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第四套上市标准:新质生产力的资本市场入口与合规基石


2026年1月,世界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发布了《2026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同年6月,信达律师事务所受该机构邀请,撰写了指南中“公司/商事:非争议性(广东)”领域的年度概览文章。该文章由信达高级合伙人李佳霖律师,合伙人杨旸律师、解志昊律师及陈锦屏律师共同撰写。

引言
2026年4月,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落地。与此前侧重盈利导向的三套标准不同,此番改革将收入增速与研发投入强度纳入核心指标,精准回应了”前期投入大、收入起点低、价值跃升快”的创新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标准要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2.1.2条第(四)项,第四套标准设置两类指标,企业择一适用:
第一类: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这一路径突出成长性,适配已跑通商业模式的新能源、新型消费等企业。
第二类: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累计营收比例不低于15%。这一路径突出创新性,适配人工智能、量子科技、前沿生物技术等未来产业企业。
配套制度方面,深交所同步建立了IPO预先审阅机制,允许申报前就敏感信息前置沟通;首发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及董监高三年内不得减持;未盈利企业股票简称加注”U”标识。这些安排兼顾了包容性与风险底线。
知识产权:从权属清晰到价值闭环
对于对标第四套标准的企业,知识产权是核心估值资产,合规诊断应聚焦三个维度:
首先是溯源式诊断。这类企业多具产学研融合背景,必须厘清核心技术来源与合作研发权属,确保企业具备独立于高校或合作方的研发能力,避免权属争议构成持续经营的实质性障碍。
其次是穿透式映射。企业需建立”专利—产品—收入”的清晰证据链,确保专利真实覆盖主营产品线及募投项目,防止无关专利充数,为成长性论证提供有力支撑。
最后是主动式防御。高成长企业常在申报期遭遇竞争对手的专利狙击,应在辅导期内前置完成FTO(自由实施分析),并将排查范围延伸至境外主要市场。
归根结底,企业须摒弃”重数量、轻质量”的惯性,将知识产权合规从法务职能提升为市值管理的战略基石。
数据合规:共性底线与个性挑战
符合第四套标准的企业,兼具科研投入大、利润周期长的经济特征和信息密集、数据密集的行业特征。
共性层面,企业须确保数据和个人信息处理的全生命周期合规,覆盖收集手段、脱敏技术、存储安全、授权匹配等各环节,提前布局制度与技术支撑。
个性层面,不同类型企业面临差异化要求。人工智能企业需应对算法备案及伦理问题,生物制药企业则可能触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特别规则。此外,数据出境是当前监管重心,涉及境外云服务、跨境协作或海外模型的企业,应审慎评估是否触发安全评估或标准合同备案义务。
从监管视角,数据合规问题最终聚焦两点:企业能否清晰说明数据资源的来源、权属、边界与安全控制;存在的缺陷是否足以影响业务持续性或构成必须披露的重大风险。拟申报企业不应将合规留待申报前突击,而应在发展过程中有重心地完成布局。
民商事争议:股权、合同与治理三条防线
第四套标准支持的企业因模式新颖、技术迭代快,面临股权、合同及公司治理等多重法律风险。
股权结构须清晰。多轮融资、员工持股计划及特殊股权安排容易滋生代持、对赌等问题,应在申报前专项核查,清理代持关系,终止或解除对赌条款,避免股权纠纷引发审核问询。
核心合同须合规。技术许可、长期供应等关键合同的履约瑕疵或条款分歧可能引发违约诉讼,甚至被认定为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企业应健全合同审查机制,确保条款明确、履约留痕。
公司治理须实质化。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股东会议召集不规范等瑕疵,可能触发公司决议纠纷。企业应完善治理机制,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高风险事项加强审查,防范审核中的负面评价。
结语
第四套标准为高成长、高研发投入企业开辟了资本市场新通道,但标准包容并不意味着审核放松。拟上市企业在对标财务指标之余,更应从知识产权、数据合规与民商事争议解决等维度开展系统性合规梳理,方能在注册制下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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