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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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期推送案例一、案例二,供参考。

案例一
产品缺陷致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诉某食品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刘(9岁)购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针筒糖食用,并使用针筒往口中注水玩耍,误将针筒封堵件吸入嘴中导致窒息死亡。小刘的父母刘某和王某将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食品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经查明,该针筒糖为凝胶糖果,采用仿注射型塑料容纳管包装(含管道、封堵件、活塞等部件),外包装注明0-3岁禁用及食用方法等,但单支产品标签未标注食用方法。经鉴定,针筒糖属预包装食品,但未按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推荐要求标示食用方法;包装物(即针筒)具有可玩性,但其管帽在儿童常见玩耍使用状态下,存在被误吞的可能性。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涉案针筒糖标注为食品,具有可玩性,应当同时符合儿童玩具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案涉针筒糖未按照相关要求标示食用方法,且封堵件经鉴定存在被误食和堵塞呼吸道的危险,存在设计缺陷,故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小刘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刘某和王某作为小刘的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审理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安全辨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得到特殊、优先保护。本案裁判明确了食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警示相关企业对儿童食品、玩具等产品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严格落实儿童产品安全标准,完善产品安全设计、食用规范标注及风险警示。同时提示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和安全引导,防范风险隐患。本案裁判有助于推动形成“企业守安全、家长尽监护、司法强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

案例  二
剧本类娱乐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王诉某娱乐室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日,15岁的小王至某娱乐室参与某密室游戏。入场前,某娱乐室要求其签署免责声明,约定游玩中因受惊吓自行动作导致受伤,由本人承担责任。游戏过程中,小王奔跑摔伤,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小王监护人与某娱乐室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娱乐室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经查,该密室游戏渲染“血色、恐怖”,气氛惊悚,剧本备案登记适龄为18周岁以上。游戏场景通道狭窄、光线昏暗、墙壁呈黑色、防撞设施简单,某娱乐室未向小王发放或要求佩戴安全护具。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剧本类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适龄管控,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定期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对于奔跑、追逐等高风险主题游戏,应向未成年人发放并要求佩戴安全护具。从所查明事实看,案涉密室游戏明显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但是某娱乐室仍允许小王参与,未落实适龄管控义务,且未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王遭受损害。此外,某娱乐室要求小王签署免责声明,但是该免责声明系有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有关“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之规定,该免责条款应为无效,某娱乐室不能因免责声明免责。综上,审理法院判决某娱乐室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王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典型意义

密室逃脱、剧本杀作为新兴娱乐业态,受众覆盖面广、未成年人参与度高。规范该类经营活动,是深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重要内容。本案裁判明确,剧本类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适龄准入要求,对未成年人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且不能依据违法免责条款主张免责。本案明晰了剧本类娱乐场所的社会责任和合法经营底线,划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红线”,系人民法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范新兴娱乐业态、以司法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