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催报经营主体2025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我市2025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将于2026年6月30日结束。逾期未报和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登记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失信风险提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受到相关部门信用约束及惩戒。
年报公示途径:
各类经营主体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http://jl.gsxt.gov.cn/)、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gs_0431)的“业务办理—年报服务”模块自行报送。个体工商户也可到其登记的属地市场监管所申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填报。
特此公告!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8日
来源:长春市场监管
初审:李忻祖
复审:杨柳
终审:沈耀强