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通普惠金融市场跟踪研究】追踪:普惠金融热点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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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5月19日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2026年要充分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稳投放、优结构、提质量、可持续”,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通知进一步明确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要求,指导各级派出机构完善常态化线上对接渠道,因地制宜组织线下集中走访,推动完善跨部门“联合会诊”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主动融入各地工作机制,聚焦重点领域,加大精准走访对接力度。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供给体系,增强发展能力,强化资源保障,促进信贷业务高质量发展;要求保险公司健全管理机制,拓宽服务领域,加大保险服务供给。
此外,通知还围绕信用信息共享、部门协作联动、政策传导落实、经验做法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推动凝聚协同合力,发挥金融政策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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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
2026年4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二十项具体举措,聚焦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两大板块,明确到2030年,服务业总规模迈上100万亿元台阶,培育更多“中国服务”品牌,服务业全球竞争力、影响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提升。
其中,《意见》提出要增强供应链金融专业服务能力。银行、证券和保险方面,要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基于存货、订单、仓单等的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建立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全生命周期融资体系。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优化推广“创新积分制”、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推广供应链票据等新型金融服务工具。扩大产品研发责任险覆盖范围,推广中试服务险,落实好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开展数字人民币赋能行动。探索跨境供应链金融标准互认。
融资租赁方面,鼓励融资租赁企业统筹运用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联合租赁等服务模式,提供定制化方案,降低承租人运营成本。加强承租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监测评估,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共担机制。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丰富财政金融政策工具。增强政策支持针对性有效性,健全覆盖质量、标准、品牌、商标、专利、版权等要素的融资增信体系。用好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政策工具。丰富发展养老金融产品,推行长期护理保险。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进行阶段性贴息,加大消费新场景金融支持力度。通过现有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服务业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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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202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该《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迈入全面规范、权责清晰的新阶段。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已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在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的同时,也出现了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突出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正是针对这些乱象的“对症下药”,旨在从源头环节加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全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1、政策背景:数字金融营销乱象催生“最强监管”
“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营销重要渠道”的时代背景。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这一趋势在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问题。
“虚假宣传、无序竞争、违背公序良俗”的三大乱象。当前部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存在虚假宣传、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这些乱象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金融消费投诉的“重灾区”。
“八部门联合发文”的监管协同。此次《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共同制定。这种跨部门的监管协同,体现了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全链条、全主体监管的系统性思维。
“2026年9月30日正式实施”的过渡安排。《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这为市场各方提供了近5个月的整改过渡期。
“填补跨行业跨机构监管空白”的制度意义。《办法》首次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填补了当前跨行业和跨机构的监管空白。京东科技数字金融研究院院长朱太辉指出,《办法》具有显著的系统思维,将分散在多个部门规定中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监管规则进行整合,形成了覆盖全链条、全主体的监管框架,是一次监管的系统性升级。
2、核心要点:四大维度构建“全链条监管”
“持牌经营与业务范围限制”的资质门槛。《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仅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提供。
“禁止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营销服务”的红线划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非法金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
“金融机构对营销内容负主体责任”的权责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禁止使用诱导性用语”的内容规范。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不得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3、营销行为规范:从“算法推荐”到“直播营销”的全覆盖
“算法推荐不得诱导过度消费”的技术伦理。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
“直播营销人员需为持牌从业人员”的身份要求。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支付工具与金融产品必须区隔展示”的界面规范。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禁止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的名称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强制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的渠道管控。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即将进入金融产品购买、金融服务使用环节时,应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4、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从“流量依赖”到“合规为基”
“短期增加合规成本,长期降低合规风险”的成本效益。《办法》出台后,对金融机构来说,需承担营销合规主体责任,短期会增加合规审核、合作方管理等成本,长期则能降低合规风险,树立更稳健的品牌形象。
