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苹果公司滥用中国市场垄断地位的开发者联名举报信


关于苹果公司滥用中国市场垄断地位的开发者联名举报信

收信人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单位收发室昨日已签收EMS邮件单号为1290788935602的举报信

举报人元胞网络等48位中国iOS中小开发者(详细联署实名举报名单EMS邮件附件

被举报人苹果公司(Apple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本蒂诺市苹果园区(One Apple Park Way, Cupertino, CA 95014, U.S.A.)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收发室已签收举报信截图)


一、举报请求

1. 请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苹果公司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1)强制中国iOS开发者仅能通过苹果App Store获取应用分发服务,剥夺开发者第三方应用分发渠道选择权的限定交易行为;

2)强制中国iOS开发者仅能通过苹果IAP(In-App Purchase,应用内购买系统)收取数字商品及服务费用,禁止中国iOS开发者引导用户使用外部链接、第三方支付工具等替代支付渠道的限定交易、差别待遇及搭售行为,且必须缴纳App Store佣金的不公平高价行为。

2. 请求责令苹果公司公平透明地对待中国iOS开发者,依法履行其于2026年3月13日公告中向中国市场作出的“全球最低费率”承诺向中国iOS开发者开放App Store以外的应用分发渠道(包括第三方应用商店、网页侧载等)、应用内第三方支付渠道、外链支付渠道,对各项渠道免收佣金或对齐其在巴西、日本、欧盟等海外市场已落地的最低费率水平(具体费率参照详见本举报第二节(三)的费率对照分析)。

3. 请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苹果公司“全球最低费率”承诺建立“自动对齐监督机制”将苹果的公开承诺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可问责的反垄断法律义务——苹果公司一旦在任一海外市场公布新的费率下调或渠道开放政策,应当于同日在中国市场对照执行同等或更低的费率与渠道安排,不得设置任何过渡期或差异化处理。

4. 请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举报人书面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二、事实说明

(一)苹果对中国市场公开作出了“全球最低费率”承诺,但三个多月来仅兑现IAP降费一项,依旧在中国维持垄断封闭

2026年3月13日,苹果公司在其开发者官网公告称:“自2026年3月15日起,Apple App内购买及付费App的标准佣金率将由目前的30%改为25%,App Store小型企业计划等符合条件的Apple App内购买佣金率以及第一年后的自动续费订阅佣金率将由目前的15%改为12%。”

苹果公司在该份公告中同步作出关键承诺:“对所有开发者保持公平透明的条款,并始终为在中国分发App的开发者们提供不高于其他市场整体费率水平的具有竞争力的App Store费率。”

举报人认为,苹果公司“全球最低费率”承诺中的“App Store费率”未限定渠道类别,包括但不限于IAP费率、应用内第三方支付费率、外链支付费率、第三方应用分发渠道费率。换言之,举报人认为该承诺不仅是将应用内IAP支付费率降至与欧盟同等标准,还应一视同仁地对中国iOS开发者开放第三方应用分发渠道与应用内第三方支付渠道、外链支付渠道,且各个渠道免收佣金,或不高于海外其他市场的最低标准。

正如《人民日报》2026年3月17日第10版经济时评《从“苹果税”下调看反垄断护航数字经济》针对苹果公司公告的解读:“苹果尚未在中国开放’侧载’,中国用户还没有第三方支付、外链支付等多种支付路径选择。市场高度期待在监管持续施压之下,苹果在中国也能尽快拆掉’篱笆墙’。”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时建中教授在该评论中亦明确提出,苹果应向中国用户开放第三方支付和外链支付,不再将用户强制绑定在苹果IAP系统上。

时至本举报提交日,距苹果作出上述承诺已逾月,但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仍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渠道开放举措,亦未制定明确开放时间表,依旧在中国市场维持着iOS生态长期以来的封闭垄断格局。

(二)苹果在欧盟、日本、巴西三大海外市场已经陆续完成“IAP降费+应用内第三方支付+外链支付+第三方应用分发”四项开放,“全球最低费率”基准已具象化

苹果公司对中国市场作出的“全球最低费率”承诺,其比较基准是“其他市场整体水平”。截至本举报提交日,苹果在三大主要海外市场已经陆续兑现该基准的全部要素:

1. 欧盟:2025年6月26日完成政策落地

欧盟2024年3月《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正式生效后,苹果首次在欧盟降费开放。2024年6月,欧盟委员会以DMA为依据对苹果反引导条款启动专项执法。2025年6月26日,苹果完成欧盟政策核心更新,第三方应用分发渠道核心技术佣金(CTC)统一为5%,应用内第三方支付为标准企业22%、小型企业15%,外链支付的结构性费率为小型企业15%、标准企业20%。

2. 日本:2025年12月17日完成政策落地

苹果于2025年12月17日通过开发者官网公告,配合日本《特定大型软件市场竞争促进法》(日文原名“特定ソフトウェア市場における競争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由日本国会2024年6月通过、2025年12月施行)落地相关合规政策。具体执行的费率为:第三方应用分发渠道5%核心技术佣金,应用内第三方支付标准企业21%、小型企业10%,外链支付小型企业10%、标准企业15%。

3. 巴西:2026年6月18日完成政策落地

巴西降税开放的推动主体为巴西市场监管机构CADE(Conselho Administrativo de Defesa Econômica)。CADE自2022年7月起对苹果App Store的IAP强制使用与反引导条款启动反垄断调查(案号:08700.000598/2022-92);2024年11月一审裁定苹果违反巴西《竞争保护法》(Lei nº 12.529/2011)第36条;2025年12月23日,苹果与CADE签署《行为承诺协议》(Termo de Compromisso de Cessação,简称TCC),约定105天合规过渡期,明确若未按期合规最高面临每日1.5亿雷亚尔(约2亿元人民币)行政罚款威慑。

2026年6月18日,苹果通过开发者官网公告、随iOS 26.5完成巴西降税开放,并要求开发者计划成员于2026年7月6日前同意最新版《Apple开发者计划许可协议》。

依据苹果开发者官网《Changes to iOS in Brazil》公告,巴西市场具体执行的费率为:

应用内IAP支付:标准企业26%,包括21%的商店佣金与5%的支付处理费;小型企业15%,包括10%的商店佣金和5%的支付处理费;

应用内第三方支付:标准企业21%、小型企业10%;

外链支付:标准企业15%、小型企业10%(商店服务佣金,仅对可点击链接点击后7天内的销售征收);

第三方应用商店:5%的核心技术佣金(CTC)。

巴西的合规进度尤其值得关注——CADE自启动调查至苹果落地合规约用4年,其中和解协议生效至落地仅用105天合规期。这一事实证明,苹果在监管硬约束下完全有能力快速合规;中国市场迄今未见同等开放,并非苹果“无法开放”,而是需要同等程度的程序性约束。

更应关注的是,巴西此次落地的费率结构与日本2025年12月的执行细则逐项相同,是对日本方案的完整复制;叠加此前欧盟、日本的开放,苹果全球降税整改的统一模版已初步成形。

这意味着“其他市场整体水平”已从一组浮动区间锁定为一套清晰、可执行的标准费率,即第三方分发5%核心技术佣金、应用内IAP支付标准25%/小型12%、应用内第三方支付标准21%/小型10%、外链支付标准15%/小型10%,且已被海外实践证明技术与商业上完全可行——不存在方案或技术障碍,唯余苹果兑现意愿问题。

(三)以“全球最低费率”承诺为标尺,中国市场与海外整体水平的可量化落差

依据苹果开发者官网及各国监管机构官网公开信息,将截至本举报提交日苹果在四大海外市场的费率结构横向对照如下:

渠道维度

巴西(标准/小型)

日本(标准/小型)

欧盟(标准/小型)

中国(标准/小型)

应用内IAP支付

26%(21%商店佣金+5%支付处理费)/15%(10%商店佣金+5%支付处理费)

26%(21%商店佣金+5%支付处理费)/15%(10%商店佣金+5%支付处理费)

25%(17%商店佣金+3%支付处理费+5%核心技术佣金)/18%(10%商店佣金+3%支付处理费+5%核心技术佣金)

25% / 

12%

应用内第三方支付

21% / 10%

21% / 10%

22%(17%商店佣金+5%核心技术佣金)/ 15%(10%商店佣金+5%核心技术佣金)

