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售假劣肉制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今年以来,水富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重拳出击,依法从严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震慑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水富市某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霉变生虫的预包装肉制品案
2025年10月,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并查实,水富市某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霉变生虫鸭腿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2026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水富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鸭肉卷冒充肥牛卷提供餐饮服务案
2025年11月,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水富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鸭肉卷冒充肥牛卷提供餐饮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水富市某卤味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年3月,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假劣肉制品检查中发现,水富市某卤味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已过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水富市某烧烤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3月,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假劣肉制品检查中发现,水富某烧烤店采购生鲜牛肉时未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暴露出辖区内部分生产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缺位、进货查验制度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在此警示全市各类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须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各环节关口。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渠道选购肉制品,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进行反映,共同筑牢肉制品安全防线。
图文:王馨
编辑/校对:陈雪嘉
审核:周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