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娟 :当前我国商事调解独立“获客”之道


黄娟 :当前我国商事调解独立“获客”之道

打造价值品牌,重塑市场认知

——商事调解组织独立获客之道

广州市调解协会培工委委员黄娟

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重要形态,我国商事调解如今普遍面临案源依附性过强的困境。目前多数调解组织的案件主要来自法院、仲裁机构的委托派案,依靠自身品牌和服务独立受理的案件占比偏低。而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尤其是随着以对抗为要旨的程序的逐步推进,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日渐强烈,对抗心态可谓已经达到根深蒂固的地步。这类案件被委派、分流至调解组织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纽带基本断裂,恢复难度大幅提升,二审乃至再审的案件更是如此,这给后续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很大的阻碍,调解组织、调解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放在劝解、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上面,而这种劝解、说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基本消失殆尽的信任关系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不仅收效甚微,而且更容易加剧当事人的不满情绪,给其造成法院和调解组织“串通一气”、以调解之名拖延诉讼的负面印象,形成自己被迫接受调解甚至诉权行使遭受压制的体验感,抵触与排斥心理由此而生,更加助长了其对调解组织的不信任感,在这样一种氛围下,调解推进的难度可想而知。

想要推动商事调解长效发展,核心课题便是扭转被动分流的现状,直接从社会、而非从法院和仲裁机构引流,通过建立相应的获客机制促使企业在产生商事纠纷时,主动选择购买调解服务,建立独立化的案源体系,唯有这样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而且,商事调解如能摆脱对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的依附,实现独立获客,就能有效发挥让纠纷在进入法院之前得到分流的作用,让真正有必要通过判决解决的纠纷由法院来解决,由此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有效缓解司法压力的目的。这一切的根基,在于构建调解专属的、独特的市场信任,找准发展逻辑。在找寻解决方案之前,我们需要思考一下,纠纷发生之后,阻碍企业首选调解作为解决方式的因素可能会有哪一些?

首先,商事调解价值的充分发挥,始终依托于成熟、稳定的司法体系。司法裁判结果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是商事调解存续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当诉讼能够清晰厘定法律正义的边界,当事者双方才能找到博弈的空间坐下来协商谈判,在合法的框架内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共赢方案。如果司法裁判过程及其结果的透明度、可预见性未得到保证,当事人对纠纷的司法解决走向无法形成稳定预期,那么企业将无法找到一个可靠的参照系来评估采取何种纠纷选择方式会获得对自己更有利、更符合自身需求的结果,故而在纠纷产生之后,企业本着一种保守、稳妥的心态,会首先倾向于直接诉诸法院,寄希望于公权力机关给出明确裁判,以此来求得一个在其看来是能“保底”的、至少是“最不坏”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调解自然无法获得介入的机会。

其次,纠纷主体对调解这样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需要以其相信司法能够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兜底这一使命为前提,这可谓是所有ADR机制安全感的根本来源。民众、企业对社会公正的信赖感程度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他们对纠纷解决机制的信心。所以说,一旦纠纷发生,纠纷主体最为基本、甚至说接近本能的对法律公正的诉求,在任何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中都需要得到正视与回应,否则,他们会第一时间通过一纸诉状向法院来寻求满足,至于其他诸如共赢、增值之类的利益需求,则很遗憾地被放在次要的、或者说无法顾及的位置。故此,在调解当中需要建立相应的回应机制来让当事人寻求公正的诉求被看见、被理解、被合理对待。这可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牵引“心流”的环节,只有让当事人感觉到有公正兜底,他们才有可能有心力、有意愿去深入了解、挖掘自身的利益需求,才能安心地让自己的视野逐渐打开,去探寻更大的价值空间。

最后,调解作为一种以合意为核心要素的纠纷解决机制,纠纷主体具备理性协商能力和谈判能力是关键。如果自主性、自治性和商业理性未能完全得到充分培育,那么在发生纠纷之后,商事主体的利益评估能力、谈判能力以及创意方案的挖掘能力等便无法完全到位。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协助商事纠纷当事人最终达成真正符合双方利益和需求、为双方增值创利的调解协议这一目的就不可能完全得到实现,而这恰恰又是商事调解最突出的优势和吸睛之处所在。这个条件倘若无法达到,即便企业一开始主动选择调解,也有很大可能由于体验或效果不佳而放弃、另谋出路,此种局势下调解组织要想持续获客势必举步维艰。

