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典型案例

(第二批)

为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希望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

案例一:铜川市新区某牛肉自助火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2月,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区某牛肉自助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切配间的冷冻柜内羊后腿包(调理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调取该店羊后腿包(调理)切盘记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羊后腿包(调理)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汉中市汉台区某烤串店涉嫌对所售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6年3月,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排查时,发现某烤串店价目表对外标示销售“风味牛肉小串、新疆羊肉小串”,现场核查其实际食材为某品牌牛肉风味手把串(主要原料肉为鸭肉)、羊肉风味手把串(主要原料肉为鸭肉)。

当事人将实际为鸭胸肉、不含牛羊肉成分的两种肉串,在其经营场所价目表中分别标示为风味牛肉小串、新疆羊肉小串并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所售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汉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榆林市靖边县某餐饮店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2026年3月,榆林市靖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执法人员对该店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未落实整改内容。

当事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违反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后期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补充提供证据,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及裁量基准从轻情形,责令其改正,罚款5000元。

案例四:延安市子长市某烘焙坊涉嫌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裱花蛋糕制售案

2026年1月,延安市子长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某烘焙坊在外卖平台涉嫌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裱花蛋糕制售。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赴经营场所核查,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现场发现存在裱花制作工艺和销售行为,当事人对平台销售及线下制售裱花蛋糕事实无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7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五:商洛市山阳县某小吃店使用过期食品案

2025年12月,商洛市山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小吃店检查时发现,储物间存放的3桶5L复合调味油已超过保质期。随后执法人员对涉案食品依法当场扣押,通过现场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承认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处以2000元的罚款。

编辑:边启英

初审:何昊  |   终审:党军伟

金台发布整理

素材来自陕西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