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8.4 甲方客户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进行部分或全部赎回标的产品份额的,赎回日后甲方仅就该等客户留存的产品财产享有持续服务费。
8.5 经第一次购买确认为甲方所服务客户,其通过甲方再次购买乙方担任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其他产品仍视为甲方所服务客户,其代理销售服务费由双方另行约定。
8.6 业务办理时间
(1)基金认购、申购(如有)、赎回的日期根据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确定。
(2)基金的募集期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8.7 交易文件管理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及时更新的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材料。乙方应确保其提供资料的合法合规性,确保其与备案资料一致。
(2)对于乙方提供的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业务规则及其他信息文件,甲方应通过有效途径提供给客户,以便客户在签订基金合同前有充足的时间阅读,或在交易前有足够渠道了解相关信息。
(3)乙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基金合同,甲方负责基金合同的发放、签订及回收。
(4)甲方向乙方申领基金合同,需由指定的授权人员向乙方发送正式申领邮件,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邮件的要求向甲方派送基金合同。甲方指定的相关经办人员暨授权人为: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工作邮箱:? ??? ??。
(5)甲乙双方在代理销售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双方各自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
8.8 资金交收
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乙方基金产品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等),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确保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8.9 差错处理
甲乙双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防范各业务环节差错的发生,对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双方应相互配合对方执行差错处理。
第九条 甲方客户身份确认
9.1 如果甲乙双方在确认客户是否接受过甲方服务时发生分歧,判断标准如下:
(1)由甲方提供客户识别信息,包括姓名及身份证号,乙方核实后乙方应确认该客户是否属于甲方服务客户;如果与乙方现有客户重合,乙方向甲方提供其现有客户本人签订的基金合同后;该客户应确认为非甲方客户,不受本补充合同约束。
(2)甲方服务客户再次购买或者追加认购乙方同款私募基金产品的,仍应视为甲方客户,甲方就该等客户再次购买或者追加认购的份额部分享有的代理销售服务费,仍按本补充合同约定执行。
9.2 如遇其他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互信、长期合作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服务费结算
10.1 每个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该产品销售情况进行对账,对账方式为:
(1)甲方将该产品的销售明细以邮件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收到销售明细邮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销售金额。核对完成后,乙方应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将代理销售服务费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号内。甲方收到款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甲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乙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等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违约金、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
(2)甲方收款银行账号:
账户名:? ??? ??。
开户行:? ??? ??。
联行号:? ??? ??。
账号:? ??? ??。
10.2 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本项目涉及到的第三方支付成本事前经乙方确认并同意支付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本项目所涉及的税项和其他费用,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各自负担。
第十一条 声明和承诺
11.1 双方就本合同内容和与本合同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和无保留的。
11.2 双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被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11.3 双方对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11.4 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权益和商誉的行为。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宜,一方当事人如需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应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快递邮寄、电子数据传输或传真的方式。
12.2 以面呈递交方式做出的通知,面呈递交时即视为送达。以挂号邮寄、快递邮寄方式做出的通知,在邮件发出后第七日即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做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后即视为送达。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做出的通知,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的,该数据在进入该特定系统时即视为送达;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保密
13.1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内容、以及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所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资料、客户名单等信息)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透露,但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本合同有关条款之约定应当披露或为了履行本合同而向会计师、律师或有关中介机构和人员所做披露除外。
13.2 双方应谨慎尽责,保守机密,并应尽其所能防止任何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盗取或获取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复制保密信息。
13.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所获得的甲方客户的相关资料,乙方应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甲方服务客户资料自行营销)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3.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获得的甲方或其甲方关联方和甲方客户的相关资料,除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须外,必须严格保密。
13.5 双方同意本合同有关保密的条款具有独立约束力,并且不会因本合同失效或过时而影响其效力。如一方违反本条约定,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
14.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修改意见。
14.2 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的颁布、实施或者变更而导致本合同中的个别条款与之冲突的,则该冲突之条款将自动失效,该条款的失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如果失效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产生影响的,甲乙双方将另行协商解决方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力维持签订本合同的商业目的。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
15.1 本合同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通知”)对方。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后,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终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2 如果发生下列事件,任何一方可以立即提前终止本合同,无需对方书面同意:
(1)另一方停止营业、申请破产或者资不抵债或者为其债权人利益进行整体转让;
(2)另一方(或者其任何员工)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重要条款或条件,且在其收到通知要求予以纠正的通知后10日内未予纠正;
(3)另一方所做的任何一款声明或者保证已经不再正确;
