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债券市场基本要素、相关法律法规全梳理、市场参与者及释义、不同监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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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债券市场基本信息
二、债券市场参与者
三、三家中央托管机构比较
四、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全梳理
五、债券业务监管机构
一、债券市场基本信息

二、债券市场参与者
随着市场发展,中国债券市场的参与者群体不断扩大,参与者层次也日益丰富,为债市发展注入强大活力。
(一)债券现货市场参与者
1. 发行人。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具备发行资格的筹资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中央银行、政府支持机构、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国际开发机构等。
2. 承销商。指导与帮助发行人完成债券发行,参与债券发行投标或认购,在发行期内将承销债券向其他结算成员(和分销认购人)进行分销,并在债券存续期内牵头其他市场中介一起监督债券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的金融机构。由依法取得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担任。
3. 做市商。经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享有规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金融机构,由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担任。做市商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中,承办机构承担做市商职能。截至2024年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综合类成员共89家,柜台业务开办机构31家。
4. 货币经纪公司。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需符合《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1号)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经纪业务须向人民银行备案。目前国内有六家货币经纪公司。
5. 结算代理人。受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委托并为其办理债券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担任。在开办结算代理业务前,结算代理人应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结算代理人为委托人在中央结算公司以委托人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代理委托人使用该账户进行债券托管和债券结算。截至2024年末,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质的结算代理人共50家。
6. 境内投资人。商业银行、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非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投资者等。
其中,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投资者类型,符合准入类型的投资者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者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各类社会投资者均可参与,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现券的竞价交易。柜台债券业务参与者需在开办机构开立账户,开办机构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资者提供适当债券品种的销售和交易服务。
7. 境外投资人。包括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行、境外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上述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其中,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参加行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市场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二)债券衍生品市场参与者
1. 场内债券衍生品市场
交易前台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投资人为符合标准的自然人、一般单位客户和特殊单位客户,其中特殊单位客户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此外,根据2020年2月证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符合条件的试点商业银行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可参与中金所国债期货交易。投资人开户需通过中金所会员在中金所备案。国债期货在中金所结算,在中央结算公司交割,可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作为保证金。
2. 场外债券衍生品市场
场外债券衍生品的交易登记和辅助报价前台是外汇交易中心。投资人开展交易需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场外债券衍生品根据债券品种的不同分别在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结算交割。
三、三家中央托管机构比较
四、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全梳理
中国债券市场的法律架构自上而下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业务协议等构成。其中,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含债券市场监管机构)制定;自律规则由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自律组织制定发布;业务规则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发布的制度;业务协议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市场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统称。
(一)通用法律法规
1.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92年实施,2011年修订;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实施,2011年修订。
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2024年发布实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发布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2024年发布实施;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03年实施;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21年实施;
《关于明确政府债券托管管理要求的通知》,2022年实施;
《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2022年实施;
《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23年实施。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实施,2013年修订,2018年修正。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实施;
《绿色债券发行指引》,2015年实施;
《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年实施;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年实施;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年实施;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年实施;
《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6年实施;
《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7年实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7年实施;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7年实施;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实施;
《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2023年实施。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2020年实施;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2023年实施;
《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24年发布。
3.自律规则
《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2023年实施;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检查工作规程(试行)》,2024年实施。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法律法规
1.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实施,2003年修订。
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2004年实施;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实施,2021年修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2005年实施;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5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2021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发布,2024年1月1日实施。
3.自律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2022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2022版)》,2022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意征集操作指引(试行)》,2022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置换业务指引(试行)》,2022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2022年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业务规则》,2023年实施;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23年实施;
《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信用事项决定规程》,2023年实施;
《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2024年发布实施;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区域报价业务指引》,2024年发布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24年修订;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2024年实施。
(三)交易所债券市场法律法规
1.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实施,2005年第一次修订,2019年第二次修订。
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4年实施;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实施,2021修订,2023年修订;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1年实施;
《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23年实施;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实施。
3.自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2年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2022年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2023年发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024年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承销与报价交易联动业务指南》,2024年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2022年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湾区债券平台跨境债券挂牌业务试点指引》,2022年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2年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2023年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024年实施。
《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2022年实施;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实施;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2023年实施。
《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实施。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3年修订。
(四)柜台业务法律法规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实施;
《关于增加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业务品种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实施;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实施;
《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2018年实施;
《财政部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2019年实施;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的通知》,2020年实施;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实施;
《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2022年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实施;
《财政部关于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实施。
五、债券业务监管机构
中国债券业务实行分市场、分券种监管,见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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