尚未开放

外链支付

15% / 10%

15% / 10%

20%(2%初始获取费+13%商店佣金+5%核心技术佣金)/ 15%(10%商店佣金+5%核心技术佣金)

尚未开放

第三方应用分发

5%核心技术佣金

5%核心技术佣金

5%核心技术佣金

尚未开放

渠道选择数量

4个(IAP+应用内第三方支付+外链支付+第三方分发)

4个

4个

1个(仅IAP)

开发者最低可达费率

5%(第三方分发)

5%(第三方分发)

5%(第三方分发)

12%(小)/25%(标)

注:5%核心技术佣金(CTC)将自2026年起全面替换欧盟此前实施的CTF核心技术服务费。

中国IAP单项费率虽确属当前公开的全球最低水平,但在“渠道覆盖”维度尚缺第三方分发、外链支付渠道与应用内第三方支付渠道,“开发者最低可达费率”维度与海外三个市场存在最高20个百分点的差距。

2026年3月承诺的判断维度逐项对照本举报提交日的实际情况,可整理出苹果公司针对中国市场的“承诺兑现差距清单”:

承诺要求维度

海外整体水平

中国兑现状态

公平透明对待所有开发者(反引导条款)

在美国、欧盟、日本、巴西均已放弃

未兑现

第三方分发渠道开放

在欧盟、日本、巴西全部开放,核心技术佣金统一5%

未兑现

应用内第三方支付开放

在美国、欧盟、日本、巴西全部开放,巴西/日本21%/10%、欧盟22%/15%

未兑现

外链支付开放

在美国、欧盟、日本、巴西全部开放,巴西外链费率(15%/10%)与日本完全一致

未兑现

IAP费率水平

巴西26%/15%、日本26%/15%、欧盟25%/18%

已兑现

承诺的未兑现状态,本身即构成本案“差别待遇”、“限定交易”、“搭售”、“不公平高价”等违法情节的重要事实证据。这是本举报有别于一般反垄断举报的核心特点:举报人不仅依据法律主张权利,更可直接援引被举报人的公开承诺主张义务。

(四)苹果“反引导条款”在四个海外主要市场均已放弃,仅中国仍维持,构成针对中国iOS开发者的差别待遇

反引导条款是苹果协议中限制开发者向用户告知IAP以外支付方式的相关条款。该条款在四个主要海外市场的演变情况如下:

市场

反引导条款现状

关键时点与依据

美国

已放弃,且对第三方支付渠道免收佣金(苹果上诉中)

2025年4月30日,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Epic Games v. Apple案执行令

欧盟

已放弃

2024年6月,欧盟委员会以《数字市场法》(DMA)为依据对苹果反引导条款启动专项执法

日本

已放弃

2025年12月18日,日本《特定大型软件市场竞争促进法》施行

巴西

已放弃

2025年12月23日,苹果与CADE签署TCC合规承诺;随iOS 26.5落地

中国

维持

四个主要海外市场已经全部废除反引导条款,中国成为苹果公司仍维持该条款的主要市场这一对照难以用“商业合理性”解释——苹果在海外放弃后并未导致其经营受重大不利影响——构成针对中国iOS开发者的差别待遇事实。该条款在客观上为前述限定交易和搭售行为提供帮助,进一步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五)苹果在中国市场未兑现“全球最低费率”承诺,给中国iOS开发者造成的可量化损失

国内财经媒体基于2023年上海财经大学《Apple生态系统在中国》研究报告中1,450亿元的年度交易额,并以2019—2024年约12%的复合增长率作为假定,2027年中国大陆App Store预估交易额约2,093亿元,苹果未兑现承诺给中国iOS开发者造成的可量化损失测算如下:

1. 测算前提

假设苹果基本兑现2026年3月作出的“全球最低费率”承诺;

各档费率按巴西、日本、欧盟最低水平对齐:IAP小型12%/标准25%(已实施);第三方分发5%核心技术佣金(CTC);外链支付小型10%/标准15%;

开发者类型权重按标准企业约87%、小型企业约13%加权(参照Trefis投资研究全球数据)。

2. 测算结果

按上述前提,苹果“全球最低费率”承诺全面兑现可为中国市场释放的年节省金额结构化呈现如下:

兑现维度

年节省金额(测算)

承诺兑现状态

IAP降费(承诺第一段)