(4)另一方(或者其任何员工)有欺诈行为或者违反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任何法律或政府规定,而且如果双方继续维持本合同下的合作关系,将会使未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一方因此丧失名誉;
(5)乙方不再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甲乙双方均保证,在发生本条款项中所列任何事件或者任何若不纠正或补救到令另一方满意则构成本条款所列某一事件时,立即通知本合同另一方。
15.3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本着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对可能产生的相关事项及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未尽事项充分协商并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六条 合同取代
16.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取代此前各方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就代理销售事项或本合同条款所包含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合同、约定或备忘录。
第十七条 合同补充
17.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之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海啸、台风、水灾和其它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征收、没收、政府行为和法律变化等。
18.2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的,不视为违约,甲方和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9.1 甲乙双方同意,对任何一方因其本身或者其内部人员违反或者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责任而使对方蒙受的或者因此针对其提起的任何形式的债务、损失、支出、索赔、诉讼或者要求,该方应当向对方作出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向客户、第三方的赔偿,行政机关的处理及相应的诉讼、律师、鉴定、差旅等费用及相关名誉损失等,此项赔偿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19.2 如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进行直接营销或诱导基金份额持有人到乙方平台或第三方平台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甲方累计代理销售服务费金额两倍的违约金,或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金额的120%,以金额较高者计算。
19.3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代理销售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足额支付代理销售服务费用,并且,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逾期支付的代理销售服务费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0.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可强制执行性,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0.2 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履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发生后30日内,双方仍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附则
21.1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03
签订日期尽管有示范模版,在开始撰写具体的《私募基金代理销售服务合同》时,仍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规则概述
(一)合同双方主体身份
甲方(代理销售方):通常为具有代理销售资质的金融机构或公司,负责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乙方的私募基金产品。
乙方(基金管理人):通常为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和运作私募基金。
(二)不同强弱主体地位应当关注的合同重点
1. 强势甲方关注的合同重点
标的、价格、数量:明确代理销售服务费、认购费、管理费分成及业绩报酬分成等,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期限:设定明确的服务期限和费用支付时间,确保及时获得报酬。
结算:详细规定费用结算方式,确保支付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验收:确保服务成果的验收和认可,防止乙方对服务质量提出异议。
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乙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
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宣传材料、营销方案等的知识产权归属,防止乙方擅自使用。
保密义务:要求乙方保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适用法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
合同适用语言:明确合同语言,避免歧义。
纠纷管辖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纠纷管辖地。
写作风格:采用明确、严谨的语言,避免模糊和歧义。
2. 强势乙方关注的合同重点
标的、价格、数量:确保代理销售服务费和各项分成费用合理,减少成本支出。
期限:设定明确的服务期限,确保代理销售方按时履行义务。
结算:明确费用支付方式,确保支付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验收:确保代理销售方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满足自身需求。
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代理销售方不履行约定。
知识产权归属:确保自身在宣传材料、营销方案等方面的知识产权。
保密义务:要求代理销售方保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适用法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
合同适用语言:明确合同语言,避免歧义。
纠纷管辖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纠纷管辖地。
写作风格:采用详细、全面的语言,确保各项权益得到保障。
3. 中立合同方关注的合同重点
标的、价格、数量:确保费用合理,双方利益平衡。
期限:设定合理的服务期限,确保双方权益。
结算:明确费用支付方式,保障支付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验收:确保服务质量,满足双方需求。
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争议。
知识产权归属:合理分配知识产权,保障双方权益。
保密义务:确保双方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适用法律:选择中立的法律适用。
合同适用语言:明确合同语言,避免歧义。
纠纷管辖地:选择中立的纠纷管辖地。
写作风格:采用公正、平衡的语言,确保合同的公平性。
二、规则分述
第一条 合同目的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作原则明确,减少自身风险。
【示范写法】“甲乙双方应当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相互促进、公平诚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代理销售业务。”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作原则明确,保障自身权益。
【示范写法】“甲乙双方应当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相互促进、公平诚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代理销售业务。”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作原则明确,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甲乙双方应当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相互促进、公平诚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代理销售业务。”
第二条 用语和定义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术语定义准确,避免歧义。
【示范写法】“本合同中所有未有特别定义的词汇应有如下含义:…”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确保术语定义准确,保障自身权益。
【示范写法】“本合同中所有未有特别定义的词汇应有如下含义:…”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术语定义准确,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本合同中所有未有特别定义的词汇应有如下含义:…”
第三条 基金产品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明确产品细节,减少自身风险。
【示范写法】“基金产品、价格、期限、投资方向等具体要素描述详见附件。”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明确产品细节,确保销售目标。
【示范写法】“基金产品、价格、期限、投资方向等具体要素描述详见附件。”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明确产品细节,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基金产品、价格、期限、投资方向等具体要素描述详见附件。”
第四条 服务内容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明确服务内容,确保服务质量。
【示范写法】
