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工具:票据市场(事项:商|银|财票;签发+企间(民贴+贸付)|银企(贴现)|金间(转贴现)流转+央银转贴现等五市、沪票交所)

票据市场
监管机构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职责:拟订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的衍生品。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品市场基本规则。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金融市场司内设综合处、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处、债券市场管理处、货币与票据市场管理处、黄金与外汇市场处、衍生品与资产证券化处。
证监会
债券监管司职能:拟订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监管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上市等,开展风险防控。监管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活动。监管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期货监管司职能:拟订期货市场及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相关监管制度,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注册、备案申请。监管期货市场及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相关活动和期货服务机构。监测监控并防范处置期货市场风险。
市场监管一司职能:统筹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证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承担证券市场交易、结算、登记、托管及股票期权业务监管和风险管理工作,牵头对境内外资本市场开展运行监测分析和风险防范应对,承担指导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及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二司(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职能:拟订并组织实施私募投资基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制度,承担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活动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工作。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职能:拟订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合格境外投资者监管制度,依法对上述机构及其业务实施准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和人员从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开展风险监测和个案风险处置。
上市公司监管司职能:拟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规则。承担监督和指导交易所对相关上市公司及有关主体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监管工作。承担并购重组注册工作。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处置等工作。
一、“票据-”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票据法(2004修正)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01-08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2016-04-30发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银监办发〔2011〕197号、2011-06-19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3〕91号、2013-04-10发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2018-05-02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2005-09-05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不得转让”记载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2008〕353号、2008-11-10发布
司法部关于办理国际票据拒绝证书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315号、1983-09-14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承兑纠纷案件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银条法〔1999〕40号、1999-05-05发布
A-票交所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票据交易系统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6〕224号、2016-11-01发布
关于票据关联系统上线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装备中心〔2021〕240号、2021-04-29发布
B-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24修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5号、2024-10-22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2016-09-20发布
B-1系统: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据迁移联调测试的通知:票交所发〔2024〕38号、2024-04-19发布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做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量未结清票据清理工作的通知: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票交所发〔2023〕83号、2023-12-29发布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8-06-04发布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8〕152号、2018-06-04发布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8〕152号、2018-06-04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2018):银发〔2018〕152号、2018-06-04发布;附件: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4.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
关于2024年7月27日起关闭电子商业汇票(ECDS)系统的公告:中国银行2024-07-09发布·行业规定
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停止受理票据业务的公告:中国农业银行2024-06-24发布
B-2纸质商业汇票
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2010-09-10发布
B-3信息披露