“总部统筹管理审核机制”的内控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这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部合规体系建设。
“营销内容与合同一致”的信息披露义务。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涉及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的,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这要求金融机构确保营销宣传的真实性、准确性。
“不得为私募产品开展网络营销”的业务限制。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这对部分依赖网络渠道销售私募产品的金融机构将产生直接影响。
“加强对合作平台管理”的合作责任。《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环节。金融机构需要重新评估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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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通知》』
2026年4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做好2026年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银行业保险业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不断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扎实做好常态化金融精准帮扶,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效,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要求,持续强化重点领域金融供给,聚焦稳定粮油生产、“菜篮子”产业提质增效、农业科技创新等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助力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助力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助力培育农村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有效支持乡村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加大对乡村振兴片区建设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出台专项信贷优惠政策。扎实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健全常态化金融帮扶机制,聚焦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欠发达地区,进一步巩固提升金融帮扶的力度、精度和实效,助力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
《通知》明确,2026年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较年初持续增长目标。引导大中型银行积极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拓展首贷户,以改革促农村中小银行支农支小能力提升,合理确定普惠型涉农贷款内部倾斜政策,坚决防止并纠正“内卷式”竞争行为。优化涉农信贷产品和服务,结合“三农”特点提供更为适配的信贷产品,依法合规加大对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展期、续贷支持力度。强化稻谷、小麦、玉米、大豆保险保障,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通知》指出,要着力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发挥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加强农村金融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持续加强涉农信用风险监测,切实防范涉农贷款用于非农领域。严禁以涉农金融名义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禁与不法中介内外勾结、骗取贷款和保险理赔等行为。银行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切实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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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推动“银税互动”再升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2026年3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更好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2015年以来,两部门联合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通过依法合规共享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帮助银行精准为守信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企业诚信纳税。截至2025年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累计通过“银税互动”机制为诚信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4517.72万笔、贷款金额15.7万亿元。
今年,两部门在巩固既有合作成果的基础上,聚焦关键环节,进一步优化机制举措,推动“银税互动”工作提质增效。
——完善银税合作方式。税务部门本着“应接尽接”原则,与符合要求的银行建立省对省合作机制,并以试点方式探索“总对总”合作模式。同时,有序推进数据直连链路升级改造,保障信息安全高效流转,提升合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深化银税数据应用。规范银税数据提供内容和提供方式,进一步化解银税企信息不对称问题。鼓励各地区银税双方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依法合规开展“银税互动”模式创新。银行持续优化信贷服务,加大对诚信纳税企业的融资服务供给,同时持续监测“银税互动”贷款模型有效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严格依企业授权提供相关信息,切实保障企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遵循最小必要授权原则管理和应用数据,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着力防范风险隐患。
——推动合作走深走实。鼓励各地税务部门和银行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探索将税费服务功能延伸至银行自助终端或线上自助渠道。加强银税数据协同与应用,及时化解银行涉税风险,支持银行为企业准确划型,向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信贷支持。
下一步,两部门将持续加强协同合作,共同抓好《通知》的落地实施,推动“银税互动”机制持续深化发展、规范运行,最大程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将纳税信用更好转化为“金融活水”,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切实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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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
2026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指出,要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度框架,更好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渠道,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机制,规范发展市场化信用评价,加快推进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融合应用,更好发挥信用评价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落实信用评价管理职责。
《实施方案》强调,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强化数据共享支撑,优化信用评价流程,规范信用评价应用,推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做好立改废释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对于中小微企业,《实施方案》提出要更好发挥信用评价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合理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授信、风险评价和息费定价模型。鼓励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降低抵质押担保要求,逐步扩大信用贷款覆盖面、提升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客观、准确、全面反映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服务平台作用,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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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2026年5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旨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