以上是当前商调组织实现独立获客需要思考的几个主要面向。基于此,本文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内外两个层面来探索解决之道。

第一

FIRST

筑内功,打造商事调解的价值品牌

纠纷主体之所以选择司法渠道解纷,本质是信赖其程序运行以及裁判结果形成结果的规范性。那么,商事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如何打造?商事调解的性质与功能完全不同于诉讼,不能完全套用司法公信力打造的逻辑来加以考量。本文以为,商事调解公信力的打造需要锚定发生商事纠纷的主体特定的解纷需求,在让其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中立、公正产生信任的前提下,协助当事人解决商业合作需求、实现双赢,它包括外观和内核两个层面,分别对应商事主体的上述需求。

就商事调解公信力的外观层面而言,首先是内部治理的透明化,这包括调解组织治理架构与信息的公开,比如明确其非营利法人定位,设立官网公开章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收费标准、财务年报、投诉渠道、奖惩记录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理事会或者管委会等独立的决策机制,重大事项表决留痕;此外是调解员专业性与中立性的核心保障与管理,建立科学而严格的调解员准入标准,对调解员调解案件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利益冲突的全流程审查;建立涵盖法律、调解技能、行业规则、职业道德的调解员专项培训体系,建立考核及诚信档案等等;再次是规范化调解流程,明确调解的申请与受理、调解员的选定与回避、调解的进行以及调解协议的拟定、保密的确定等程序步骤。这一系列的措施可以让纠纷当事人从外观上感受到调解过程的严谨与公正,能促进其对调解建立信任、树立信心。

商事调解公信力的内核层面则是需要让商事纠纷主体认识到,商事纠纷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双方商业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导致彼此合作关系中断的一次“事故”,而调解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次集中、保密且高效的解决机会,它并不要求当事人放弃法律权利,同时也不排除后续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继续主张。调解的立足点是在一个基本确定的、以法律逻辑为基础的解决方案作为参照的前提下,纠纷各方基于其间的商业合作及发展需求,通过沟通、协商、挖掘彼此需求,来完成一场有关原有商业关系修复及未来商业关系探寻的再谈判。即便双方的合作在未来无法继续,争议双方也可以一起商讨如何通过彼此合作来建立一套代价最少、损失和影响最小的退出机制,从而保证最终双方都能平安落地、彼此各得周全。可以说,商事纠纷主体的终极解纷需求是在以法律正义作为背书的前提下,对包括维护商誉、减少损失、增加利润、拓展市场等在内的商业利益的一种追求。

故而,对商调组织而言,从实质层面来构建调解公信力需要做好两件事,一是为当事人周全地提供这种“背书”服务,比如建立类案及示范诉讼判决资源库,通过提供相关检索服务帮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形成大致准确的预期;二是专业调解团队的打造,包括个案管理人员、调解员、行业专家以及调解代理等,协助当事人表达需求、合理制定调解策略及谈判策略,从而使其实现利益最大化。通过这两个方向上的努力,能够帮助商事纠纷主体深刻感受到,相对于法律提供的底线正义而言,调解能够提供相对更广泛、更精准、同时也更为充分的利益实现空间,更能贴合其商业发展的需求。而正因为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当调解协议达成之后,当事人也就具备足够动力自觉履行,由此成功摆脱对司法强制力的、从心理到行动上的倚赖。至于调解与诉讼、仲裁之间的衔接机制,虽然从客观上说是围绕保证调解协议内容的实现来展开,但究其实质,属于调解、仲裁、诉讼这三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相互借力与配合,彼此之间并非存在依赖关系,不能因此而淡化甚至消解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要求与信心,更不能将此歪曲为协议效力的强制力保障是调解的必备要素。

在调解价值品牌的打造上,各商事调解机构还应避免同质化竞争,结合行业特点推出专业化调解服务,尽可能深耕垂直行业形成专业品牌,比如建筑工程纠纷调解、金融与债务纠纷调解、股权及供应链纠纷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等等,根据各类不同商事纠纷的特点匹配专业调解员,用专业能力提升服务口碑。