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2020-12-18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2020-12-18发布
关于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系统控制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12-29发布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发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公告: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票交所公告〔2022〕1号、2022-11-18发布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票据交易所·票交所发〔2020〕9号、2020-01-15发布
B-4承兑、贴现与再贴现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2022-11-11发布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2022-11-18发布
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中国人民银行、2010-09-10发布
B-5质押|保证
关于规范未披露承兑信息商业汇票申请质押、保证系统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03-09发布
B-6风险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保证待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的风险提示: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020-03-04发布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支协发〔2014〕40号、2014-09-28发布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防范冒名开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提示: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票交所发〔2019〕115号、2019-12-26发布
B-7凭证
启用新版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公告: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155号、1999-05-07发布
C-银行汇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2012-10-08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汇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37号、2000-06-02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汇票解付有关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7〕11号、1997-03-25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关于启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7〕33号、1997-06-19发布
C-1汇票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效力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34号、1998-07-27发布
C-2汇票背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汇票背书连续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28号、2000-04-28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汇票背书签章有关问题的批复:银条法〔2000〕1号、2000-01-05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银行汇票背书转让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7〕51号、1997-09-02发布
C-3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品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全部品种交割厂库仓单担保品的通知: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130号、2023-11-23发布
关于增加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尿素交割厂库仓单担保品的通知: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商发〔2023〕179号、2023-11-09发布
关于增加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玻璃、纯碱交割厂库仓单担保品的通知:郑州商品交易所、2023-07-10发布
C-4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1989-09-20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2008-05-15发布
C-5代理银行承兑汇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308号、2012-11-23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汇票支付现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银条法〔2000〕24号、2000-04-14发布
C-6倒卖银行承兑汇票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公经金融〔2009〕253号、2009-09-18发布
C-7银行-承兑汇票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工银发〔1999〕175号、1999-09-09发布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2002〕10号、2002-01-15发布
D-标准化票据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2020-06-24发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标准化票据存托协议(2020年版)》的公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汇交公告〔2021〕6号、2021-01-22发布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标准化票据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告:票交所公告〔2020〕2号、2020-07-28发布
E-票据交易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12-07发布
F-票据风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办发〔2015〕203号、2015-12-31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票据风险案件的通报:银发〔2013〕148号、2013-06-18发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2006-04-17发布
G-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财政部令第104号、2020-12-03发布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24〕62号、2024-12-30发布