98亿元

2026.3已兑现

第三方分发+外链支付开放(承诺第二、三段)

212亿元

待兑现

承诺全面兑现合计

总计310亿元/年

2027年单点基数静态外推五年累计

总计1,550亿元(若考虑年均增长则高于此数)

3. 反向测算:承诺未兑现的日/年参考损失

依据上述基数估算,苹果若不开放第三方分发与替代支付,中国市场每天对应的费率损失约5,800万元,每年约212亿元。这是苹果针对中国市场“全球最低费率”承诺空转的可量化代价。

4. 测算口径声明

以上为基于公开数据与“假定全面对齐全球最低费率”前提下的估算结果,非既成事实,亦非官方统计。实际节省金额取决于苹果后续开放范围、费率结构以及开发者实际选择各渠道的比例。本测算仅供监管部门理解相关市场规模、损害程度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三、法律理由

(一)本案涉及的相关市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区域的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市场可基于需求替代分析法界定。

1. 相关商品市场为“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

考量iOS系统封闭性所对应的需求方转换成本:iOS用户与安卓用户之间无法快捷便利地切换设备;iOS应用无法在App Store以外的平台分发;应用内交易若不使用IAP,将严重增加用户操作成本(如需另持安卓手机、改用浏览器官网购买等),可转换的群体有限。其他应用分发或支付方式对在苹果App Store达成的应用交易替代程度不高,故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是“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

2. 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

举报人本次主张的苹果公司垄断行为及相关竞争关系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故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

上述相关市场界定已获司法判例支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金某诉苹果公司垄断案中,已认定本案相关市场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

(二)苹果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苹果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的唯一经营者,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该平台,故苹果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100%的市场支配地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金某诉苹果公司垄断案中,亦认定了苹果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苹果公司存在限定交易、搭售与不公平高价行为,极大限制中国iOS开发者的选择权

1. 限定交易行为之一:分发渠道限定

苹果公司在其具有绝对垄断地位的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中,禁止开发者通过任何App Store以外的途径分发iOS应用。这相当于拒绝开发者在其他环境中完成iOS应用分发,而强制市场主体只能使用苹果公司推行的App Store分发iOS应用。这一限定与苹果在欧盟、日本、巴西已开放第三方应用分发的事实形成鲜明对照——苹果在海外有能力开放却在中国维持封闭,缺乏正当理由。

2. 限定交易行为之二:支付渠道限定

在安卓系统的所有应用内交易中,支付机构可以自由地、直接地与应用开发者洽谈业务,独立地推广自己的支付系统,并设定权利义务。但是,苹果公司强制中国iOS开发者只能通过IAP购买应用内数字商品及服务,导致开发者无法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独立支付服务。事实上,苹果无论是在淘宝等实物类应用交易中,亦或在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数字商品及服务交易中,也不会限制只使用IAP。这恰恰证明苹果公司强制开发者在数字商品及服务交易中只能使用IAP具有不合理性,属于限定交易。

3. 搭售行为:App Store与IAP的强制捆绑

苹果公司强制中国iOS开发者在iOS应用分发时只能接受苹果App Store与IAP的服务组合,将分发服务(App Store)与支付服务(IAP)强制捆绑销售,且未给中国iOS开发者任何选择权。在欧盟、日本、巴西等海外市场,开发者可在App Store分发条件下选择第三方支付渠道,证明分发与支付两项服务在技术、商业上完全可分离。苹果公司将两项可分离的服务强制捆绑且未给中国iOS开发者选择权,具有不合理性,属于搭售。

4. 不公平高价行为:剥夺渠道选择权并单方设定25%/12%费率

前述限定交易和搭售行为剥夺了中国iOS开发者就分发与支付服务费率进行议价的选择权——开发者无法选择App Store以外的分发渠道、无法选择IAP以外的支付渠道,只能被动接受苹果单方设定的25%/12% IAP费率。在欧盟、日本、巴西,苹果已开放第三方应用分发(5%核心技术佣金)、外链支付(10%—20%);而中国iOS开发者在没有任何替代渠道可选的前提下仍被强制按25%/12%缴纳费用。这种“在他国可低至5%、在我国仍维持25%/12%”的差异,源于苹果利用其在中国市场的100%市场支配地位单方定价,构成“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5. 反引导条款的差别待遇与帮助行为