“(1)甲方向特定投资人推介乙方设立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
(2)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业务。”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明确服务内容,确保代理销售方履行职责。
【示范写法】
“(1)甲方向特定投资人推介乙方设立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
(2)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业务。”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明确服务内容,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
“(1)甲方向特定投资人推介乙方设立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
(2)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代理销售服务费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费用支付标准明确,减少纠纷。
【示范写法】
“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代理销售服务费(含税价款)包括:
(1)认购费:乙方投资人实缴投资额的1%(价外收取),乙方应当于专项基金募集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管理费分成:乙方投资人实缴投资额的__%(价内收取,管理费返还,按照管理费50%的比例提取),乙方应在收到专项基金向其支付的每期管理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投资期管理费分成。”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确保费用支付标准合理,减少成本。
【示范写法】
“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代理销售服务费(含税价款)包括:
(1)认购费:乙方投资人实缴投资额的1%(价外收取),乙方应当于专项基金募集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管理费分成:乙方投资人实缴投资额的__%(价内收取,管理费返还,按照管理费50%的比例提取),乙方应在收到专项基金向其支付的每期管理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投资期管理费分成。”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费用支付标准明确,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
“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代理销售服务费(含税价款)包括:
(1)认购费:乙方投资人实缴投资额的1%(价外收取),乙方应当于专项基金募集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管理费分成:乙方投资人实缴投资额的__%(价内收取,管理费返还,按照管理费50%的比例提取),乙方应在收到专项基金向其支付的每期管理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投资期管理费分成。”
第六条 合同期限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同期限明确,保障长期合作。
【示范写法】“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本合同期满30日前,合同任一方或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延续次数不超过三次。”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同期限明确,控制合作风险。
【示范写法】“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本合同期满30日前,合同任一方或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延续次数不超过三次。”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同期限明确,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本合同期满30日前,合同任一方或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延续次数不超过三次。”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自身权利明确,减少履行风险。
【示范写法】
“(1)甲乙双方应当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任何一方均有责任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或者客户的信息,不得有损害对方的市场形象与商誉的行为;
(2)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操作。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甲乙双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反洗钱制度和反贿赂制度;
(4)甲乙双方应当在推介和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严格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合作;
(5)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私募基金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均属其自身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甲乙双方应当遵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乙方应当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合理设定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甲方应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提示甲方客户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甲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甲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7)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客户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客户提出的调解;
(8)乙方不向甲方提供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考虑因素等信息、或者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甲方有权拒绝代销乙方产品。如因乙方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级不合规或者不合理,导致甲方被监管机关处理或被客户举报、投诉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造成甲方声誉损失的,乙方应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此项赔偿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9)发现业务环节(包括数据、信息传输)出现差错或延误时,积极协助、配合对方解决。”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确保自身权利明确,保障运营安全。
【示范写法】
“(1)甲乙双方应当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任何一方均有责任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或者客户的信息,不得有损害对方的市场形象与商誉的行为;
(2)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操作。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甲乙双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反洗钱制度和反贿赂制度;
(4)甲乙双方应当在推介和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严格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合作;
(5)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私募基金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均属其自身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甲乙双方应当遵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乙方应当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合理设定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甲方应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提示甲方客户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甲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甲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7)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客户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客户提出的调解;
(8)乙方不向甲方提供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考虑因素等信息、或者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甲方有权拒绝代销乙方产品。如因乙方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级不合规或者不合理,导致甲方被监管机关处理或被客户举报、投诉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造成甲方声誉损失的,乙方应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此项赔偿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9)发现业务环节(包括数据、信息传输)出现差错或延误时,积极协助、配合对方解决。”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保障合作顺利。