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25〕48号、2025-12-24发布
关于开展财政电子票据入账试点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财办综〔2018〕63号、2018-12-07发布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2018-11-06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2017-09-30发布
H-军队票据
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修订):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9〕后财字第81号、1999-05-26发布
I-项目收益票据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12-12发布
J-中期票据
关于发布2021年版《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1〕9号、2021-03-26发布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2008-04-09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国人民银行、2008-04-14发布
关于发布中期票据(AAA-、A+、A、A-)、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AAA、AA+)收益率曲线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8-09-03发布
关于合并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曲线并丰富曲线期限等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23〕225号、2023-08-21发布
关于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改标情况的公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6-01-07发布
关于长沙望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撤标情况的公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6-02-09发布
关于延长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科创票据)簿记建档截止时间的说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11-03发布
关于延长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科创票据)簿记建档截止时间的说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10-19发布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五期中期票据取消发行的公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12-01发布
K-绿色票据
绿色票据:指为气候、环保、资源优化配置等绿色项目开发、绿色企业项目发展、绿色项目产品创新、营运及风险管理提供的各类票据业务产品与服务的总称。绿色票据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企业签发或者申请贴现的票据,包括绿色银行承兑汇票、绿色商业承兑汇票和绿色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16-08-31发布
关于调整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二期绿色中期票据簿记建档利率区间的说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05-25发布
关于调整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绿色中期票据簿记建档申购区间的说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12-12发布
关于延长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十期绿色中期票据(碳中和债)簿记建档截止时间的说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11-29发布
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绿色中期票据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08-30发布
L-捐赠票据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24〕1号、2024-01-13发布
M-会费票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办综〔2016〕99号、2016-08-26发布
N-上海票据交易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银发〔2017〕279号、2017-12-13发布
关于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间接参与者服务指引》的通知(票交所发【2025】52号、2025.07.15)
关于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办法》的通知(票交所发〔2024〕13号、2024.01.26)
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发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公告(票交所公告【2022】1号、2022年11月18日)
关于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的通知( 2022.09.16)
再贴现业务系统操作指引(2021.11.19)
关于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的公告(票交所公告【2021】1号、2021.01.28)
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结算规则(2020.07.29)
标准化票据信息披露规则(2020.07.29)
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9.07.30)
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2017.12.30)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2017.11.16)
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2017.11.16)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2017.11.16)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急服务规则(2017.11.16)
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2017.11.16)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质押式回购特殊场景业务操作规程(2017.11.16)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参与者资金账户业务操作规程(2017.11.16)

二、票据市场(发行、企企流转、银企贴现、金企转贴现、央银再贴现五级市场))
(一)市场划分
据市场可以分为多个层次,每个层次都有不同的市场参与者和交易场景。以下是详细的划分:
A-一级市场:签发市场
一级市场,也称为签发市场,是票据的初始发行市场。参与者包括企业、银行和财务公司等。具体来说:
商票:承兑人为企业的票据。
银票:承兑人为银行的票据。
财票:承兑人为财务公司的票据。
B-二级市场:企企流转市场
二级市场主要是企业之间的票据流转市场。这个市场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支付场景,以及民间“贴现”的金融场景。
