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减肥药为何涉嫌诈骗?隐约觉得不妥又继续干?—— 刑事律师深度解析


销售减肥药为何涉嫌诈骗?隐约觉得不妥又继续干?—— 刑事律师深度解析

近期广州白云、番禺又有一批销售减肥药的公司被刑事立案侦查,钟律师去年写过类似的文章,但每年都有相似的案件发生,此类案件通常被以“诈骗罪”指控,动辄数十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最终并非所有销售减肥药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本文结合司法案例、不起诉文书及实务经验,提供销售减肥药涉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无罪辩护要点及合法经营建议。

一、为什么销售减肥药容易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减肥产品销售过程中,以下四类行为容易被认定为诈骗:

第一,编造虚假身份,使用固定话术销售。 常见模式为:销售人员冒充“减肥成功人士”“体脂规划师”“健康管理师”“营养师”等身份,通过培训好的“话术剧本”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第二,将不具有减肥功效的普通食品冒充减肥产品高价销售。 这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诈骗模式。行为人明知产品仅为普通食品(如代用茶、固体饮料等),不具有减肥功效,仍以减肥产品名义销售。此时虚构的是产品的本质属性(核心交易事实),而非仅仅是夸大效果,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欺骗行为。

第三,销售价格远高于成本价,缺乏合理对价。 当产品本身不具备相应价值,售价与成本之间差距悬殊时,容易被认定为“无对价骗取财物”。

第四,缺乏实际退款履约机制。 当消费者发现无效后要求退货退款时,如果销售方拒不退款、失联或设置重重障碍,该行为能够印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外,如果销售行为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实施,并利用虚假身份、固定话术、伪造案例等方式,还可能被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适用全国统一的3000元立案标准(普通诈骗在广东省一类地区为6000元起)。

二、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的典型情形

司法实践中,被认定构成诈骗罪的案件通常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产品无真实功效 + 虚假身份和话术 + 高价销售 + 无有效履约机制,案例包括:

案例一:刘某某等诈骗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在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往往会对其出售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对于出售商品价格与成本价差距悬殊,采用固定销售“话术剧本”诱使被害人反复购买,致使被害人购买商品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网络销售型诈骗犯罪,依法以诈骗罪论处。反之,则应当注意区分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限。

(注:该案例明确了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区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考)


三、不构成犯罪的典型情形

并非所有销售减肥药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以下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不构成诈骗罪或获得不起诉决定:

(一)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指导意见,仅夸大宣传、售价偏高,无非法占有、逃匿、挥霍等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具体而言,以下情形可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 • 涉案产品具备真实对价,无“空壳化”特征(即有真实的产品、具备基本的保健或使用价值);
  • • 资金用途符合正常经营逻辑,主要用于进货、房租、员工薪酬等正常经营活动;
  • • 具备完整的履约与售后机制(有固定经营场所、发货记录、退换货流程等);
  • • 成本与售价价差合理,未达到“畸高暴利”程度。

(二)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具有诈骗故意

不起诉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53号)

陈某某入职某互联网科技公司担任行政人事经理,主要负责行政人事办公室的统筹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反映陈某某具有诈骗的故意和客观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

(三)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知情)

不起诉案例: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沪静检刑不诉〔2021〕93号)

沈某某帮朋友代购境外药物用于减肥,既不明知上述药物中有毒品成分,亦无非法销售毒品的行为。检察院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定性错误:认定为虚假广告罪,而非诈骗罪

这是实务中辩护空间较大的情形,当产品本身是合格保健食品或具有真实功效,仅存在夸大宣传时,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罪而非诈骗罪。两者核心区别在于:

比较项目
诈骗罪
虚假广告罪
主观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
营利目的
欺骗内容
虚构产品本质属性(如普通食品冒充减肥药)
夸大产品功效程度
产品基础
产品无任何价值或功效
产品有基础价值或功效
履约意愿
无履约意愿,收钱后失联或拒不退款
有真实履约行为,可退货退款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的指引

刘某甲等诈骗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入库)明确指出:对于出售商品价格与成本价差距悬殊,采用固定销售“话术剧本”诱使被害人反复购买,致使被害人购买商品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诈骗罪。反过来说,如果产品具备基础功效、价格未达悬殊程度、有履约和售后机制,则更应定性为虚假广告而非诈骗。

实务中的辩护逻辑

否定诈骗罪而主张虚假广告罪的轻罪辩护,通常从以下角度展开:

  1. 1. 涉案产品具备真实对价,并非“空手套白狼”。 调取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测合格报告等,证明产品并非三无产品,具备基本保健或使用价值。
  2. 2. 资金用途符合正常经营逻辑。 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销售收入主要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未被个人挥霍或转移。
  3. 3. 具备完整的履约与售后机制。 提交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发货记录、退换货流程文件等,证明公司有明确的履约意愿和实际履约行为。
  4. 4. 成本与售价价差合理。 完整核算产品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证明利润率符合行业水平。
  5. 5. 消费者具有消费自主权。 公司有明确的售后和退款制度,且案发前已存在大量退货、退款的客观事实。

五、减肥产品的“蓝帽子”证书:法律意义与边界

“蓝帽子”是免罪金牌吗?