【示范写法】
“(1)甲乙双方应当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任何一方均有责任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或者客户的信息,不得有损害对方的市场形象与商誉的行为;
(2)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操作。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甲乙双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反洗钱制度和反贿赂制度;
(4)甲乙双方应当在推介和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严格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合作;
(5)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私募基金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均属其自身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甲乙双方应当遵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乙方应当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合理设定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甲方应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提示甲方客户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甲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甲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7)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客户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客户提出的调解;
(8)乙方不向甲方提供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考虑因素等信息、或者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甲方有权拒绝代销乙方产品。如因乙方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级不合规或者不合理,导致甲方被监管机关处理或被客户举报、投诉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造成甲方声誉损失的,乙方应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此项赔偿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9)发现业务环节(包括数据、信息传输)出现差错或延误时,积极协助、配合对方解决。”
第八条 销售业务安排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明确业务安排,保障销售效率。
【示范写法】
“8.1 乙方同意甲方服务客户在认购乙方私募基金产品时,可以通过直接向乙方资金募集账户汇款(即线下销售)的方式认购基金份额。”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明确业务安排,确保销售规范。
【示范写法】
“8.1 乙方同意甲方服务客户在认购乙方私募基金产品时,可以通过直接向乙方资金募集账户汇款(即线下销售)的方式认购基金份额。”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明确业务安排,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
“8.1 乙方同意甲方服务客户在认购乙方私募基金产品时,可以通过直接向乙方资金募集账户汇款(即线下销售)的方式认购基金份额。”
第九条 甲方客户身份确认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客户身份确认,减少纠纷。
【示范写法】
“9.1 如果甲乙双方在确认客户是否接受过甲方服务时发生分歧,判断标准如下:
(1)由甲方提供客户识别信息,包括姓名及身份证号,乙方核实后乙方应确认该客户是否属于甲方服务客户;如果与乙方现有客户重合,乙方向甲方提供其现有客户本人签订的基金合同后;该客户应确认为非甲方客户,不受本补充合同约束。”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确保客户身份确认,保障自身权益。
【示范写法】
“9.1 如果甲乙双方在确认客户是否接受过甲方服务时发生分歧,判断标准如下:
(1)由甲方提供客户识别信息,包括姓名及身份证号,乙方核实后乙方应确认该客户是否属于甲方服务客户;如果与乙方现有客户重合,乙方向甲方提供其现有客户本人签订的基金合同后;该客户应确认为非甲方客户,不受本补充合同约束。”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客户身份确认,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
“9.1 如果甲乙双方在确认客户是否接受过甲方服务时发生分歧,判断标准如下:
(1)由甲方提供客户识别信息,包括姓名及身份证号,乙方核实后乙方应确认该客户是否属于甲方服务客户;如果与乙方现有客户重合,乙方向甲方提供其现有客户本人签订的基金合同后;该客户应确认为非甲方客户,不受本补充合同约束。”
第十条 服务费结算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示范写法】
“10.1 每个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该产品销售情况进行对账,对账方式为:
(1)甲方将该产品的销售明细以邮件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收到销售明细邮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销售金额。”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确保费用结算规范,减少争议。
【示范写法】
“10.1 每个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该产品销售情况进行对账,对账方式为:
(1)甲方将该产品的销售明细以邮件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收到销售明细邮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销售金额。”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费用结算透明,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
“10.1 每个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该产品销售情况进行对账,对账方式为:
(1)甲方将该产品的销售明细以邮件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收到销售明细邮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销售金额。”
第十一条 声明和承诺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双方声明和承诺明确,减少后续纠纷。
【示范写法】
“11.1 双方就本合同内容和与本合同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和无保留的。”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确保双方声明和承诺真实,保障自身权益。
【示范写法】
“11.1 双方就本合同内容和与本合同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和无保留的。”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双方声明和承诺真实,保障合作顺利。
【示范写法】
“11.1 双方就本合同内容和与本合同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和无保留的。”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通知送达方式明确,减少纠纷。
【示范写法】
“12.1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宜,一方当事人如需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应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快递邮寄、电子数据传输或传真的方式。”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确保通知送达方式明确,保障信息传递。
【示范写法】
“12.1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宜,一方当事人如需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应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快递邮寄、电子数据传输或传真的方式。”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通知送达方式明确,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
“12.1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宜,一方当事人如需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应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快递邮寄、电子数据传输或传真的方式。”
第十三条 保密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保密义务明确,保护商业秘密。
【示范写法】