C.三级市场:银企流转市场
三级市场,也称为贴现市场,是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票据流转市场。参与者包括企业和有准入的法人机构(主要是银行和财务公司)。
D-四级市场:金融机构间流转市场
四级市场,也称为转贴现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流转市场。参与者包括票交所入席的金融机构及非法人产品。
E-再贴现市场
再贴现市场是央行与四级市场的部分入席单位之间的市场。
此外,票据市场还可以按信用主体、市场参与者和票据金额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按信用主体划分
银票市场
商票市场
财司市场
按市场参与者划分
实体企业市场:基于贸易背景的支付需求产生的流转市场。
银企市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市场。
银行间市场: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
(二)上海票据交易所: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2016年12月8日开业运营。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具备票据报价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是我国票据领域的登记托管中心、业务交易中心、创新发展中心、风险防控中心、数据分析中心、信息服务中心。上海票据交易所的建设和发展,将大幅度提高票据市场的安全性、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更好地防范票据业务风险;有助于持续推动产品创新,激发票据市场活力,提升票据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效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优化货币政策传导,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展望未来,上海票据交易所将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致力推动票据产品和交易方式创新,丰富和增强票据市场功能,促进我国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助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中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增添新动力。上海票据交易所内设部门共计16个。分别为:综合部(党委办公室)、交易部、托管部、票据部、清算部、监测部、客户服务部、技术管理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运行部、战略规划部、信息统计部、财务部(下设集中采购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党委组织宣传部)、法律合规部(内审部)、纪委办公室。上海票据交易所下设全资子公司-中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A-创新产品
1.标准化票据
2.票付通
3.贴现通
4.供应链票据
5.跨境平台
6.票据综合服务平台
B-参与者服务
1.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
简介
相关制度规则
接入
系统融合
运行情况
2.服务指南
3.接入
4.信息披露
5.票据学堂
6.参与者名录
7.主动管理
8.风险管理
9.常见问题
10.意见建议
C-市场数据
1.票据状态查询

一、中国票据市场(2026 现行监管版):专家版(豆包)
本文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票据交易所现行有效规则,完整、系统、精准介绍我国票据市场的核心概念、本质、种类、性质特点、细分市场、交易场所、交易系统、监管机构、交易方式、全品类产品明细,内容完全贴合境内监管口径与市场实践。
截至 2025 年末,我国商业汇票全年承兑发生额 42.7 万亿元,贴现发生额 33.9 万亿元,承兑余额 21.2 万亿元,贴现余额 16.5 万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 31.1 万亿元,贴现发生额 25.8 万亿元,是我国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短期融资与供应链支付结算的核心金融市场河南省人民政府。
一、票据市场的核心概念
官方权威定义
广义上,我国票据市场是指以《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为交易标的,涵盖票据签发、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保证、清算结算全流程的金融市场体系。
狭义上(市场与监管核心口径),票据市场特指商业汇票市场,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标准化有价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完成全生命周期管理,核心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三大类,是我国票据市场的绝对主体,本票、支票仅作为支付工具,无规模化交易流通市场。
核心边界与监管要求
2023 年施行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商业汇票的全流程业务必须通过央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最长期限由 1 年缩短至 6 个月;票据签发、承兑、贴现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严禁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中国政府网。
二、票据市场的核心本质
实体经济短期融资与供应链支付结算的核心普惠工具
票据市场的底层本质,是为企业提供 “支付 + 融资” 一体化的金融工具,既可以作为供应链上下游的支付结算工具,也可以通过贴现快速获得低成本短期资金,是中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核心渠道,也是化解企业应收账款拖欠、三角债问题的重要载体。
连接产业端与金融端的供应链金融核心枢纽
票据天然与供应链交易场景绑定,通过核心企业的信用传导,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支持,实现了产业信用与金融资源的精准匹配,是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核心基础设施。
央行货币政策传导与结构性调控的重要渠道
再贴现是央行三大传统货币政策工具之一,通过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票据开展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是央行结构性货币政策的重要实施载体。
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与资产配置的重要市场
票据资产兼具高流动性、低风险、稳定收益的特点,是商业银行、非银金融机构调节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匹配短期资金的核心工具,票据转贴现、回购市场是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补充。
企业商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基础设施
票据市场通过强制信息披露、逾期信息公示、信用约束机制,推动企业商业信用的规范化、透明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票据市场的具体种类
我国票据市场按监管口径、法律属性、承兑主体、业务环节形成了无交叉、标准化的分类体系,核心分类如下:
(一)按《票据法》法定分类(广义票据体系)
汇票: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银行签发,见票即付,市场占比极低,仅 0.1% 左右)和商业汇票(市场绝对主体,占比 99% 以上)。
本票: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仅银行可签发银行本票,市场占比不足 0.2%,仅作为同城支付工具,无交易流通市场。
