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执法典型案例(2025-202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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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26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校园食堂主体责任不落实、经营过期食品、未经许可超范围经营、不合格碘盐、未经检疫肉类等突出问题,从严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为基层执法办案、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提供指引。

案例一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安排无健康证明人员从业、未落实进货查验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案
2025年6月18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市场监管局督办举报,反映兰州科技职业学院负一楼食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存在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加工布局不规范等问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警告处罚。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到位,且长期未按要求执行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经查,该校3名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4个档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缺失,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2025年12月,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兰州科技职业学院作出警告、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处以77400元罚款。
案例二

平凉市静宁县土宫寨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5年9月11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卫生健康部门移送线索,静宁县人民医院报告2例皮肤炭疽确诊病例,患者宰杀的病牛肉部分销售至静宁县土宫寨餐饮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在明知该批牛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31日购进120公斤病牛肉,冰柜共存肉类131.3公斤,涉案肉类已全部依法无害化处理,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5年12月9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金昌市广州路市场玉熟肉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的卤头肉案
2025年8月13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路市场玉熟肉店经营的卤头肉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批次卤头肉检出“日落黄”成分,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酱卤肉制品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涉案不合格卤头肉货值金额192元,违法所得192元,现场查获未使用的日落黄食品添加剂1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12月2日,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2元、没收食品添加剂日落黄1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酒泉市润源香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和在缺碘地区销售不合格碘盐案
2025年7月2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酒泉市润源香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量中盐牌精制食用盐,当事人无法提供碘盐批发相关审批资质,且涉案碘盐碘含量不符合甘肃省地方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碘盐批发业务,购进涉案碘盐1750件,已销售35件,库存1715件,涉案碘盐价值78755元,违法所得1086.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9月23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86.25元、没收不合格碘盐1725件及小包装30袋、罚款1575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白银市景泰县第二中学未经许可经营自制饮品案
2025年8月27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秋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景泰县第二中学食堂在未取得“自制饮品制售”许可项目的情况下,擅自设置饮品制作加工区,制售果茶、冷饮等自制饮品。经查,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项目不含自制饮品制售,自2025年8月26日起开展自制饮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9月17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陇南市成县三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10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交办单,成县三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糖醋蒜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2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糖醋蒜330袋,其中销售156袋,货值金额1320元,违法所得62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1月6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4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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