“13.1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内容、以及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所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资料、客户名单等信息)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透露,但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本合同有关条款之约定应当披露或为了履行本合同而向会计师、律师或有关中介机构和人员所做披露除外。”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确保保密义务明确,防止信息泄露。
【示范写法】
“13.1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内容、以及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所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资料、客户名单等信息)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透露,但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本合同有关条款之约定应当披露或为了履行本合同而向会计师、律师或有关中介机构和人员所做披露除外。”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保密义务明确,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
“13.1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内容、以及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所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资料、客户名单等信息)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透露,但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本合同有关条款之约定应当披露或为了履行本合同而向会计师、律师或有关中介机构和人员所做披露除外。”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同变更程序明确,减少纠纷。
【示范写法】
“14.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修改意见。”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同变更程序明确,控制风险。
【示范写法】
“14.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修改意见。”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同变更程序明确,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
“14.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同解除和终止程序明确,减少风险。
【示范写法】
“15.1 本合同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通知”)对方。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后,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终止。”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同解除和终止程序明确,控制风险。
【示范写法】
“15.1 本合同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通知”)对方。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后,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终止。”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同解除和终止程序明确,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
“15.1 本合同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通知”)对方。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后,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取代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同取代条款明确,减少争议。
【示范写法】
“16.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取代此前各方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就代理销售事项或本合同条款所包含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合同、约定或备忘录。”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同取代条款明确,保障自身权益。
【示范写法】
“16.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取代此前各方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就代理销售事项或本合同条款所包含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合同、约定或备忘录。”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同取代条款明确,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
“16.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取代此前各方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就代理销售事项或本合同条款所包含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合同、约定或备忘录。”
第十七条 合同补充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同补充条款明确,减少争议。
【示范写法】
“17.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同补充条款明确,保障自身权益。
【示范写法】
“17.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合同补充条款明确,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
“17.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减少自身风险。
【示范写法】
“18.1 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之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减少自身责任。
【示范写法】
“18.1 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之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明确不可抗力条款,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
“18.1 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之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保障自身权益。
【示范写法】
“19.1 甲乙双方同意,对任何一方因其本身或者其内部人员违反或者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责任而使对方蒙受的或者因此针对其提起的任何形式的债务、损失、支出、索赔、诉讼或者要求,该方应当向对方作出赔偿。”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减少自身风险。
【示范写法】
“19.1 甲乙双方同意,对任何一方因其本身或者其内部人员违反或者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责任而使对方蒙受的或者因此针对其提起的任何形式的债务、损失、支出、索赔、诉讼或者要求,该方应当向对方作出赔偿。”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
“19.1 甲乙双方同意,对任何一方因其本身或者其内部人员违反或者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责任而使对方蒙受的或者因此针对其提起的任何形式的债务、损失、支出、索赔、诉讼或者要求,该方应当向对方作出赔偿。”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选择有利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示范写法】
“20.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可强制执行性,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选择有利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示范写法】
“20.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可强制执行性,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选择中立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示范写法】
“20.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可强制执行性,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条 附则
1. 强势甲方(代理销售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附则条款明确,减少后续争议。
【示范写法】
“21.1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强势乙方(基金管理人)
【写审改要点】确保附则条款明确,减少后续纠纷。
【示范写法】
“21.1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中立方
【写审改要点】确保附则条款明确,保障双方权益。
【示范写法】
“21.1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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