支票: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是日常支付工具,无规模化交易流通市场。
(二)按承兑主体分类(商业汇票核心监管分类)
银行承兑汇票(银票):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承兑,以银行信用为兑付保障,信用等级最高、流动性最好,占商业汇票承兑余额的 60% 左右,是市场最主流品种。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财票):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以财务公司信用为兑付保障,信用等级介于银票与商票之间,2023 年新规首次将其单独分类监管,设置承兑余额、保证金比例上限中国政府网。
商业承兑汇票(商票):由非金融企业承兑,以企业主体商业信用为兑付保障,核心依托核心企业信用,2025 年商票承兑发生额同比增长 26.43%,增速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三)按介质分类
电子商业汇票: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签发、流转,占全市场票据业务量的 99.9% 以上,是市场绝对主流,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风险可控。
纸质商业汇票:监管严格限制使用,仅小额、特殊场景使用,市场占比不足 0.1%,已基本退出市场。
(四)按业务环节分类(市场流转全流程)
承兑业务: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是票据的一级发行环节。
贴现业务(直贴):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利息将票据转让给具有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的行为,是企业获得融资的核心环节。
转贴现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进行转让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之间票据流转、流动性管理的核心二级市场业务。
再贴现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票据回购业务: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是金融机构之间以票据为质押品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是票据二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按专项创新品种分类
供应链票据:2023 年新规明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与供应链交易场景深度绑定,可等分化签发、流转,适配中小微企业小额、高频的支付融资需求,2025 年试点推出有限追索服务。
专项主题票据:包括科技票据、绿色票据、普惠票据、养老产业票据、数字经济票据等,由票交所进行专项标识,定向支持国家重点战略领域,享受监管与政策支持上海票据交易所。
标准化票据:以商业汇票为底层资产,由存托机构归集创设的标准化受益凭证,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打通了票据市场与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
四、票据市场的核心性质与特点
(一)核心法定性质
《票据法》约束的要式有价证券市场
票据是《票据法》明确规定的有价证券,具备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流通性四大法定特征: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票据权利与基础交易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可通过背书方式自由流转。
特许经营的强监管市场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属于金融特许经营业务,仅经央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可开展,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票据贴现、经纪业务,市场准入与业务开展受严格的法定监管约束。
真实交易关系为核心的法定监管要求
票据的签发、承兑、贴现必须具备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严禁签发、贴现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这是我国票据市场的核心监管铁律中国政府网。
全国统一电子化的基础设施市场
我国票据市场是全国统一的电子化市场,上海票据交易所是央行指定的唯一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所有电子商业汇票的全生命周期业务均通过票交所系统完成,实现了 “统一交易、统一登记、统一托管、统一清算、统一信息披露”。
服务实体经济的法定政策定位
监管层明确票据市场的核心定位是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通过多项政策推动票据市场普惠化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核心市场特点
支付与融资双重属性,功能一体化
票据既是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支付结算工具,可替代现金、应收账款流转;也是企业的短期融资工具,通过贴现可快速获得低成本资金,实现了 “支付即结算、结算即融资” 的一体化功能,是其他金融工具无法替代的核心优势。
普惠性极强,深度服务中小微企业
票据融资门槛低、流程便捷、利率低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中小微企业最易获得的融资工具。2025 年,全国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达 23.2 万家,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 31.1 万亿元,占全市场签票总额的 72.8%;贴现的中小微企业达 38.9 万家,贴现发生额 25.8 万亿元,占全市场贴现总额的 76.1%。
与供应链深度绑定,场景化特征显著
票据天然适配供应链交易的账期匹配、信用传导需求,核心企业通过商票、供应链票据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支持,打通了供应链金融的 “堵点”,是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核心载体,80% 以上的票据业务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等实体经济领域。
风险分层清晰,信用差异显著
市场形成了明确的风险分层体系: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信用为基础,风险极低;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以集团财务公司信用为基础,风险中等;商业承兑汇票以企业商业信用为基础,风险与主体信用等级高度相关,不同主体的票据贴现利率差异显著,市场化风险定价机制完善。
货币政策传导效率高,结构性调控精准
再贴现作为央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可精准定向支持特定行业、领域的企业,通过设置再贴现额度、优惠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的票据贴现支持,货币政策传导链条短、效率高。
市场化定价程度高,利率联动性强
票据贴现、转贴现利率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与银行间市场 DR007、Shibor、LPR 等市场化利率高度联动,随货币政策、市场流动性、信贷需求变化快速调整,是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利率风向标。
信息披露与信用约束机制完善
票交所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强制要求承兑人披露承兑信息、承兑余额、逾期记录、财务信息等,对逾期承兑人实施信用约束,大幅提升了票据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了信息不对称风险。