核心结论:蓝帽子证书不是诈骗罪的“免罪金牌”,但是辩护律师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重要证据。

保健食品在中国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经国家批准并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可以使用“蓝帽子”专用标志。目前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共有24种,“减肥”是其中之一。

一方面,持有蓝帽子批文可以从以下方面为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提供支撑:

  • •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产品具备真实对价,有合法批准证书和检测报告,交易存在真实商品基础。
  • • 否定“虚构核心事实”:产品本身是合法保健食品,具备注册/备案批准的保健功能,销售过程中的功效夸大属于“程度性夸大”,而非“产品本质属性的虚构”。
  • • 为改判虚假广告罪提供事实基础:多个改判虚假广告罪的案例均以产品为合格保健食品为基础。

另一方面,持有蓝帽子批文仍可能被认定诈骗罪的情形包括:

  • • 将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宣传:声称产品可以“治愈”疾病,而保健食品明确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这种情形涉嫌虚构核心事实,构成诈骗罪。
  • • 配合虚假身份和固定话术进行二次诈骗:冒充健康管理师等身份,使用固定话术诱导消费者反复购买高价产品,且案发后卷款逃匿。
  • • 空壳公司模式,无真实履约意愿:公司系专为诈骗成立的空壳公司,无真实经营场所,无售后和退款机制,收取款项后失联。

因此,蓝帽子批文能够证明产品合规性,但不能掩盖行为人的诈骗本质。 司法审查的核心始终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核心事实。


六、律师辩护方案与合规建议

(一)针对不同身份人员的辩护策略

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层:

  • • 主推“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辩点,提交公司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经营资质等,证明公司是正常经营的法人实体,而非诈骗组织。
  • • 展示产品具有基础功效的证据(如蓝帽子批文、第三方检测报告、消费者复购记录等)。

销售人员/业务员:

  • • 主张“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如能证明其不知道产品无减肥功效、不知道公司的诈骗模式,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 • 主张“角色轻微、参与时间短、仅领取少量报酬”,争取从犯认定或不起诉。
  • • 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争取酌定不起诉。

行政后勤人员(行政、人事、财务):

  • • 重点证明其没有参与虚假宣传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故意。
  • • 如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53号案例所示,证据不足时可争取不起诉。

(二)综合辩护方案

第一层:主张完全无罪——不构成犯罪。适用于产品真实有效、仅存在夸大宣传、公司合法经营且有完整履约机制的情形。辩护逻辑: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仅为民事欺诈或虚假广告行为。

第二层:主张轻罪辩护——诈骗罪改为虚假广告罪。适用于产品有一定基础功效(如持有蓝帽子批文)、但存在夸大宣传或虚构身份的情形。辩护逻辑: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主张行为侵犯的是广告管理秩序而非财产所有权。

第三层:退赃退赔、认罪认罚、适用缓刑。在无法改变定性的情况下,通过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1. 1. 依法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确保产品持有合法“蓝帽子”批文(如需声称减肥功能)。
  2. 2. 严格遵守标签说明书规范,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必须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 3. 销售过程中避免使用虚假身份,如冒充“营养师”“健康管理师”“减肥成功人士”等易被认定为诈骗行为的身份。
  4. 4. 建立完善的售后和退款机制,保持真实履约记录,这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
  5. 5. 避免“二次开发”式营销模式,尤其是从其他平台获取客户信息后以虚假身份联系客户进行精准销售。
  6. 6. 保留产品合规性证据,包括蓝帽子批文、第三方检测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等,以备刑事辩护使用。
  7. 7. 如已涉诉,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从产品具备合法资质、无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符合虚假广告罪而非诈骗罪等角度制定辩护策略。

结语

销售减肥药涉嫌诈骗罪的案件近年高发,罪与非罪的界限并非模糊不清,核心在产品是否具有真实功效?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是围绕产品本质属性还是程度性夸大? 持有合法蓝帽子批文的保健食品,配合合规的销售方式和完善的售后机制,可以大幅降低刑事风险。反之,若以普通食品冒充减肥药、使用虚假身份话术、收款后失联,则很难逃避诈骗罪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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