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多元市场主题的共生时代结束了!
这不是历史的断点,而是一次结构性静默——没有喧哗的宣告,却有系统性的位移;没有明文废止,却有规则实践的全面偏移。所谓“共生”,本指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统一市场法则下各司其职、功能互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生态关系。它不预设优劣等级,只依赖可验证、可预期、可救济的制度对等性。当这种对等性在融资、监管、准入、司法、税负五大核心维度上持续弱化,并被一套看似中性、实则嵌套所有制权重的运行机制所覆盖时,“共生”便不再是现实状态,而退化为修辞惯性。
厘清一个根本命题:市场经济的本质不是所有制形态的竞赛场,而是交易成本最小化与产权保障最大化之间的精密平衡。国有资本的优势在于战略定力、网络外部性与公共品供给能力;民营经济的优势在于响应灵敏度、试错容错率与微观创新密度。二者非此即彼的零和叙事,既违背比较优势原理,也背离资源配置效率逻辑。真正的制度成熟度,不体现于某一方规模扩张的速度,而体现于不同主体能否在相同规则下公平竞争、平等获权、同等担责。
先看融资维度。
信贷资源是市场经济的血液,其配置逻辑应锚定信用资质,而非股权性质。但2025年央行《非金融企业信贷结构白皮书》揭示的数据不容回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增中长期贷款占比达78.6%,较2021年跃升22.3个百分点;同期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增速连续八个季度低于M2增速,信用债净融资额为负值已持续14个月。问题症结不在银行主观歧视,而在风控模型的客观建构中,“民营”已被编码为一级风险因子。实控人无体制背景、股权无国资穿透、纳税未达区域标杆值——任一条件即触发自动降级。这并非技术中立,而是制度性赋权偏差的算法固化。银行风控模型本应基于行业周期、现金流稳定性、资产负债结构等可量化经营指标建模,却将不可控的制度身份标签前置为否决性参数。当“所有制”本身成为风险源,信用评估就异化为身份审查,金融资源配置便从市场行为蜕变为行政筛选。
再观监管维度。
金税四期以“以数治税”为名,构建起覆盖银行流水、物流轨迹、社保缴纳、水电用量乃至服务器日志的全量数据归集网络。技术进步本身无可指摘,但监管正当性取决于三个刚性要件:规则透明、程序可控、救济有效。当前实践恰恰在三者上同时失守。预警阈值不公开,企业无从知晓何为“合理波动”;模型逻辑不披露,无法验证算法是否隐含所有制加权;申诉路径不闭环,标记后缺乏独立复核与及时解标机制。前述制造业民企因技改致电费同比上升12%即被标记“虚增产能嫌疑”,三个月无法开具专票,订单违约赔偿超千万元——此案典型揭示:算法监管若脱离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约束,便极易将过程监控异化为结果预判,将风险识别演变为责任推定。税收征管权的本质是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合法干预权,其行使必须受宪法财产权保障条款的严格限缩。当税务系统能“精确计算”企业理论进项、销项与人工成本,并以此为基准实施常态化核定征收时,核定便不再是例外情形下的兜底手段,而成为普遍适用的管理范式。更值得警惕的是,该“理论值”常参照区域内国资控股企业平均税负率设定,变相将所有制差异转化为法定税负差异。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制设计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得因所有制不同而设定差异化计税基础或负担标准。以“高质量发展”为由提升征管强度,不能成为突破税收法定主义与中性原则的借口。
准入维度同样呈现制度性倾斜。
招投标系统嵌入隐性所有制标签,资质审核叠加非公示性合规加码,产业链链主企业被强制要求“国资控股比例不低于35%”。这些安排表面指向“安全”“稳定”“可控”,实则构成对市场准入权的实质性分割。《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而“链主强制国资控股”条款,直接将特定生产要素的配置权让渡给所有制身份,使市场竞争尚未开始,胜负已在起点判定。地方产业引导基金返投比例中“本地国资关联方占比不低于40%”的要求,更是将财政资金引导功能异化为所有制虹吸工具。政府出资设立的引导基金,其法理基础是弥补市场失灵、撬动社会资本、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而非定向输送资源、固化产权结构。当返投规则将“国资关联”设为硬性门槛,基金便丧失了作为市场化工具的中立性,沦为所有制再分配的通道。