五、票据市场的细分市场
我国票据市场形成了层级清晰、功能互补、全流程覆盖的细分市场体系,具体如下:
(一)按业务流转环节划分的核心细分市场
1. 票据承兑市场(一级发行市场)
核心定位:票据市场的源头,是票据创设的一级市场,企业通过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完成支付结算或融资安排。
参与主体:出票企业、承兑银行 / 财务公司 / 企业、收款人企业。
核心功能:实现票据的创设与支付功能,为企业提供供应链支付工具与信用支持,2025 年全市场承兑发生额 42.7 万亿元河南省人民政府。
核心子板块:银行承兑汇票市场、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市场、商业承兑汇票市场。
2. 票据贴现市场(直贴市场,企业端融资市场)
核心定位:连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市场,是企业将票据转化为现金的核心环节,也是票据融资功能的核心实现场所。
参与主体:持票企业、具有贴现资质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
核心功能: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短期融资,2025 年全市场贴现发生额 33.9 万亿元,其中 76% 来自中小微企业。
核心规则:必须审核真实交易背景,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贴现利率市场化定价。
3. 票据转贴现与回购市场(二级市场,金融机构间交易市场)
核心定位:金融机构之间票据流转、流动性管理的核心市场,是票据市场的二级市场,决定了票据的市场化定价。
参与主体:商业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合格金融机构。
核心子板块:
转贴现市场:金融机构之间买断式转让未到期票据,调整信贷规模与资产结构;
票据回购市场:以票据为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分为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是金融机构短期流动性管理的核心工具。
核心特点:交易规模大、流动性好、利率市场化程度高,与银行间货币市场高度联动。
4. 再贴现市场(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市场)
核心定位: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专属市场,是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载体。
参与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
核心功能:调节银行体系流动性,引导信贷资金流向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实现结构性宏观调控,再贴现利率由央行统一制定发布。
(二)按票据类型与专项功能划分的特色细分市场
供应链票据市场:票交所专属平台运营,可等分化签发、流转,与供应链交易场景深度绑定,2025 年试点有限追索服务,是服务供应链金融的核心细分市场。
专项主题票据市场:包括绿色票据、科技票据、普惠票据、乡村振兴票据等,定向支持国家重点战略领域,享受监管绿色通道与政策支持上海票据交易所。
跨境票据市场:围绕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的人民币票据业务,服务人民币国际化与跨境贸易便利化。
六、票据市场的法定交易场所
我国票据市场实行全国统一、集中运营的法定交易场所制度,上海票据交易所是我国唯一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所有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均需通过票交所完成。
交易场所名称、主管单位、总部地址、核心法定定位、覆盖的核心业务与品种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交所,SHCPE):中国人民银行;上海;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唯一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票据市场法定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机构电子商业汇票全生命周期管理、票据转贴现、票据回购、供应链票据、再贴现业务、票据信息披露、清算结算等全品类业务
重要说明:2016 年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后,原区域票据市场、场外票据交易全部整合至票交所统一平台,我国境内除票交所外,无其他合法的票据交易场所。任何未经票交所开展的票据场外交易、票据中介撮合的 “民间票据交易”,均存在合规与法律风险。
七、票据市场的核心交易系统
上海票据交易所建设并运营了票据市场全流程、全覆盖的电子化系统体系,核心系统如下:
(一)核心交易与流转系统
中国票据交易系统(CPES)
定位:票据二级市场核心交易系统,金融机构间票据转贴现、回购业务的唯一法定交易平台。
核心功能:支持询价交易、点击成交、匿名撮合、请求报价等全交易模式;提供交易确认、成交数据推送、风险监测等功能;对接清算结算系统,实现交易、清算、结算全流程闭环管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
定位:电子商业汇票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核心基础系统,覆盖票据一级市场全流程。
核心功能:实现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全流程线上化处理;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是我国电票业务的核心基础设施,2020 年起由票交所全面负责运营。
(二)专项业务系统
供应链票据平台
定位:供应链票据专属运营系统,2020 年上线,2023 年新规明确其法定地位。
核心功能:支持供应链票据的等分化签发、背书、贴现、流转;对接供应链平台,实现交易背景与票据流的匹配;2025 年上线有限追索服务功能。
再贴现业务系统
定位:央行再贴现业务专属线上化系统,对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与金融机构。
核心功能:实现再贴现业务的线上申请、审核、审批、清算、结算全流程管理,提升再贴现政策实施效率。
票据信息披露平台
定位:全国统一的票据信息披露法定平台,强制承兑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核心功能:承兑人信息登记、承兑信息披露、逾期记录公示、财务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信息公示;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开信息查询服务,是票据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基础设施。
票据综合服务平台
定位:2025 年票交所启动建设,面向企业端的票据服务平台。
核心功能:为企业提供票据签发、背书、贴现撮合、信息查询、风险预警等一站式服务,打通企业端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渠道,提升票据业务普惠化水平。
八、票据市场的监管机构
我国票据市场形成了 **“核心主管 – 协同监管 – 自律管理” 三级权责清晰、全覆盖的监管体系 **,具体如下:
(一)核心法定主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法律依据:《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是票据市场的顶层法定主管机构。
核心权责:
制定票据市场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统筹市场改革与创新;
监督管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负责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监督管理,统筹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再贴现货币政策,调节市场流动性与信贷投向;
打击票据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统筹票据市场对外开放与人民币国际化相关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权责:
监管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资质、合规经营、风险管控与资本充足率管理;
制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风险管理规则,规范承兑、贴现业务的授信管理、保证金管理;
对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防范化解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二)协同监管机构
公安部:负责打击票据诈骗、非法票据贴现、伪造变造票据等刑事犯罪行为,维护市场治安。
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同推进票据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相关要求,推动供应链票据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司法判例,明确票据纠纷的裁判规则,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票据市场法治环境。
(三)自律管理机构
上海票据交易所
核心权责:负责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的运营维护;制定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披露的业务规则;实施交易行为实时监测与风险预警;对市场参与者实施自律管理与自律处分;开展市场投资者教育。
中国银行业协会
核心权责:制定银行票据业务的行业自律规范与操作指引;引导会员机构合规开展票据业务;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与资格认证;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推动票据行业服务实体经济。
九、票据市场的核心交易方式
我国票据市场的交易方式分为一级市场承兑与贴现业务方式和二级市场转贴现与回购交易方式两大类,具体如下:
(一)一级市场核心业务方式
1. 承兑业务办理方式
企业通过企业网银、票交所票据综合服务平台,向承兑银行 / 财务公司提交承兑申请,上传真实交易背景材料;
承兑机构审核出票人资质、交易背景真实性、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在 ECDS 系统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登记,票据正式生效;
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自行在 ECDS 系统完成承兑登记,同时需在票交所信息披露平台完成承兑信息披露。
2. 贴现业务办理方式
线上标准化贴现(主流模式):企业通过网银、票交所贴现通平台,向多家银行提交贴现申请,银行线上审核交易背景、票据真实性,线上报价,企业选择最优报价完成贴现,资金实时到账,全程线上化、无接触办理。
传统线下贴现:企业向开户银行提交贴现申请、票据、交易背景材料,银行线下审核通过后,完成贴现放款,目前占比持续下降。
供应链票据贴现: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通过供应链平台,批量完成票据贴现,核心企业提供增信,贴现流程更便捷、利率更优惠。
(二)二级市场核心交易方式(金融机构间)
双边询价交易(最主流模式,占比超 70%)
交易双方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一对一开展询价、报价、议价,自主协商交易品种、金额、利率、交割方式等核心要素,达成一致后通过系统确认成交,是票据转贴现、回购业务最基础、最主流的交易方式,适配大额、定制化交易需求。
点击成交交易方式
做市商机构在交易系统持续发布票据转贴现、回购的双向报价,其他机构直接点击报价即可瞬间完成成交,无需额外协商,交易效率高、价格透明,是标准化票据的核心交易方式。
匿名撮合交易方式
交易双方匿名提交买卖报价,系统按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的原则自动匹配成交,成交前不披露交易对手信息,成交后由票交所完成清算结算,避免大额交易对市场价格造成冲击,提升定价公允性。
请求报价交易方式(RFQ)
交易机构通过系统同时向多家做市商 / 报价机构发送交易请求,明确交易品种、金额、方向,受邀机构针对性回复报价,发起方选择最优报价与对应机构成交,解决非标准化、低流动性票据的交易难题,提升询价效率。
再贴现业务办理方式
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再贴现申请,上传已贴现票据、相关材料,央行审核通过后,通过再贴现业务系统完成线上审批、放款,到期收回资金,实现货币政策操作。
十、票据市场全部产品类型与产品明细列表
以下为我国票据市场全部合规产品明细,严格符合 2026 年现行监管规则,按产品属性与业务类型分类如下:
第一大类:基础票据产品(按承兑主体分类)
产品名称、承兑主体、最长期限、核心定义与特点、参与主体、风险等级、核心监管要求
银行承兑汇票(银票):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6 个月;以银行信用为兑付保障,信用等级最高,流动性最好,全市场最主流品种,贴现利率最低;出票企业、承兑银行、收款企业、持票金融机构;R1-R2(极低 – 低风险);承兑余额不超过承兑人总资产的 15%,保证金余额不超过承兑人吸收存款的 10%;必须审核真实交易背景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财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6 个月;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用为兑付保障,信用等级介于银票与商票之间,服务企业集团上下游供应链集团内企业、财务公司、上下游收款企业、持票金融机构;R2-R3(低 – 中低风险);承兑余额不超过财务公司净资产的 100%;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必须审核真实交易背景
商业承兑汇票(商票):非金融企业法人(核心以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为主);6 个月;以企业商业信用为兑付保障,无需银行授信,依托核心企业信用服务供应链上下游,市场化定价,利率与主体信用高度相关;出票企业、收款企业、贴现银行、持票金融机构;R3-R5(中低 – 高风险);承兑人必须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逾期承兑人将被实施信用约束;必须具备真实交易背景
第二大类:票据全流程业务产品(按业务环节分类)
产品名称、业务性质、最长期限、核心定义与功能、参与主体、风险等级
票据承兑:一级发行 / 支付工具;6 个月;付款人承诺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为企业提供供应链支付工具与信用支持;出票企业、承兑人、收款人;与承兑主体信用等级一致
票据贴现(直贴):企业融资业务不超过票据剩余期限企业将未到期票据转让给银行,贴付利息获得现金,是中小微企业核心短期融资工具持票企业、贴现银行 / 财务公司与票据承兑主体信用等级一致
票据转贴现(买断式):金融机构间二级市场交易;不超过票据剩余期限;金融机构之间买断转让未到期票据,用于调整信贷规模、资产配置、流动性管理;商业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合格金融机构;与票据承兑主体信用等级一致
票据质押式回购: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最长 1 年;金融机构以票据为质押品,向对手方融入短期资金,到期还本付息解除质押,是金融机构短期流动性管理的核心工具;商业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合格金融机构;R1-R2(极低 – 低风险)
票据买断式回购: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最长 364 天;金融机构卖出票据的同时约定未来买回,票据所有权临时转移,适配特殊的资产负债管理需求;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合格金融机构;R2(低风险)
再贴现: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最长 6 个月;央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票据予以贴现,投放流动性,引导信贷投向,是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 / 财务公司;R1(极低风险)
