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关于公开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2026-05-29)
无锡杨浩律师,电话:18888035483,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英双语。
2026年5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6月29日。
修订草案共四十二条,完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及能力项目范围管理,明确清单范围内活动应取得资质认定;细化申请条件,新增10名以上参保技术人员、固定场所使用期限3年以上、管理体系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及信息系统要求;规定受理、技术评审、许可、延续、变更程序,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证书;要求报告在证书列明能力范围内出具并标注CMA标志,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或考核;建立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明确监督评审、专项检查、风险警示、信用分级管理,并提高无资质出证、超范围出证、未办变更、转让出租出借证书标志等行为罚款上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优化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行业公信力,我局起草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 、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rkjcsg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三 、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字样。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说明:
1.本文来源于权威媒体之公开报道,文章题目系本文编辑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本文主旨在有限的字数内,进行的个人总结提炼,并非对本文全部内容的完美概括,难免疏于严谨抑或精确,不同法律人士或读者可能会有自己的理解和总结,希望读者理解,亦不囿于本人编辑拟定的文章题目。
2.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公版图片,仅用于个人普法宣传和交流学习,如仍有侵权或其可能,联系即删。
3.本文目的在于普法宣传以及学习交流,不具有任何商业目的,亦不代表作者或本文编辑完全地认同本文中观点,不构成任何确定性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欢迎在后台与本文作者交流探讨。
4.学法,普法,知法,守法,用法,是法律共同体的天然职责。
5.作者考虑若仍有不尽完善之处,还请各位读者指正。
无锡杨浩律师,电话:18888035483,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英双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