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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价格比市场高,正常吗?
政府采购价格比市场高,正常吗?
一台打印机,电商平台搜一下一个价;电子卖场里再看,又是另一个价。采购人心里犯嘀咕,供应商觉得自己委屈,围观的人一句话就扣上来:这里面是不是有问题?
但也不能反过来,一句“政府采购有特殊服务成本”,就把所有价差都糊弄过去。
财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这次发的《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6〕8号),真正戳中的就是这个老问题:电子卖场的价格,不能只靠各地自己说清楚,得有一套能比、能查、能提醒、能处理的机制。
电子卖场上架的产品,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货架产品”,原则上要有商品条码;不能搞一堆“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无法生成参考价的产品,原则上不得上架销售。
以前价格说不清,常见原因之一就是”同款不同名”。外观看着差不多,型号多一个字母,配置换一个小件,供应商就说不是同一款。采购人想比价,也只能干瞪眼。这种事在电子卖场里不是个案——同一个产品换个后缀字母当新款上架,采购人不可能一个一个拆机去核对。
现在规则往”货架产品、商品条码、参考价”上靠,意思就是:你别拿一个市场上查不到、比不了、没有参照物的东西,放到电子卖场里卖。价格要能放到桌面上比。
还有一句更关键:参考价一般不高于近一段时期的市场销售均价。
电商平台有秒杀价、会员价、补贴价、清仓价,也有不含安装、不含延保、不含送货上楼的裸价。政府采购里可能包含发票、售后、配送、验收、账期、履约响应,这些都可能形成合理价差。
但如果同规格、同配置、同服务条件下,长期明显高于市场销售均价,那就不能再用“采购特殊”四个字挡回去了。
采购人如果能从其他渠道以更低价格采购,目录以内产品,按框架协议有关规定可以从电子卖场以外渠道采购;目录以外产品,应当从电子卖场以外渠道采购。
它不是让采购人闭着眼睛在电子卖场里下单,而是提醒采购人:你有主体责任,要严把价格关。能便宜合规地买,就不能明知道贵还硬买。
文件要求通过商品条码管理、价格监测、接受价格虚高举报等办法,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做日常监测。目录以外产品价格高于参考价的,要要求供应商降价;不降,就按协议下架。
这就不是“提醒一下”那么简单了。价格虚高,以后可能会留下数据痕迹。
如果电子卖场价格继续虚高,最难受的是采购人。审计的时候翻出来,你凭什么买贵了?拿不出比对记录,拿不出询价证据,光说一句”电子卖场就这个价”——过不去的。
所以我建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后看电子卖场价格,别只问”贵不贵”,要问四件事。
同品牌不等于同型号,同型号还要看配置。内存、硬盘、服务年限、耗材、安装范围、配送条件,一个变了,价格就可能变。
只拿一个平台、一家店、一张低价截图,不稳。最好留同一时期多个渠道的价格记录,尤其是近期市场销售均价附近的证据。
有没有上门安装?有没有三年质保?是不是含税?是否账期付款?是否要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这些东西都要写清楚。否则低价只是看起来低。
价差小,可以用服务条件解释。价差大,就要有更硬的依据。没有依据,还长期偏高,就很难说服人。
如果你的价格确实比公开市场高,就要把高在哪里说清楚。是服务多了,履约成本高了,还是产品配置不同?这些证据平时不留,等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问起来,再补就很被动。
财政部办公厅5月22日印发了《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指导标准(2026年版)》,把电子卖场产品细化为12个一级分类、45个二级分类、130个三级分类和244个四级分类。
分类不统一,各地电子卖场就像各说各话:同一个产品,在A省叫办公设备,在B省叫信息化设备,在C省又塞进另一个类目。类目乱,数据就乱;数据乱,价格就比不起来。
先把产品分类统一,再让价格可比;先让价格可比,再做参考价、价格监测和异常提醒。
如果只压低价格,供应商会用低配、低服务、低履约质量把成本找回来,最后采购人也难受。文件里也说了,要避免参考价过低影响供应商积极性和履约质量。真正要管的是“不合理的高价”,不是把所有供应商都逼到没利润。
同款、同配置、同服务,还长期明显高于近期市场销售均价,那就该被问一句:凭什么?
写完这篇我想问一句:你们日常做采购的时候,电子卖场里哪种商品最容易让人感觉”这价格说不通”?打印机、电脑、办公家具、复印纸——哪一类你每次看到都想打开电商比个价?别写具体单位和项目名,说商品类型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