第三大类:创新与专项票据产品
产品名称、发行 / 运营平台、核心定义与特点、核心功能、监管与政策支持
供应链票据: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属于电子商业汇票,可等分化签发、流转,与供应链交易场景深度绑定,拆分便捷,适配中小微企业小额高频需求;2025 年试点有限追索服务服务供应链金融,通过核心企业信用传导,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支付融资工具;2023 年新规明确法定地位;享受贴现、再贴现政策支持;简化交易背景审核
标准化票据:上海票据交易所以商业汇票为底层资产,由存托机构归集创设的标准化受益凭证,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打通票据市场与债券市场,提升票据资产的标准化与流动性,为中小银行、非银机构提供票据投资渠道;央行、证监会联合监管;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与交易
绿色票据:上海票据交易所(专项标识);投向绿色产业、节能环保、碳中和领域的商业汇票,票交所进行专项标识;定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绿色产业;享受再贴现额度优先、利率优惠;监管绿色通道
科技票据:上海票据交易所(专项标识);投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的商业汇票,票交所进行专项标识;支持科技创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服务科技自立自强;享受再贴现专项额度、贴现利率优惠
普惠票据:上海票据交易所(专项标识);中小微企业签发、贴现的商业汇票,票交所进行专项标识;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提升票据融资普惠性;央行普惠金融相关政策支持;再贴现优先支持
重要合规提示
我国票据市场严禁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签发、贴现无真实交易关系的商业汇票,属于违规行为,将面临监管处罚;
票据贴现、转贴现属于金融特许经营业务,未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个人不得开展票据贴现、票据经纪业务,民间票据贴现、“票据中介” 撮合交易存在合规与法律风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所有电子商业汇票的全流程业务必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办理,任何场外私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存在票据伪造、资金诈骗等风险。

一、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2022-11-11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当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当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第十二条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的担保品应当严格管理。担保品为保证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独立设置,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十三条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业务应当纳入存款类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框架。
第三章贴现和再贴现
第十四条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五条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取得贴现票据应依法合规,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十六条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第十七条持票人可以通过票据经纪机构进行票据贴现询价和成交,贴现撮合交易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
第十八条票据经纪机构应为市场信誉良好、票据业务活跃的金融机构。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和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有专门的经纪渠道,票据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转贴现业务按照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票据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办理的条件、利率、期限和方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商业汇票承兑人对承兑的票据应当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财务公司承兑人所属的集团法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最近二年不得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内控情况设置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
第二十五条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披露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贴现人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第二十九条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识别票据信息真伪及信用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商业汇票承兑人为非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无信用评级的,鼓励商业汇票流通前由信用评级机构对承兑人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并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承兑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测,承兑人存在票据持续逾期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遗漏、延迟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银行依法监测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的运行情况,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照法定职责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对再贴现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主体,应当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报送有关业务数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限额、付款期限超出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承兑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并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商业汇票出票人、持票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