其中,案例一为“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助力民营企业摆脱资金流动性危机——某银行诉某科技公司、孙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摘要:在某民营科技公司贷款逾期被某银行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北京金融法院依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引入营商环境专家协同研判,识别企业的纾困价值,摒弃“一判了之”,量身定制“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调解方案,促成各方达成协议,企业分期履约,账户同步解封,成功摆脱经营危机。本案处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精神,创新调解方式,推动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的水平,增强信贷供给与企业资金需求的适配性。
具体内容:2023年,某科技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银行向科技公司提供12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同年11月6日,双方签订《单位借款凭证(借据)》,科技公司向银行借款600万元,约定了借款利率、到期日等核心条款,两名保证人就案涉借款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将600万元贷款发放至科技公司账户。后科技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将科技公司及保证人诉至一审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科技公司偿还银行欠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保证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全面核查案件背景、精准研判科技公司经营现状,充分考量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现实困境,以及对区域科技创新、绿色转型、就业稳定的重要意义,遂引入营商环境工作室解纷机制,由法官与营商环境专家协同发力,为双方量身定制“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的个性化调解方案。双方约定科技公司按约分期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根据还款进度依次解封企业相应账户,实现还款履约与企业资金流动性改善的有序衔接。最终,科技公司按调解协议逐步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债权得到稳定保障,企业账户逐步解封后恢复正常资金流转,成功摆脱经营危机,重回发展正轨。
典型意义:本案中北京金融法院通过全面核查企业经营现状、行业发展前景,精准认定某科技公司具有挽救价值,决定开展司法裁判与企业纾困相结合的调解工作。依托北京金融法院与北京市工商联联合设立的营商环境工作室,整合法官专业司法能力与营商环境专家行业研判优势,综合运用“市场精准评估+企业全力自救+投融资他救”解纷模式,量身定制个性化的“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调解方案,既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又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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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6年工作要点》』
2026年5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6年工作要点》提出34项重点工作任务,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持续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创新监管治理方式、提升发展服务能力,以更优环境、更实举措、更强支撑,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强化民营经济法治政策保障方面,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与涉企收费监管制度,丰富信用激励手段与技贸强企措施,强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供给,筑牢法治根基。
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坚决破除壁垒,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强化反垄断合规宣传和指导,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护航公平发展。
在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方面,探索非现场、无接触式、“扫码入企”等监管模式,提高行政执法公正文明水平,加大重点领域整治力度,优化治理能力。
在增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能力方面,深化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持续打造“信用+服务”品牌,强化质量基础设施支撑,助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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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的通知》』
5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工商联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26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的通知》,组织开展2026年“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
活动时间为2026年5月至12月,包括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专场对接活动,开展中央企业、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专场对接,各地分层次分领域举办形式多样的对接活动等。
此次活动,主要是为了深化拓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渠道,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各方资源,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展示、服务、对接平台,通过部门联动、上下推动、市场带动,不断丰富拓展融通对接的广度和深度,促进更多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推动形成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有力支撑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固链强链,共同积极应对外部风险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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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普惠算力赋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的通知》』
4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开展普惠算力赋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的通知》(简称“《通知》”),首次明确提出探索“算力银行”与“算力超市”两大创新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存入闲置算力资源,通过跨区域、跨周期(883436)调度实现灵活取用。这一政策旨在破解中小企业长期面临的算力获取成本高、使用门槛高等难题,推动算力资源走向普惠化、商品化。
其中,《通知》提出要赋能金融中小企业安全高效用算。面向金融科技、供应链金融、小微金融服务等领域的中小企业,推动普惠算力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支持其在风险控制、智能顾投、信用评估、监管合规等场景中安全、高效应用算力。针对金融业数据安全合规要求高、核心数据出网难等需求,在保障数据不出域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本地化算力部署。
《通知》还提出要打造典型应用实践。聚焦制造业、教育、农业、金融业等领域,遴选一批算力应用成效显著、可复制性强的应用场景和典型项目,分类分级形成普惠算力赋能各行业数字化转型场景清单,推动优秀算力应用实践在广泛适配、集成创新和规模化推广方面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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