司法与执法维度的失衡更具深层危害。
《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年,司法解释缺位,配套细则仅发布3份,且全部停留于“倡导性义务”层面;与此同时,跨部门联合执法强度却显著提升。这种“立法宽松、执法从严”的倒挂结构,导致法律供给与执法需求严重错配。企业无法依据明确规则预判行为后果,只能被动适应不断变动的执法口径。当法务团队半数精力用于解读最新“指导意见”中的模糊表述,当创始人深夜推演应收账款是否会被列入“异常资金往来”名单,制度不确定性便成为比融资难、税负重更致命的经营成本。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不是政策数量的堆砌,而是规则确定性、执行一致性与救济可及性的三位一体。没有司法适用的典型案例示范,没有最高法关于“所有制中立原则”的审判指引,没有跨部委民企政策合规性联合审查机制,《民营经济促进法》就难以摆脱“象征性立法”的宿命。
由此回溯,“共生时代终结”的本质,是市场生态位的系统性塌陷。生态位决定物种能否在特定环境中获得生存与发展所需的资源空间。当融资通道收窄、监管阈值模糊、准入门槛抬高、司法救济缺位、税负基准失衡,民企的生态位便不再是动态调整中的竞争位置,而是被压缩至边缘地带的功能预留区。德国隐形冠军企业92%为家族控股,日本百年企业97%为非上市民企,新加坡淡马锡模式成功的关键,在于政府股东严格恪守“不干预商业决策”的边界。其启示正在于:国有资本的效能,不取决于持股比例的高低,而取决于治理边界的清晰。当国资平台大规模跨界并购民企优质资产,以“战略协同溢价”覆盖估值折损;当园区招商协议明示“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资控股或混改企业”,市场就不再是价值发现场所,而退化为身份认证现场。
破局之道,不在情绪宣泄,而在精准归因与制度矫正。需将抽象不公转化为可测量、可追溯、可问责的具体条款:第一,修订《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明文禁止将所有制性质列为信贷审批否决性条件,要求银行定期公开按所有制分类的不良率、审批通过率、平均利率等核心风控指标,接受社会监督;第二,推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强制税务机关公开风险预警模型的核心参数设定依据、行业基准值校验方法及申诉复核流程,建立第三方算法审计机制;第三,清理招投标领域所有隐性所有制门槛,对“链主企业国资控股比例”等强制性条款开展合法性审查,确立“清单之外即自由”的准入铁律;第四,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司法适用进程,由最高人民法院遴选首批体现“所有制中立原则”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并出台专项审判指引,明确将所有制差异作为加重责任或限制权利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五,建立跨部委民企政策合规性联合审查机制,凡涉及民企权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须经该机制进行所有制中立性评估并向社会公示评估报告。
重建共生生态,关键不在资源再分配,而在规则再奠基。市场不需要“让利式宽容”,需要的是融资中禁止所有制歧视的刚性禁令,而非“鼓励增加民企贷款”的柔性倡议;不需要“特事特办”的绿色通道,需要的是税务监管中强制公开算法逻辑的透明义务,而非仅公布“总体准确率99.2%”的统计幻觉;不需要“扶持性倾斜”,需要的是市场准入清单之外即自由的法治承诺,而非清单之内层层加码的“实质性审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力量源于纠错能力。当一项法律无法在现实中纠正具体偏差,它便只是纸面宣言;当一种原则无法在个案中兑现权利保障,它便只是道德修辞。民企不需要被特殊照顾,只要求被平等对待;不祈求绿色通道,只坚守法律底线。这底线不是恩赐,而是契约;不是例外,而是常态;不是让渡,而是回归。
2026年,共生时代落幕。但新生态的起点,不应是零和博弈的沙场,而应是规则重订的谈判桌——桌上没有施舍者,只有契约方;没有主导者,只有守约人。真正的高质量发展,从不以市场主体的单一化为代价;真正的现代化市场体系,必以所有制中立为不可动摇的基石。当融资、监管、准入、司法、税负五大维度完成制度性校准,当每一家企业都能依据同一套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规则展开经营决策,共生才可能从历史概念,升华为制度现实。这并非怀旧,而是正本清源;不是退守,而是重返市场经济的原初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