如本举报第二节(四)所示,苹果公司在美国、欧盟、日本、巴西等海外四个主要市场已不同程度放弃反引导条款,仅中国市场仍维持。该条款一方面为前述限定交易和搭售行为提供帮助,进一步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构成针对中国iOS开发者的差别待遇事实——苹果在海外多个市场放弃反引导条款后并未对其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一步证明该条款在中国市场的维持缺乏正当理由。

6. 上述行为对中国iOS开发者及市场竞争造成严重损害

苹果公司限定交易、搭售与不公平高价的行为,损害了中国iOS开发者对支付渠道与应用分发渠道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剥夺了开发者根据自身经营需求选择更适配、更经济的支付与分发渠道的权利,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交易。

相较于欧盟、日本、巴西开发者可自由选用第三方支付渠道,并享受更低佣金费率的公平待遇,中国iOS开发者被强制绑定苹果IAP支付渠道,不得不支付更高的标准佣金,这不仅直接增加了开发者的经营成本,挤压了盈利空间,更打破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平衡。

如前述事实说明第(五)部分测算,按2027年预估交易额估算,承诺未兑现给中国iOS开发者造成的可量化损失约为每年212亿元、每天约5,800万元——这一数据规模充分体现了本案竞争损害的严重程度。

举报人作为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深切感受到上述行为对中国iOS开发者经营自主权与公平交易权的实质剥夺:当海外开发者已能依据苹果的开放政策选择5%的第三方应用分发渠道、10%—15%的外链支付渠道时,举报人作为中国iOS开发者,每一笔应用内数字商品与服务交易仍只能通过苹果IAP一条通道完成,并按25%或12%的费率向苹果缴纳佣金。这种“同一公司、同样产品、不同对待”的差别待遇,绝非苹果公司所谓的“中国市场特殊”或“商业自主”能够正当化的——其本质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中国iOS开发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请求建立“全球最低费率”承诺自动对齐监督机制的法律依据

本举报第一节请求3提出,请求监管机关对苹果公司“全球最低费率”承诺的履行,建立自动对齐监督机制。该请求并非新设制度,而是请求监管机关激活适用现行《反垄断法》及配套部门规章中已有的承诺监督制度。

1. 苹果“全球最低费率”承诺的法律性质与延续性风险

苹果2026年3月13日通过开发者官网向中国市场公开作出的“全球最低费率”承诺,面向不特定开发者群体公开发布、内容明确具体(“不高于其他市场整体费率水平”),具备成立公开承诺的基本要件。承诺一旦作出,对苹果公司形成自我约束——这一约束独立于监管认定,是苹果自我设定的兑现义务来源;承诺方向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关于限定交易、差别待遇、搭售和不公平高价的规制方向高度一致。

承诺中“不高于其他市场整体水平”具有“动态对齐”属性——承诺基准并非锁死在某一时点,而是随海外市场每一次新的费率下调或渠道开放而相应下移。截至本举报提交日,承诺基准已具象化为一套清晰、可执行的标准费率结构:第三方分发统一收敛至5%核心技术佣金(CTC),应用内第三方支付标准21%/小型10%、外链支付标准15%/小型10%,IAP小型12%/标准25%。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鉴于承诺的“动态对齐”属性,即便监管督促苹果就当前承诺落差完成一次性兑现,未来仍可能出现新的承诺空转——当海外市场再次出现新的费率下调或渠道开放(如美国Epic案上诉判决落定、巴西《PL 4675/2025》立法通过等),苹果仍可能策略性使用合规窗口期延迟在中国对照执行,每一次都需要监管重新介入查处。这种“举报—查处—再举报—再查处”的循环对监管资源、举报人时间精力、中国iOS开发者权益都是巨大消耗,举报人呼唤一项独立于个案查处的制度性约束。

2. 法律依据:现行《反垄断法》已为本案诉求提供完整法律框架

举报人请求建立的自动对齐监督机制,其法律依据是现行《反垄断法》中关于“经营者承诺—中止调查—持续监督—恢复调查”的完整制度安排,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