第二

SECOND

强外联,实现商事纠纷的及时引流

除了练好自身的“内功”之外,商事调解组织要实现独立获客还需要对外建立相应的纠纷引流机制。前面已经提到过,在争议双方正式对抗升级之前介入能够使商事调解的效果体现得最为充分,因此,需要强化对市场的前置引导,培育企业的主动选择习惯。商调组织可以面向企业、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常态化普及工作,解读商事调解规则、典型案例与制度保障,培育市场主体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理性认知,让其知晓商事调解并非司法的“附属环节”,也不是在诉讼或仲裁之外多增加一个步骤,而是与诉讼及仲裁并行的、企业解决商事争议的优选之路,逐步改变企业“遇纠纷必先打官司”的固有习惯,让自主申请调解能够成为商事主体化解争议的首选项。本文在此提出以下几条可能的路径:

一是探索针对企业的新型服务模式,不拘泥于传统的“事后救火”的纠纷处理思维,商调组织的角色从单纯的“纠纷解决者”转向“纠纷解决与企业风险管理并重的服务提供者”,将调解服务扩展到风险管理阶段,充分考虑到企业在商业交往当中不愿意撕破脸解决问题、希望维持合作关系、快速回款、增加利润、拓展市场等需求,为其提供市场化的服务模式,其内容包括企业合同审核、商业合作机制设计及风险评估、合作方诚信机制调查、争议预防、商务谈判辅助、履约跟踪等,这样能够帮助企业降低交易成本,由此与企业建立一种较强的伙伴关系,直接获得企业的信任与信赖,这可以说是一种非常有效而且主力性的获客之道,尤其对协助内地企业出海、处理跨境商事争议能发挥很大的助力作用;二是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联系,建立B2B的合作渠道,当协会会员发生争议时,由协会主动推荐会员选择调解,此时商调组织介入,第一时间处理争议,这种获客成本应该说远低于面向全市场投放广告的成本;三是将调解条款嵌入商事合同,这也是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常用的方法,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提交某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调解不成,再提交仲裁或法院解决。这样做的好处是企业签约时就锁定调解机构,未来一旦发生纠纷即自动进入调解程序;四是利用互联网建立直接获客能力,利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小红书、企业微信社群等媒介推广、宣传商事调解的价值理念和功能,开展相关知识传递,其内容可以涉及如何快速追回货款、股东纠纷怎么解决、工程款争议如何处理、不起诉能否解决商业纠纷等,当企业主在线上搜索这些问题时,便直接链接到相应的商调组织;五是与律师事务所形成互补合作关系,因为律师在平时的业务办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客户不愿意打官司、或者争议标的额不大、或者双方仍希望合作的情况,此时律师便可以推荐调解;而且,律师长期处于纠纷解决的第一线,往往能够敏锐地感知在纠纷解决需求方面的市场变化,也能够真实体验到不同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效果、对当事人需求满足程度方面的差异。因此,商调组织可以探索与律所建立合作网络、企业法务联盟以及总法律顾问合作计划等可行的合作机制,由此形成稳定的案源入口。总而言之,通过以上途径,商调组织通过行业专业化、商会合作、合同嵌入、内容营销、律师渠道和在线平台建设,形成企业主动选择调解的市场化案源,就能够为其实现独立获客创造良好的外部资源环境。

结 语

商事调解组织是否能从被动收案走向独立获客,是决定商事调解未来发展的关键元素,也是行业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唯有正视当事人对公正的核心诉求,以专业立本、以满足需求立足、以服务与合作引流,才能逐步扭转市场认知,充分释放ADR机制的活力,让商事调解在商事争议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优势和作用;也唯有如此,才能使得纠纷解决领域当中真正实现调解、仲裁与诉讼这三架马车并驾齐驱

【作者信息】

黄娟: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州市调解协会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调解培训师;调解员

广州市多元解纷中心:

简称“市解纷中心”,成立于2024年11月12日。是一家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设立的,专门针对商事领域纠纷提供低价有偿调解服务的民非企业性质的调解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148号司法大厦

电话:020-80504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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