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所的故事 |多出来的3盒百合……


市场监管所的故事 |多出来的3盒百合……

2026年5月20日  星期三  小雨

多出来的3盒百合……

【买了4盒新鲜百合,3盒过期,要索赔3000元,但是为什么4盒百合要分开买单呢……】

大清早,江汉区花楼水塔市场监管所(后简称花水所)的吴洛帆就看着一张投诉单呐呐自语。

王懿探过头去,瞧了瞧那张投诉单上的内容。

原来,一位市民在他们辖区的一家超市里购买了4盒新鲜百合,其中3盒已经过期,因此,他提出了投诉。

本来是一起很明确的投诉单,但让吴洛帆疑惑的是,这位市民在买百合的时候,采用了分开结算的方式,且购物完成后立刻前往服务台进行投诉。

3盒过期百合分了3单结算,所以他索赔3000元,每单赔1000元。”

听到吴洛帆的话,王懿揉了揉眉心,投诉人的这个做法确实不太符合正常的消费习惯。

“不管怎么说,我们先去超市现场检查一下。”王懿拍了拍吴洛帆的肩膀,两人立刻出发前往被投诉的超市。

“王队,货架上没有发现320日的百合。”

到达超市后,吴洛帆直奔鲜百合的货架,上面待售的百合共有16盒,生产日期分别为2026422日和202656日(保质期60天)。

然而,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照片,他所购买的3盒百合的生产日期是2023320日。

“查一下超市的进出货情况。”很快,超市调出了该款新鲜百合的进出货情况,盘点过程中王懿发现了数据的异常。

根据超市的销售记录,近期,新鲜百合共销售了17盒,但他们的库存显示只有30盒。

30盒库存,减去现在架上待售的16盒,销售出去的应该是14盒,怎么多出了3盒?”

吴洛帆反复核对数据发现,这多出来的3盒百合,恰好就是投诉人投诉的那3盒过期货。

“我们怀疑,这3盒过期百合是投诉人夹带进入卖场的。”超市负责人亲自核对数据后眉头紧皱,他告诉王懿和吴洛帆,他们曾经也遇到过同类型的投诉。

“投诉人将几个月前买的东西,在家存放过期后,再带回卖场重新买回来,假装是买到了过期产品要求赔偿。”

王懿说,商品的条码具有唯一性,超市不得随意修改。

因此,在条码不改变的情况下,确实有可能出现销售过的商品重新带回卖场,再次扫码购买的情况。

“我们准备调取卖场的监控,然后报警处理!”超市负责人表情严肃,他说,面对恶意投诉,他们绝不妥协,一定会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利益。

日记篇后语

经过几天的自查,超市发现,该投诉人在近期连续在该连锁超市的不同门店进行了多次同类投诉,超市随后将此情况同步提交公安机关。

由于投诉人所购商品与超市进出货记录存疑,且购买4款商品分开结算,结算后立刻进行投诉索赔的行为,疑似不符合消费者正常的消费习惯。

同时,同一投诉人对统一经营者存在多起同类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花水所不予受理该项投诉。

相关法规
01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02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投诉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

(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

(三)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投诉的;

(五)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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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晴晴
排版 | 黎美丽 

美编 | 孙小碗
供稿 | 江汉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