苹果公司2026年3月13日公开作出的“全球最低费率”承诺,其内容、形式与自我设定的具体义务,完全具备转化为上述条款项下经营者承诺的基本要件;海外市场新的费率下调或渠道开放,构成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情形。举报人请求建立的自动对齐监督机制,本质上是请求监管机关在受理本案过程中激活上述条款的具体适用,将苹果的自我承诺转化为可执行的反垄断法律义务并实施持续监督。

这一机制在同时建立反垄断法律约束与制度收益方面具有以下三重意义:

对监管机关而言,由“个案响应”升级为“制度性约束”,避免“承诺—空转—举报—查处—再空转”的循环消耗,监管效率最大化;

对苹果公司而言,承诺履行预期明确、规则清晰,可降低其在中国市场的合规不确定性;

对中国iOS开发者而言,权益保护从“事后救济”升级为“事前保障”,可与海外开发者享有对等的市场政策。

3. 实践依据:海外主要市场已建立持续性监管机制

如本举报第二节所述,欧盟、日本、巴西三大主要市场均已就苹果App Store政策建立持续性监管机制:

欧盟以《数字市场法》(DMA)持续监督,欧委会有权对苹果每一次政策调整启动专项执法;

日本以《特定大型软件市场竞争促进法》持续监督,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有权对苹果公司启动合规检查,并要求苹果公司定期提交合规报告;

巴西以CADE-TCC持续约束,TCC约定具体合规期与每日1.5亿雷亚尔(约2亿元人民币)违约罚款威慑,并要求苹果定期提交合规报告。

中国监管机关可借鉴上述海外实践,结合中国《反垄断法》及部门规章框架,针对苹果“全球最低费率”承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自动对齐监督机制。

4. 机制建议要素

举报人理解机制的具体设计权属于监管机关裁量范畴,仅就要素提出建议参考。核心要素是“海外即出、中国即跟”的同日对照执行原则——这一原则是对苹果“全球最低费率”“不高于其他市场整体水平”承诺最直接、最忠实的兑现方式:

机制要素

建议参照

触发条件

苹果在任一海外主要市场公布新的费率下调或渠道开放政策

对照执行时点

海外政策公布的同日,苹果在中国市场对照执行同等或更优的费率与渠道安排,不得设置过渡期、合规期、评估期等任何形式的延迟

报备义务

苹果应在海外政策公布的同日向监管机关书面报告中国市场的对照执行情况

履行报告义务

苹果按规定时限定期向监管机关书面报告承诺履行的整体情况

违约救济

一经发现存在延迟对照执行或差异化处理的,由监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监督形式

监管机关常态化合规审查;举报人、行业组织、消费者可向监管机关提供线索

四、举报人配合声明

举报人愿意按照监管机关的要求,提供苹果开发者协议条款摘录、App Store审核指南公开条款、应用内交易数据样本、与苹果公司的沟通往来记录、海外市场公开费率政策资料等进一步证据材料,配合监管机关依法依规对本案开展调查、问询、约谈等程序工作。

指定联系人田军伟

微信号:wnyscn

2026年6月22日

╱ 往期精选 ╱

1.苹果税中国反垄断第一案

重磅发布|在华一年500亿!苹果“税法”研究报告

独家|苹果税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判决书全文!
原创|苹果税构成不公平高价吗?
简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苹果税”垄断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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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报信
举报信情况问答
苹果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举报代理人发声 中国“苹果税”终迎下调,我们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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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巴西降税落地:外链费率最高15%、第三方应用商店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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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文|美国发布历史性裁定:外链交易免征“苹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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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澳洲判决苹果非法垄断支付渠道与应用分发
附公告|巴西反垄断监管部门提议为苹果税“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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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欧盟苹果税低至5%,美国零佣金,我国呢?
欧盟苹果税一降再降,但苹果依旧被指“恶意合规”
附法案全文|美国议员提出新法案,要求苹果开放第三方应用商店
附判决全文 | 荷兰法院判决苹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
欧盟发布裁决书:苹果如果不对外链交易收费情况进行整改,还持续罚款!
亚洲首例!日本即将打破苹果税双重垄断|附草案

垄断App Store,不是苹果应用分发安全唯一解|澳洲判决摘录
第三方支付与苹果IAP同等安全,甚至更好|澳洲判决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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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判决:苹果税构成不公平高价!合理费率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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