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整治 | 整治旅行社经营合规——低价游、内部管理与供应商管理乱象
【开栏语】
旅游
本是奔赴山海、遇见美好的过程
然而
强制购物、低价陷阱、黑导黑社、欺客宰客等乱象
如同旅途中的阴霾
让“诗和远方”蒙尘
让游客寒心
更让一个地方的文旅口碑受损
乱象不除,市场难净
顽疾不治,信任难立
即日起本官微正式推出
“旅游市场整治”专栏
本专栏将——
·曝光典型案例:点名道姓,晒出“害群之马”;
·追踪整治动态:第一时间发布执法行动、处罚结果;
·回应游客诉求:畅通投诉渠道,件件有回音;
·见证市场之变:记录从“乱”到“治”的全过程。
旅游市场净化
没有旁观者
只有同路人
欢迎广大游客、从业者、社会各界
共同监督
亮剑除顽疾,净旅护民心
让我们携手
打赢这场文旅市场整治的攻坚战

“不合理低价游”是强制消费的根源;出借许可证、未补足质量保证金、使用不合格供应商、未保存合同文件等行为暴露了企业内部管理的混乱。本期公布8起典型案例,涵盖不合理低价游、胁迫消费、出借许可证、未补足质保金、使用“黑车”、未保存合同等违规行为,警示旅行社必须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保障游客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一: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及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鄂尔多斯市)
·案件名称:山西鑫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及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该公司组织的“畅享内蒙古5天4晚”活动存在通过虚假信息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同时,合同未载明旅行社准确名称、许可证编号、购物场所名称及次数等法定事项。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及《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两项合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对主管人员林某某罚款1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赵某某罚款2000元并暂扣导游证30日。
案例二:不合理低价游及获取回扣(鄂尔多斯市)
·案件名称:内蒙古行知研学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合理低价游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该公司组织的“畅游内蒙5天4晚”活动,存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并通过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40066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罚款5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扣导游证15天、罚款2000元。
案例三:导游胁迫旅游者消费(呼和浩特市)
·案件名称:导游苏某超进行导游活动,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基本案情:导游苏某超在带团过程中以不当言语胁迫游客购买骑马护具和景区索道票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处罚结果: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苏某超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3元;对委派导游的内蒙古鸿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旅行社违规出借许可证(阿拉善盟)
·案件名称:内蒙古丝路明珠旅游有限公司违规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该公司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借给无资质的个人使用。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对该公司罚款60000元、停业整顿3个月,对直接责任人杨某某罚款10000元。
案例五:旅行社未按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乌兰察布市)
·案件名称:内蒙古云朵里旅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存入/补足质量保证金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乌兰察布市文旅体局检查发现该旅行社未依法存入、补足质量保证金。责令改正期满后,经复核仍未改正。
·处罚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吊销该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六:两家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呼和浩特市)
·案件名称:内蒙古港中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吉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8-9月,执法人员查实以上2家旅行社使用非营运车辆接待游客,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资质。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对港中旅行社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78元,对主管人员韩某某罚款2000元;对吉旅国际旅行社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85元,对主管人员刘某某罚款2000元。
案例七: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呼伦贝尔市)
·案件名称:内蒙古易途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经上级转办线索核实,该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出行过程中,违规使用未取得道路客运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接旅游客运业务。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对旅行社罚款7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0元。
案例八:旅行社未妥善保存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呼和浩特市)
·案件名称:山西同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旅游投诉线索查实,该旅行社组织接待宫某某等4名游客开展旅游活动,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处罚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对该分公司罚款6000元。


(一)不合理低价游与强制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二)出借许可证
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五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内容同前,略)
(四)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保存合同文件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保存、保存不完善或者保存期限不足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深度警示:
·案例一、二:不合理低价游是“毒瘤”。两家旅行社分别被罚22.5万元和5万元,并被责令停业整顿。游客参团后往往被强制购物、缩减景点,最终“花钱买罪受”。警示游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线路必须警惕。
·案例四:出借许可证等于“甩锅”。旅行社将资质借给他人经营,一旦出事,旅行社依法仍须担责,但实际经营者可能无力赔偿。本案旅行社被重罚6万元并停业3个月,责任人罚1万元,体现“双罚制”。
·案例五:质量保证金是“救命钱”。未补足保证金的旅行社,一旦发生损害游客权益的事件,游客将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本案旅行社被直接吊销许可证,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七:使用“黑车”安全无保障。非营运车辆无定期安检、无乘客保险、驾驶员无从业资格,一旦发生事故,游客索赔无门。两家旅行社均被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直接责任人也被处罚。
·案例八:合同档案管理不可忽视。未妥善保存合同,一旦发生投诉,旅行社无法证明履约情况,将面临败诉风险。本案罚款6000元,警示所有旅行社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1.警惕“不合理低价”
牢记“一分钱一分货”。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旅游产品(如“99元三日游”“买一送一”等)保持高度警惕。可对比多家旅行社同类产品的价格,如发现价格过低,大概率存在购物陷阱。
2.核查车辆资质
上车前观察车辆外观,正规旅游包车应有营运标识和线路牌。如发现车辆疑似“黑车”(无营运标志、车况极差、司机无从业资格证),可要求旅行社更换或拒绝上车,并向交通部门举报。
3.关注合同细节并留存
签订合同时,注意查看是否载明旅行社准确名称和许可证编号、行程安排、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自费项目等。务必自己留存一份合同原件。如旅行社未提供合同副本,可要求其提供。
4.遇胁迫消费依法维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赋予游客“后悔权”: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如被强制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可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5.保留证据,及时投诉
·保留合同、行程单、付款凭证、发票等书面材料
·对强制购物、导游胁迫言语等行为进行录音、录像
·拍摄购物店名称、所购商品及价格标签
·记录“黑车”车牌号、车型等
行程结束后,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向当地文旅部门投诉举报。
温馨提示
请广大游客选择有正规资质的旅行社出游,务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警惕“不合理低价游”陷阱。如遇导游强制消费、擅自更改行程、诱导参加付费项目等侵权行为,请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投诉举报。
资质查询渠道: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https://mr.mct.gov.cn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微信公众号
投诉举报电话: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原创内容,如需转载,请附本文链接并标明“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免责声明】
1.本公众号上部分文章和图片为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本公众号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我们已经尽可能地对作者和稿件来源进行了标注和通告,如有漏登或稿件涉及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与小编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更改或删除。
3.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推荐阅读
01
02
03

觉得好看,随手“在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