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第三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沾化区犇牛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5月19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沾化区犇牛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沾化区树民羊汤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6月9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沾化区树民羊汤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沾化区徐府餐饮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6月8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沾化区徐府餐饮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沾化区千勺记快餐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河鲀案

2026年5月21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沾化区千勺记快餐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河鲀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财务、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河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经营者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6年6月10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徐某经营者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非法财务、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