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典型案例(第二批)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严守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底线,攀枝花市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整治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乱象,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攀枝花市东区蛙某餐饮店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系列案

2026年1月,东区市场督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攀枝花市东区蛙某餐饮店经营者杨某提交的健康证疑为伪造。后续又相继发现攀枝花市东区某冻制品店,攀枝花市东区某膳餐饮店存在使用同类伪造健康证明的情况。经向发证机构核实,确认该健康证系伪造证件。上述3家当事人攀枝花市东区蛙某餐饮店、攀枝花市东区某冻制品店、攀枝花市东区某膳餐饮店在未进行健康检查的情况下,购买并使用伪造健康证,安排未实际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

上述3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上述3家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案件深挖发现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犯罪线索,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健康证是餐饮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准入证明,直接关系公众饮食安全,使用伪造的健康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一是提醒餐饮经营、广大餐饮从业人员,务必通过正规医疗机构体检办证,不得购买、使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明文件,否则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二是面呼吁社会各界,若发现涉嫌伪造、买卖健康证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管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攀枝花市东区某餐饮店经营场地搬迁后未在外卖平台上进行更新地址信息和营业执照案

2026年5月12日,东区市场监管局对攀枝花市东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实际经营地址与网络外卖平台上公示的地址不一致。经查,当事人经营地址搬迁后并重新申办有关证照,但未在外卖平台更新证照信息和经营场所地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地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信息,直接关系许可条件的真实性和消费者知情权。对本案的查处,警示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保证网络公示信息与线下证照信息真实一致,相关信息变更后,必须同步更新外卖平台公示信息。虽证照已变,但平台信息滞后,直接影响消费者知情权和监管部门精准溯源。各网络餐饮经营者须树立“线上线下同步变更”的合规意识,切勿因疏忽或拖延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三:攀枝花市东区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7日,东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攀枝花市东区某奶茶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其冷藏柜内有两瓶橙皮粒饮料、两瓶kara椰子水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主要用于饮品制作,且均陈列于冷藏柜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混放在一起待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本案的查处,精准贯彻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警示广大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任何以侵害消费者健康为代价的“降本增效”都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唯有诚信守法经营,方能赢得市场与未来。

案例四:米易某家乡菜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3日,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灶台上发现其使用的某腌菜膏1瓶,已超过保质期。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大的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52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某腌菜膏”1瓶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定期自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法定义务,杜绝安全隐患。主体责任落空,必将承担法律后果,监管部门对使用过期原料等违法行为“零容忍”,各经营者应引以为戒,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五:盐边县某点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蚝油及发芽土豆从事餐饮经营案

2026年3月31日,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线下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某蚝油超过保质期,厨房存放的土豆已发芽(29.2kg),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过期和变质的食品,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过期蚝油易产生有害物质,发芽土豆所含龙葵素可致严重中毒,食用过期、变质食品极易危害食用者身体健康。对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原料清查义务,坚决杜绝任何侥幸心理,切实守好食品安全第一道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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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