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期)


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期)

典型案例

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以来,积极消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办违法案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现将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雷山县某餐饮店使用无标签标识的调味品制售食品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2日,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检查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该店厨房操作台放有无标签标识的调味品:1.”汤料5水”调味包,现场称重未拆开包装称重为77克,共7包,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5日,保质期为18个月,另已拆开包装称重为15克;2.“汤料4水”调味包,现场称重未拆开包装称重为54.8克,共10包,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29日,保质期为18个月,另已拆开包装称重为17克。因上述存放的调味品无标签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无标签标识的调味品,并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使用无标签标识的调味品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无标签标识的调味品无法提供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可能导致使用过期、变质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调味品,增加食品污染、变质风险,威胁消费者健康,尤其可能引发过敏反应(如未标注过敏原成分)。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制作要求开展经营,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二:雷山县某烤鸭店使用无标签标识的调味品制售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日,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检查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该店货架上放有无标签标识的调味品:1.“烧腊专用脆皮粉”1袋,其包装上未标明任何标签,也未标明保质期和生产日期;2.星湖牌“乙基麦芽酚”1瓶,保质期:二年,生产日期:2026年1月28日,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44128511468,标准代码:GB1886.208-2016,生产商:广东省肇庆华宝星湖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古塘二街5号。因上述存放的调味品无标签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无标签“烧腊专用脆皮粉”1袋;并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使用无标签标识的调味品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无标签标识的调味品无法提供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可能导致使用过期、变质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调味品,增加食品污染、变质风险,威胁消费者健康,尤其可能引发过敏反应(如未标注过敏原成分)。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制作要求开展经营,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三:雷山县某砂锅粉店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条件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25日,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检查时,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某砂锅粉店操作间环境卫生差,油污重以及餐区“三防”设施不完善,易滋生有害生物。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操作间环境不整洁,就餐区“三防”设施不完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操作间环境脏乱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餐饮店环境卫生脏乱差容易增加细菌、病毒传播风险,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油污堆积、垃圾未清理会吸引老鼠、蟑螂、苍蝇等害虫,它们可能携带病原体,污染食品和餐具。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制作要求开展经营,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四:雷山县某萨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25日,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检查时,发现某外卖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某萨店,在餐饮环节加工食品过程中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并立案调查。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易滋生大量微生物产生有害物质,一旦流入市场被消费者食用,极易引发肠胃疾病等风险,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制作要求开展经营,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请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上述问题或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来        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编        辑:吴   维

编        审:杨彰华

审        签: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