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拟出台“七个一律”通知!


征求意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拟出台“七个一律”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监管执法压实市场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七个一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筑牢群众“菜篮子”食品安全防线,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强化监管执法压实市场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七个一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1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至我局:

(一)通过信函邮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大道403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邮编:401147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526318068@qq.com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

关于强化监管执法压实市场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七个一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局:

为进一步严格市场监管执法,压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市局制定了“七个一律”措施,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监督抽检发现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农兽药残留超标等不合格的,除依法查处销售者外,一律督促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依法张贴公示不合格及召回信息,公示时长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监督检查发现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发现市场内存在使用“生鲜灯”类设施、虚假标识、掺杂掺假等显见违法行为,且未收到市场开办者报告的,除依法查处销售者外,一律对市场开办者立案调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查处。

四、监督检查发现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或批发市场内销售者未出具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除依法查处销售者外,一律对市场开办者立案调查,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或四十七条之规定查处。

五、监督检查发现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对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提供虚假检验检测记录的,一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查处。

六、监督检查发现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定期自查要求,或提供虚假培训考核、定期自查记录的,一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查处。

七、对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履职记分、行政处罚、禁业限制等信息,一律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到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关于强化监管执法压实市场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七个一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严格市场监管执法,压实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食用农产品监管实际,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关于强化监管执法压实市场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行为“七个一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背景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消费者的“菜篮子”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保障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当前,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链条上,存在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完全到位、监管执法严的尺度不一等问题,不利于“识险清患,风险防控前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效果。为推动问题解决,强化食品安全保障,市市场监管局梳理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各类问题,紧盯农贸市场这个食品流通的“关键枢纽”和群众消费的“高频场景”,拟从破解不合格产品管控难、违法添加行为屡打不绝、显见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索证索票不到位、市场抽样检验制度落实悬空、食品安全定期自查流于形式、人员履责走过场等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入手,针对性地提出刚性监管举措,统一执法尺度,通过强化对销售者、市场开办者及其主要负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步监管,逐步推动监管执法进一步规范、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倒逼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最终实现全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跨越式提高。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七条,细化明确了管理职责定岗到“人”、隐患自查定期到“天”、抽检不合格结果公示到“点”、违法行为“一案双查”、信用记录伴随“终身”等方面的具体监管举措,以严格执法倒逼开办者管理到位,以严格管理推动销售者责任落实到位。

(一)抽检不合格结果一律在经营场所公示。明确监督抽检发现农兽药残留超标等不合格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合格信息,并且细化明确公示时长。公示不合格信息,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销售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公示不合格信息其经营活动必将受到影响,但这也是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以此倒逼销售者加强供货商管理、进货查验和经营过程管控,及时优化供货渠道,强化风险防控。

(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一律移送公安。明确监督检查发现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全量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加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最严厉的处罚”要求,保持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高压打击态势,让违法犯罪人员受到最严厉处罚的同时实现震慑效应。

(三)市场内显见违法行为一律同步调查市场开办者。明确市场内存在显见违法行为市场开办者未制止又未报告、市场内销售无质量合格凭证产品市场开办者又未对其实施检测直接允许入场销售,以及批发市场销售者未开具销售凭证开办者未督促管理的,一律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处销售者的同时,一并调查开办者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以此倒逼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场内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推动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动担当农贸市场、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生力军角色。

(四)批发市场未按规定抽样检验一律查处。明确发现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对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提供虚假检验记录的,依法严查。以此倒逼批发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对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主体责任,主动配齐配强快检设备和快检人员,强化快检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做好快检经费保障,提升快检能力水平,。 

(五)市场开办者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律查处。明确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定期自查要求,或提供虚假培训考核、定期自查记录的,要严格查处。以此倒逼市场开办者实行管理责任定岗到人,严格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强化培训,提升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隐患自查定期到天,杜绝虚假自查、流于形式自查,推动隐患真查真改,提升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

(六)相关信息一律纳入信用档案并记录到人。明确将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履职记分、行政处罚、禁业限制等信息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到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通过将人员履职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体系,让相关记录成为其职业履历的一部分,伴随其整个职业生涯,实行信用记录伴终身,倒逼相关人员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改变以往履责走过场,推动对食品安全真管、严管。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明确要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处罚规定的,监管人员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时,就必须先作出责令改正,后续发现违法行为仍然持续存在的,方能依法作出处罚。

(二)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以及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规定。既要落实食品安全最严厉的处罚,也要严格遵守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求,全面调查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从重、从轻、减轻等处罚裁量因素,还要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违法行为类型、是否符合免罚的条件,再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三)积极开展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种渠道多种方式宣传《通知》,让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充分知晓相关内容,引导主动对照排查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及时整改,推动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来源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